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所有人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请求权是指持票人依法要求汇票的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人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的权利,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请求权被拒绝或者有其他法定理由的,将汇票金额和其他费用的偿还追索权是第一位的,追索权是第二位的,只有在追索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追索权。
此外,票据权利还包括票据法上的其他权利,如付款人的交单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
其中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消灭时效的完成或者疏于权利保全而消灭的,持票人应当向因此而实际受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受其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
根据票据的权利不同,票据的时效也不同。 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17款,持票人对票据发行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该票据的权利是追索权、支付请求权、仰卧、利润偿还请求权?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缺少票据记载事项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然具有民事权利,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可见,票据利益追索权发生在票据权利消灭后,适用民法上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该条规定的权利不是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发生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包括对开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 原则上,请求权的对象为票据承兑人,追索权的对象为票据的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出票人。 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该权利包括出票人和承兑人,因此应当认定属于票据追索权。
另外,《票据法》第61条规定了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可以说在这个条件成立时,支付请求权就被行使了,之后应该对第2顺序的票据行使追索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票据法第17条第1项第、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发行人的追索权。 该条还暗示了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意味着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该司法解释第18条也有同样的含义。
因此,我认为《票据法》第17条第17项规定的权利就是票据追索权。
相关法规:
1,《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发行人的权利为自开票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之日或者被拒绝支付之日起6个月内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清偿请求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不完备丧失票据权利的,有民事权利,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相当于票据未支付额的利益。
第五十四条【付款人即时足额付款的义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当日足额付款。
第六十一条【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和汇票上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还可以行使追索权:
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违反法律被责令中止业务活动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发行人的追索权。
第十八条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持票人失去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发行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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