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70年法学繁荣发展的成就与思考论文,新中国70年法学繁荣发展的成就与思考感悟

新中国70年法学繁荣发展的成就与思考论文,新中国70年法学繁荣发展的成就与思考感悟

光明日报

【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蜿蜒曲折康庄辉煌,中国法学研究之园也繁荣昌盛,现已蔚为大观。 中国法学发展至今,已经构成了内涵丰富、结构严谨、特色鲜明的知识体系,其内容和形成过程,有始终站在中心不变的本质规定,也有因人而异、时而用之的时代表现。 回顾中国法学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它与中国法治实践同质同体,呈现出相同的发展节奏。 尽管中国法学各学科的发展阶段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可以把70年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以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肇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为每个阶段的开端。

一、1949—1978年:中国法学初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中国确立了新的国体和政体,不仅历史地改变了中国整体的观念倾向、政策取向、制度取向和社会取向,也历史地改变了中国法学的存在基础、生成条件和发展机制。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明显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随着旧法律的完全废除,用旧法律观点概括的法学知识体系也被清除了。 中国法学是新的历史起点,随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从新出发。

新中国成立初期,围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思考和宣传构成了中国宪法新知识的最初形成。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年总结了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在广泛宣传和大力实施的过程中多次发生政策讨论和学理争鸣,婚姻法学成为最早出现知识体系雏形的部门法学。 20世纪50年代初,民法刑法起草等立法工作展开,取得初步成果,其间中断后,60年代初民法刑法起草等立法工作再次启动,尽管这些立法实践断断续续,也推动了中国民法、刑法知识的形成和积累。

当然,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是执着而艰巨的。 尽管经历了挫折和磨难,中国法学的思想脉络从未中断。 最先总结这一时期中国法制经验教训的人,最先反思这一时期中国法学成就和缺陷的人,是经过这一时期社会风云、政治风波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 例如,中国法学会选出的35位“全国优秀资深法学家”就是这个小组的代表。 对这一时期勇于深入探索思考的法学研究者,对中国法学理论积累和学术传承作出贡献的法学研究者,我们永远要有足够的学术敬意。

2、1978年至1992年:中国法学振兴

1978年是当代中国极其重要的历史转折点,也是中国法学史上极其重要的转折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把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拓宽了。 特别重要的是法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机制中的重要性得到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律观开始沿着正确的方向形成和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不断扩大,中国法学将走展现时代特色的康庄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说:“保障人民民主,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个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极大的权威,有法、有法、有法、执法严、执法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在这里确立了。 在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重构的社会观念体系和制度环境中,中国法学获得了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法学学科建设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发展的发起者和句柄。 例如,从事刑法研究的学者们通常以“七九刑法”颁布的1979年为中国刑法学复活的开始,而宪法研究的学者们通常以“八二宪法”颁布的1982年为中国宪法学的新兴发端。 中国法学研究与改革开放目标和进程相辅相成。 例如,1979年8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拉开了长达7年的“民法经济法大论战”,就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中“法律饥渴”的制度模式之争而进行的学科地位之争。 这一法学领域学术争论的实质是经济体制改革是仅仅体现行政规划规制的法律,还是体现经济主体自治的法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平息了民法经济法争论,民法和经济法各司其职,共同为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调整的体制定位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学科支撑。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最重要的发展是中国法学逐渐有了独立的理论体系,成为了独立的专业学科。 另一方面,中国法学摆脱了对苏联法学的理论依赖。 虽然保留着苏联法学理论的概念体系、观念内涵和思维方法仍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影响,但甚至在这一时期的初期,苏联法学理论(如拉普达经济法理论)仍是一些法学分支学科研究和讨论的主要知识来源; 但从发展趋势和总体态势看,我国法学已不再仅仅是苏联的法学理论,而是立足于中国,面对现实,面对实践,走上了我国法学自身的发展道路。 另一方面,中国法学不再是国家学说的一个分支,而是独立于政治学的理论体系和专门学科,这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具有革命性意义。 法学研究对象的明确和特定化,为法学知识的专门化和系统化(包括概念生成、术语专有、范畴确定、理论派生化、学科建构等)确立了逻辑原点、推导路径、拓展范围、研究范式和表达方式,中国法学有着由此成长繁荣的学科基础、知识体系和理论空间。 法学独立于国家和法的理论结构,不是一蹴而就的观念分离过程,而是在法学自身的艰苦建设过程中建成的法学独立知识体系。 这一时期,在关于法学研究对象、法学基本领域、法学基本方法等诸多研究讨论中,“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科学含义和表现价值尚存,但逐渐转变为“法学基础理论”的部分含义,演变为“法理”的部分含义,我国法学界逐渐走向专业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的最大机制性特征,实现了法学研究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由此形成了中国法学界浓厚的学术氛围。 许多法学上基本而重大的理论问题得到了深入的讨论,形成了吸引整个法学界学术注意力的理论热点。

法学界关于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的讨论,对我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政治乱象往往与学术造假相交织。 这充分体现了法学发展适应现实需要的学术责任属性,大多数法学问题的讨论对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这一时期法学理论热点多样,整个法学界始终关注同一个热点问题。 例如,在法律的阶级性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环境法学等领域正在进行讨论。 这一方面反映出当时法学界参与重大理论问题讨论的学术热情高涨,解决原理问题的学术责任感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法学理论体系初创期的特点,即许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解决。 其三,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体现了学科独立初期的特点。 例如,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和方法经常引入法学问题的讨论过程中,一些法学争论忽略了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和法学之间基本假设和概念定义的差异,在不同假设的前提和概念体系中“各说各话”。 其四,法学学科建设持续深入,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划分逐渐清晰,各学科迅速通过原理生成和体系构建阶段,拓展该学科广度和深度。 其五,法学研究范式逐渐明确,这一时期比较成熟的法学专业如法制史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构建适合各自专业特点和研究需要的知识体系和研究范式,特别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分析研究范式

三、1992年至2012年:中国法学繁荣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 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中国法学提出了更艰巨的理论支撑任务,开辟了更广阔的学术探索领域。 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只是法学研究对象范畴的变革和范围的扩大,比如民商法学通过市场经济法体系的构建获得了发展机遇,那只是部分或表面地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中国法学的形式化和推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发生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对象性层面,一个是主体性层面。 在针对性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要求相应地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构成这一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以及这一体系本身,与传统法律体系相比,都是全新的存在。 因此,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中国法学开辟了前所未有的学术视野和科研领域,中国法学体系急剧扩大。 在主体性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蕴含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运行特征,可以构成法学研究主体的内在素质和外在环境。 例如,市场主体自主与学术主体自立之间、诚实信用原则与学术伦理之间实际上存在着观念相通、素质培养的动态关系。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和效果对我国法学研究的主体和环境具有强大而持久的观念影响力和学术塑造力。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的总体态势可以用巨大的进步和持续的繁荣来表现。 其一,中国法学的系统化建构在这一时期基本完成。 通过学科的分解、衍生、新设和配套等多种建构机制,我国法学形成了由基本的二级学科、众多的三级学科和众多的边缘交叉学科组成的学科体系,构建了以学科分支体系为主线、由不同分支学科知识体系组成的庞大的法学理论体系。 其二,这一时期法学研究成果产量巨大,研究主体、研究选题、研究成果等总体呈爆炸式增长。 特别是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对法学知识需求的扩大,法学研究成果形式趋于多样化。 法学研究者在重视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重视法制领域的建言献策,基本实现了各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的平衡发展。 其三,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范式丰富,既有追求应用价值的注释法学,也有追求理论建构价值的理论法学。 于是法学研究的选题越来越精细化,要求更加抽象具体,中等水平的概论综合性法学知识描述,转让给教材编写,基本退出了研究领域。 其四,法学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培养了大量的法律实用人才和法学研究人才,扩大了法学理论的社会功能转化能力,其不断壮大的师资队伍也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力量。 其五,中国法学界的对外交流,包括著述翻译、人员互访、学术会议等形式,已成为法学界学术交流的常态化手段。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实际上也充分肯定了日益繁荣、日益有效的中国法学知识生成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 法学知识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支撑,因为法治人才体系是法治运行机制的有机组成。

随着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我国法学已经不再满足于跟在现实状态后面进行学理解说,而是通过社会观察、事理分析、理论阐发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基础和学说先导,充分发挥理论先行的原有学术功能,推进我国法治实践。 例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民商法经济法学家从规律性研究出发,深入系统地分析研究了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机制的关系,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法学界对“法制”与“法治”、“法治国家”与“依法治国”、“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等的深入探讨,成为倡导依法治国的理论先声,成为“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这一时期,这类法学研究中促进法制建设的例子层出不穷,如权利本位、人权研究、依法治理、罪刑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等理论问题的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领域法律建设的理论先导。

中国法学界在这一时期参与法治实践的意识也空前高涨,法学研究者以各种方式参加立法实践活动和法制宣传活动。 要参加立法实践活动,法学研究者的参与途径包括:制定法律学者建议书,直接成为某个法律起草小组的成员,以及成为某个法律起草小组的成员,并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法律草案论证会,以供立法机关参考参加法治宣传活动,法学研究者的参与形式可以包括受一个机关单位的组织或者委托进行法治宣传,也可以在某个机关单位的组织或者委托进行法治宣传的学术团体或者本单位的组织下,参加法治宣传活动。 法学研究者参与法治宣传,有利于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法学理论的社会价值和法学研究者的社会责任。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出现了中国法学文化中追求自立的努力潮流。 不可否认,中国法学在摆脱对苏联法学理论的依赖后,多少出现了对西方法学理论的依赖现象。 西方法学理论观点、精神理念、制度技术、专业术语、研究方法大量规模化进入中国法学知识生成系统。 中国法学的理论来源由此而丰富,但这种大规模引进域外立法材料所带来的外来型研究范式,也带来了中国法学自我消亡的风险。 作为这种现象的知识反射,我国法学界对自身文化主体性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文化自觉意识和文化主体性意识逐渐增强,倡导从模仿型法治走向自主型法治,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共识。 在法学研究和理论建构过程中,进一步摆脱苏联理论、西方法学的影响,着眼于中国现实问题和法律发展道路,形成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和中国人心中的中国法学,已成为这一时期国法学界的时代使命。

4、2012年至今:中国法学的新发展

十八大作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坚持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要全面深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构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我国法学提出了更多的理论任务和更高的学术要求。 这就要求:“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适应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总结运用党的领导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依法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显示出更强的中国意识和实践精神,从而引导中国法学发展的总体态势和时代趋势。

新时代中国法学发展总体态势和时代趋势的重要特征是更加坚定“四个自信”,强调法学研究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现代、关爱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 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坚持“四个自信”的主体素质要求相结合,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总体呈现出融通整合的态势。 即融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领域的知识创造,整合当前法学领域蓬勃发展的学术资源,构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在新时代,法学研究并没有停留在显学上或繁荣上,而是再次寻求法理学的创新内涵和时代表现,反映了法学界对中国法学的勇于自省分析、勇于变革创新的理论自信和学术自觉。 在法学理论场域,构建有机一体化的特色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从长期积累的海量法学知识中去繁杂,重构聚合,并存、积累、析出特色,实现学科体系向知识体系的质变。 法学研究在学术环境下的表现是这一时期不断加强的法学知识融合整合的学术形势。

其一,在法学不同学科层面兴起系统化融通整合。 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密切相关,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构建得到了更科学的规划图和更强大的动力源。 民法典编纂对中国民法知识体系整合形式化的推动作用显著,卓然不群的民法学术已经积累在民法典编纂规划和机制中,从点与面、层面进行了系统的重新整合和重构,民法知识体系的有机融合程度大大提高,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中,中国经济社会运行民法典编纂极大地推动了民法知识体系的构建,这对其他法学学科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学科都出现了以部门法法典化为牵引的学科知识体系融通整合趋势。 例如,商法学界制定商事通则的学术主张绵延至今,力主与民法典体系相分离,将商法一般规则系统化。 进而,民法总则颁布后,也引发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总则制定的探讨和建议。

其二,在问题导向和法理学导向的双重机制下开展综合研究。 曾几何时,由于我国法学界众多学者固守其专业领域的学科划分,法学各两级学科之间基本缺乏协同探讨和协同研究,学科划分的专业需求逐渐成为学科壁垒、割裂实践的有机系统性。 这方面会导致法治问题解决方案的低效率。 因为对于同一个问题,来自不同专业学科的解决方案如果缺乏综合协调性,很可能会出现各方案之间的理念冲突、机制冲突和效果冲突。 另一方面,造成法学知识体系建设滞后的原因在于,学者们从具有知识视野和创新能力的法学二级学科局限于三级学科,难以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做出有效的学术贡献。 进入新时代,法学研究者们将更加重视问题导向的综合研究,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具实际意义的综合解决方案。 例如,在民法典编纂中,与之密切相关的民商法研究介入,不仅提供了大量系统化的学术成果和立法建议,宪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等学科研究也积极介入民法典编纂过程,以其不同的专业视角分析、评价、建议民法典的立法建议。 这种法学两级学科之间的共同关注和聚合构建,不仅增强了编纂中民法典内在体系的协调性,也增强了民法典外在体系即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作用中,宪法学科和部门法学学科、组织法研究和程序法研究等,为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观念指导、理论基础和学术支持。 这种学术创造的过程,也是在促进法理学形成的同时,重新引导法学研究的过程。 要形成凝结和发展我国法学知识体系的一般法理,必须有一个法学各学科综合研究及其相互融通整合的学术过程。

其三,加强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解释力和引导力。 新时期法学研究更加注重与法治实践的融合,对中国法治实践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更深入准确、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和阐释,为中国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不断拓展和不断丰富提供更有效的理论引领和学术支撑。 为了检验立法效果和水平、法律实施效果、法治领域改革效果、法治实践部门工作实效等,法学界正在以更科学的方法和更多的学术注意力开展法治评价。 同时,更多法治实践部门委托法学研究或教育机构评估本部门、本地方或本行业立法、执法或司法的实际情况和实效。 随着司法公开的稳步推进,截至目前,已有7000多万件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这成为许多法学研究者新的学术资源,一时之间出现了大量的裁判文书基于网上资料的案例分析选择问题和数据分析选择问题,法学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和大数据分析研究这些研究更准确地分析说明了司法运行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制度的效果,推动了司法能力和立法水平的有效提高。 法学研究者也关注学术创作的传播效果,特别是对法治实务领域的传播效果。 他们观察了法律工作者对法学研究成果的阅读疏离,从而引发深刻的反思与反思,认识到如果单纯追求影响因素的法学著述不能引起法治实践的反响,那无论如何也谈不上学术成功。 运用学术倡导和组织机制增强法学研究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增强法学著述对法治实践者的阅读吸引力和实践应用性,已成为法学领域的一种新的学术风尚。

其四,利用域外学术资源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 新时期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法学研究起到了固本培元的强大效用,使法学研究者能够基于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更科学合理地处理和应用域外学术资源。 以往利用域外学术资源包括法学理论、制度案例时,存在缺乏主体性和科学性的学术倾向。 这些法学研究中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缺失凸显了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相关制度和理论迫切需要的拉动效应容易导致紧急性立法和应景性研究的弊端。 坚持对外开放包括开放知识信息交流,域外法学知识来源日益丰富是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积极因素。 但只有符合我国法治环境、制度机制、知识体系、文化观念,才能成为发展我国法学体系的有益滋养。 新时代法学研究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坚持文化主体地位和中国问题意识的学术导向越来越明确,以我为主利用域外法学知识资源的学术态度越来越坚定,必将更加有力有效地促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全面构建。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学走过了70年的发展道路,如今越来越康庄辉煌,前景无限。 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正处于理念不断更新、实践不断深化、成效不断显现的发展过程中。 中国法学的发展没有止境,似乎是我们倾注理想和努力的中国法治事业。

(作者:陈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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