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琳
干隆三十年二月,一个叫朱耀明的男人去了巴县县令所,控告康文魁绑架了他家的女孩茶妹。这个案子的状纸写得颇为简短,但是内容却越看越令人震惊:
朱耀明呈上了官方的情况
首先,朱耀明不是重庆本地人,而是来自保县。 “保县”位于今天的四川省理县东北部,隶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在清代是嘉绒藏族和羌族的杂居地。 况且朱耀明在情况纸上自称“蛮民”,基本上可以断定朱耀明可能是嘉绒藏人或羌人。
其次,朱耀明在情况纸上毫不避讳地说,茶妹是他在90两银子上买的“蛮女”。 结合上面对朱耀明来历的分析,茶妹也是大概率来自保县的藏族或者羌族女性。
第三,朱耀明说茶妹失踪前,曾在一个叫“江北蛮营”的地方卖淫两年。 朱耀明急于追回她的理由是她的失踪令“蚂蚁夫妇衣食不足”。
读到这里,我的困惑如下。 如果茶妹真的是朱耀明买的女人,朱耀明就是合适的人贩子。 指控一个人贩子绑架另一个人拐卖的人的逻辑混乱,小偷抓贼的操作到底是从哪里开始的? 更令人费解的是,巴县郡政府受理了此案。 大清的法律允许贩卖人口吗? 还有,那个“江北蛮营”到底在哪里? 为什么茶妹妹要在那里卖淫? 如果茶妹卖淫的收入是朱耀明的,朱耀明就是当今人们所说的“鸡头”,堂堂的地方政府有责任为“鸡头”做主吗?
“江北蛮营”的秘密
“江北”这个地名,今天的重庆也在使用。 这座现在被我们称为“重庆”的城市,在清代分成了两个行政区划。 其主体部分是重庆府城与巴县县城合一区域,部分涵盖今天的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巴南区。 这片区域的北侧有江北厅城,位于嘉陵江和长江汇合的北岸。 “江北蛮营”位于江北厅城。
但是,“蛮营”这个词很奇怪。 无论是熟知乡土典故的老重庆,还是研究重庆历史的学者,几乎没有人听说过这个地名。 我找了很多清代的方志,终于在光绪年间写的《江北厅乡土志》中看到了这样的记载。
又有蛮种,是从剑南迁来的,有岩洞在,汉族不与通婚通婚。 迎春令节,早年供应竹马、彩胜等差。 咸同间、族居蕃衍、渐移厅城金沙门外二坎,以及水府宫、上关厢一带,如营地一般,盛况一时。 如果在春秋之间设女闲三百,进行安商旅的话,似乎几乎都很接近。
从这段记载中,我们看到了清代重庆市鲜为人知的一面:
“江北蛮营”是一个多元化的非汉族移民社区。
“剑南”是一个非常模糊的地理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剑门关以南”。 唐代贞观元年曾设立剑南道,管辖地区相当于现在的四川大部分地区,贵州北部和云南澜沧江、哀牢山东地区。 从下图中可以看到,这是位于中国西南部的细长走廊地带。 在这个地区,越往西越是有很多非汉族群体杂居的地方。 所以《江北厅乡土志》的作者称他们为“蛮种”,朱耀明也称自己为“蛮民”。 干隆四十九年,贵州人贩子将十几个苗女卖给江北蛮营。这更说明,乾隆时期的江北蛮营是一个多元化的非汉族移民社区。
“江北蛮营”居民在清代重庆非常边缘化。
根据上面的引文,不仅当地汉族居民很少和他们打交道,而且他们中的一些人住在偏僻的岩洞里。 今天,重庆江北区的草坝、白树湾、唐家沱、郭家沱有许多洞穴叫“蛮子洞”。 也许就是这个“蛮民”曾经居住的地方。 这些洞穴的第一次挖掘可能还处于更古老的时代。 还有战国秦汉时期的悬崖墓。 像朱耀明这样的“蛮民”在重庆居住的时候,把这些荒废的山洞当成了住宅。 所以,他们最初也是流浪的可怜人。
重庆江北郭家沱蛮子洞
清代中期,“江北蛮营”逐渐成为重庆人气旺盛的“红灯区”。
在上面的引文中,作者说得很含蓄,一个字也没有提到色情。 但“管设女闲三百”指战国时齐国丞相管仲在临淄设立“国营妓楼”。 或许得益于色情行业,原本就极其边远、破碎的流民社区在重庆逐渐兴起。 而支撑着野蛮色情行业的,是像茶妹、苗女一样辗转出售的少数民族女性。 但是,茶妹、苗女、朱耀明这样的人贩子,到底为什么要踏足重庆市呢?
欲望都市与回不去的故乡
今天的中国西南,是民族分布非常多样的地区。 在更早的历史时期,这片土地上居住着更多的民族,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也更加错综复杂。 有清一代人,发生了两件大事,整个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被彻底搅动。 一是改土归流,二是开发高。
“改土归流”,就是取消各少数民族地区原有的土司制度,在当地设立与内地基本一致的府、厅、州、县,由中央政府委派有任期的非世袭官吏管理。 其实类似的做法早在明代、清初顺治、康熙时期就已出现,但还仅限于个别地区。 到雍正四年,朝廷终于决心在云贵、两湖、四川、广西诸省推行大规模、不容置疑的改土归流。
中央王朝有条不紊地管理领土内地区的目标看起来固然好,但在执行过程中注定会有很多人牺牲。 因为这样的改革实际上是要打破一个地方原有的权力结构、社会关系、意识形态、生活方式甚至生态环境,用新的规范来代替。 在新旧交替的过渡期里,很多人已经找不到自己在这个社会中的位置了。
以贵州省为例,改土流动后,该地区基本进入沸腾状态。 原来高高在上的吐司,土官掉了下来,人们必须学会适应新的体制。 如何交税,如何提起诉讼,如何说话,如何居住,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如何与各种新来的人打交道,这些都是问题。 有些人精明地利用新制度为自己谋取利益,有些人则为难以理解、难以应对巨大变化而挣扎。 因此,那个时期苗民动乱非常频繁,达到了“三十年一次,六十年一次”的程度。
与改土归流比较顺利的云贵相比,茶妹的故乡保县似乎更痛苦。 其实茶妹在重庆居住时,“保县”就已经在改土归流的过程中变成了“杂粮厅”。 但是,在这个地区推进改土归流的工作非常不顺利。 因为这里长期以来都是嘉绒藏族和羌族的杂居地,周边地区分布着大小土司势力,加上地势崎岖,河谷纵横,高寒气候重叠,使这个地区显得格外桀骜不驯。 所以在干隆十二年和干隆三十六年,清廷发动了两次征服大小金川的战争。 金川大小分别是今天四川省的金川县和小金县,距离茶妹故乡的杂粮厅只有200多公里。 在两次金川战争中,杂粮厅是大军驻扎、送粮、战火严重波及的地方,许多当地居民流离失所。 朱耀明和茶妹也在金川战争期间离开了故乡。
四川省理县羌寨碉楼是历史上为应对频繁战争而修造的堡垒式建筑
改变西南少数民族命运的第二件事是开发云贵。
为什么云贵地区会成为清代中前期经济开发的重点呢? 另一方面,由于改土归流,这片地区不再是封闭可怕的“化外之地”,士兵、官员、经商、逃亡者、命运的人们络绎不绝。 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朝廷终于认识到了这一地区的资源优势。
近30年的清代经济史研究表明,17世纪至18世纪中国的经济并不像以前认为的那样停滞、落后和没有出路。 经过强劲增长,商品经济发展尤为突出。 不仅形成了越来越联系、分工明确的国内市场体系,而且越来越深入地参与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但是,市场的发展,从朝廷到民间,都感受到了一种“货币的饥渴”。 当时,由于美洲大陆发现了储量丰富的银矿,白银暂时可以通过海外贸易供应,但铜钱主要由国内矿业支撑。 清代的铜币材料主要含有铜、锌、铅、锡,而云南和贵州是全中国这些矿物的最大产地。 据历史学家统计,雍正末年至咸丰初年,云南运往北京的铜共有98067.6万斤,贵州运往北京的铅共有55751.9万斤。 此外,云贵地区还有储量相当大的银矿、铁矿石、铝矿、盐井、漫山林木。
为了将这些矿产和资源运出深山,朝廷想尽各种办法疏通云贵通往内地的水陆运输航线,这些交通线路曾一度成为大清经济的生命线。 交通条件的改善,给很多内地人提供了进入云贵的条件,也让他们意识到这个地区有谋生和赚钱的机会,所以很多移民很快就来了。 这个过程类似于美国历史上的“西进运动”。
图片来源:马琦《清代黔铅运输路线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4期
社会重塑和层出不穷的经济机遇,给了人们对未来新的期待。 但与此同时,前所未见的罪孽也逐渐猖獗。 其中之一是人口贩运,在贵州尤为严重。 人贩子之所以青睐贵州人,只不过是因为在这样一个新开发的地方,人的价格极其低廉。 干隆五年湖南督办在纪念中详细记录了贵州人市的行情。
苗女孩3至5岁人,价格银一两; 6岁至11岁的人,价格为银两; 十二至十六岁者,价银三两; 十七岁至三十岁的人,价格为五两银子; 三十岁以上至四十岁者,价银二两,四十岁以上老弱,及一二岁以上哺乳者,价银五分。
干隆元年,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江苏省松江府,一石米的价格可以达到一二三分钱到一二六分钱。也就是说在乾隆初年,贵州人市上价格最贵的人,也只相当于江苏松江的3-4石米。而价格最低的人,还换不到松江的半石米!但这些人口如果顺利转运到重庆,正常情况下可以卖到10-20两银子,利润相当丰厚。不过参考上面的价格,再去看朱耀明在状纸中说他买茶妹花了90两银子,大概是在撒谎了。
关于那些被贩卖的人,情况也非常复杂。 有些已经很穷了,真的去不了,自愿去别的地方找出口。 也有被欺骗、诱惑、被剥夺、被束缚的东西。 有些人的家人被人贩子杀害,只能服从人贩子。 另外,还有对抗清朝统治的“逆苗”家族,被地方政府统一卖给人贩子。 被拐卖的人大部分是妇女,往往没有名字,她们只是被冠以“苗女”、“马女”、“小姑娘”、“郑姑”等代称,就离开了再也回不去的家乡。
这些被贩卖的妇女大多住在重庆。 干隆年间的重庆,从明末清初战乱中摧毁殆尽的空城,成为四川乃至整个长江上游最重要的商业城市。 而且重庆地处长江嘉陵江交汇处,陆路与云贵和川西地区相通,西南各地的人贩子几乎都要在重庆驻足、中转、发货、打探行情。 例如在乾隆四十九年的案件中,来自贵州仁怀的四名人贩子通过陆路将十几名少女从贵州贩卖到江北蛮营。 这些人贩子在重庆市有很多收件人。 他们有的负责运输,有的负责捉迷藏,有的打探行情,还有的负责与买家交易。 绝对是组织严密、行动迅速的人口贩卖集团。
乾隆时期的重庆,对外国来的女性也有很大的需求。 当时的重庆是一个吸纳大量外来人口的移民城市,但总的来说男多女少。 据刘铮云老师说,男女的平均比率是109.7:100。》)许多来此地谋生的人都是单身男性,嘉庆年间著名的学者严如煜曾经为当时重庆算过一笔流动人口账:
从长江中游登上重庆的货船,基本上要雇七八十个纤夫。 但是,下来回来的时候,只雇佣三四十个纤夫。 如果每天计算上岸和下船各10艘,滞留在重庆江边的纤夫每天将达到3400人,一个月将达到1万多人。
这还很纤细,从事其他各行各业的单身男性人数很难计算。 他们中的一些人需要在重庆定居,娶妻生子。 有些人在重庆呆了几年就回家乡,通常在这里和侧室结婚。 虽然也有居留不确定的流动人口,但需要解决生理需求。 像这样,性别不均衡成为了显著的社会问题。 因此,就出现了江北蛮营等拐卖、胁迫少数民族妇女卖淫的红灯区,市内妇女也往往面临贩卖人口的危险。 台湾地区学者李清瑞对乾隆年间重庆人口贩卖案有专著。 结论是:“实际情况可能比文件中显示的数据严重得多。” 我关注的是,生活在乾隆年间的重庆女秦氏,8年间最少卖了两次,最多可能卖了5次。
以上讨论表明,社会规范宽松、社会波动剧烈、流动人口相对较多的地方,无论是闹市区还是偏僻乡村,都容易成为拐卖人口案件高发地。 反观今日中国绑架案件频发的地区,似乎可以印证这一观察。 从这篇文章讨论的历史时空到今天,不知道有多少女性像货物一样,像奴隶一样,像家畜一样辗转于“欲望都市”和“回不去的故乡”之间避难。
《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
王法究竟管不管?
在茶妹失踪事件中,朱耀明的理直气壮的态度和官方对朱耀明恶行的无视令人费解。 那么,大清的律法到底管什么绑架妇女、恐吓卖淫之类的事呢? 因此,我去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由于原文太长,所以只把与正文相关的项目罗列如下。
关于人口贩运
卷二十五刑法小偷偷走了侵略者的略卖人律文
卷二十五刑律贼盗走了掠夺者第二条例文
卷二十五刑律贼盗掠人第三条例文
卷二十五刑律贼盗掠贼第八条例文
卷二十五刑律贼偷略人贩子第十三条例句
论云贵川的人口贩运
卷二十五刑法贼偷了掠夺者第六条例文
卷二十五刑律贼盗掠贼第七条例文
卷二十五刑律贼偷了略人贩子第十条例文
卷二十五刑律贼偷略人贩子第十一条例句
卷二十五刑律贼偷略人贩子第十二条例句
关于胁迫卖淫
卷二十五刑律贼盗掠人第三条例文
卷三十三刑法买良为娼律文
卷三十三刑法犯奸淫良为卖淫第一条例文
卷三十三刑法犯奸淫良为卖淫第二条例文
卷三十三刑法犯奸淫良为卖淫第三条例文
看上面所有的法条,不得不说清代立法者的三观大体上是正的。 在他们制定的例规条文中,贩卖人口和卖淫恐吓被视为犯罪行为。 特别是贩卖人口,几乎所有的法令文本都很长,许多犯罪行为都应对着斩、捻、斩监、捻监、流三千里等极其严厉的处罚。 此外,从例规条文的细节和增补的频率可以看出,清代立法者试图将他们所能想象的犯罪情景尽可能地写入例规条文。 所以总的来说,清代关于人口贩卖的定性和立法为当今人们所接受,基本符合朴素正义的认知。
但令人惊讶的是,《掠夺者律》共有13条条例草案,其中5条专门针对云贵川三省。 这也可以表明当时云贵川三省的人口贩运蔓延到什么程度。 然而,更令人意外的是,该条例草案明确了国家参与人口贩运:
二十五刑法侵入者卷第六条例文
外省人民如有买贵州贫困人民子女的,地方官员要印报必买,但不许一人最多买四五人,带到外省去。 仍然让各州县制作官制媒体,买卖所有男女的人口,通过官制媒体询问来历,定价制作合同,登载姓名、地址、男女、年庚,发送官制钚。 这个地方官提前交了循环打印簿,把买卖的人登记在册上,按月更换检查。 合同中没有官制媒体的花押,数三人以上的,追究其轻微变卖罪。 如果官办媒体与棒子一起兴办商人,不送官印签约者,所有案例都将受到处罚。 来历清楚,但官媒掬索,许是官罚。 如果地方官员不能明确,就印刷出售苗民男女,和河的出售者一起,像往常那样提议场所。 先打印买苗口,再给道路照,填写姓名、年龄、防汛人员办理,检查放行。 凡有留兵役胁迫和索贿释放的,都按惯例处罚。 这个律师分别开会。
本段的意思是人贩子可以到贵州买卖人口,但买卖的数量有限制,一般不得超过4-5人。 另外,必须在政府机关任命的政府媒体上登记账簿,使政府机关了解买卖人口的数量、来历、流程。 简单来说,“贩卖人口是好的,但数量不能太多。 然后必须听我的号令。 ”。 但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允许人贩子进入贵州很容易,但很难约束和监督他们。 所以,这个看似经过仔细推敲的条文,实际上为贵州的人口贩卖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无数吃人的恶魔释放到了贵州的土地上。
但是,为什么贵州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这里的情况好像很复杂。 有研究人员表示,这是因为在贵州很多地方引起了苗民的激烈反抗,每次战争结束都要处理“倒苗”及其家人。 如果把这些人直接护送到北京,很费时间和精力,很可能在路上引起更多的麻烦,所以最好直接把他们卖掉。还有的研究者认为,这是因为贵州当时属于“苗疆”,是少数民族聚居的情况复杂的地方,而且又刚刚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所以清廷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对“苗疆”和“苗民”有一些特殊的对待。但是如果这种“特殊对待”还包括剥夺人身权利、令好端端的人成为奴隶和物品,那可真是细思极恐。
不过,上面发现的情况似乎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巴县县令要受理朱耀明小偷喊捉贼的情况纸。 由于朱耀明具有“蛮民”的身份,适用于他的法律条文本来就与汉族不同。 而且,“蛮民”和汉族之间非常容易发生冲突。 这时,县官只是想着人,无法深究他以前的违法行为。 所以,在这张纸条的后面,写着“尔娼已经做了严格的例子。 婆婆不深入研究,报警,也不是静静地等待,而是特别强词夺理,特别可恶。 等等研究”这句话。 虽然给了朱耀明严厉的警告,但大多是面对这样的原告时的厌恶和无奈。
人们可能会问,朱耀明既不是贵州人,也不是苗族人,为什么要用苗例来对待他? 这里牵涉到今天人们难以想象的背景。 清代“苗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苗疆是指贵州东部以古州为中心的苗族聚居区,广义的苗疆是指云南、贵州、四川、两湖、两广等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 “苗民”不单指苗族人民,还包括苗、侗、彝、瑶、壮、水、布依等二十多个民族。 所以,来自川西地区的朱耀明完全被视为“苗民”,他也很清楚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向县令施压。
巴县县令万般不情愿,却要朱耀明找人。 其中可能还有另一个更模糊的理由。 它涉及清代重庆商业中的潜规则——“差务制度”。 “差务制度”是指工商业者定期向地方机关提供物品和免费劳动,维持机关的日常运转,使地方官也能从中小微赚一笔。 因为当时基层机关的行政经费和官员工资少得离谱,没有这些“灰色收入”,机关就要分分钟关门。 但是你收了人家商人的钱和东西,就要给人家提供行政和司法服务。 有的时候知道他的指控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要给他撑腰。 这看起来像是黑社会在收保护费,在那种荒诞的财政体制下,该怎么办呢?
那么,朱耀明也是官方缴纳了这样的“差务”保护费吗? 没错。 在之前引用的《江北厅乡土志》中,他说:“迎春令节、以前年轻人供应竹马、彩胜等之差。” 这证实了江北蛮营与官之间的利益交换。 所以江北蛮营做了藏污纳垢、贩卖人口、恐吓卖淫、伤天害理的事,但当他们统治的女孩逃跑时,官府应该帮他们找。
在国法之下,甚至连基层官宪都不听,公开隐瞒、公开包庇的时候,那些离开家、失去亲人的“茶妹”和“苗女”又能逃到哪里去呢?
其实在那个时代,汉族妇女也总是面临着被买卖的命运。 如上所述,生活在乾隆之间的秦氏,有可能在8年内被卖了5次。 她们被买卖,一是因为本来就是资产。 经济学家陈志武团队通过对3000多个样本的计量研究,发现在传统时代,妻女在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工具,在一个家庭面临生存危机时,出卖妻女是一种避险手段。 在清代中国许多地区,妻妾、寡妇、童媳的区别定价与一般商品和资产交易市场的定价规律基本一致。 另一个贩运妇女的原因当然是为了她们的子宫。 吴佩琳教授对清代四川南部县司法档案的研究表明,在这里买老婆卖老婆非常常见,而且只要有利于继承家业,无论是买老婆还是卖老婆,机关都基本建成。另一个买卖女性的原因,当然还因为他们的子宫。吴佩林教授对于清代四川南部县司法档案的研究告诉我们:这里买妻卖妻的事情十分常见,而且只要有利于传宗接代,不管是买妻还是卖妻,衙门基本上都会成全。
我看到的清代重庆绑架女性的事件几乎都没有结果。 这可能是因为她们住得更远,但很多时候政府觉得不值得用自己的行政资源来找她们。 包括茶妹在内,最后都不知道她去了哪里,能摆脱为了卖淫而做奴隶的命运吗? 被找到的极少数女性,在文件中也几乎听不到她们的声音。 她们只是被另一个男人绑架或“收养”,仿佛一切都与她们自己的感受和意愿一点关系也没有。 只是一位女性——,如上所述,可能被倒卖5次的秦氏——,以终极的方式对抗了充满恶意的社会。 在我看到的诉讼文件中,她正在和买下她后又把她卖了的徐有仁打官司。 虽然花了一大笔钱,但还是看不出她将来的出路在哪里。
一句“古老的罪恶”就够了吗?
本文只是展示了清代人口贩运问题的冰山一角。 读了这些故事,你可能会觉得这一切都那么触目惊心。 是的,人口贩运的问题对这个国家来说确实太久了,但是说“旧罪”就足够了吗? 感叹“阳光下,没有新鲜事”就能结束吗? 如果我们这个“老罪”一代又一代像幽灵一样纠缠,又怎么应对“现代”这个词呢?
本文的故事是《干隆盛世》,那个时代确实见证了动荡的变化和帝王的文治武功。 但是,不要忘记,封建王朝繁荣昌盛的世界,背后有不忍正视的一面,在时代大踏步前进的时候,有的人会被扔下去,有的人会被世界的沉默和冷酷所绞杀。 人们能停下来帮助他们,尽可能地从心底听到他们的叹息吗?
附: 《大清律例》关于贩卖人口和胁迫卖淫的条文
卷二十五刑法小偷偷走了侵略者的略卖人律文
设方略诱良人,以良人为奴婢者,皆杖百流三千里。 妻妾为子孙,权杖百徒三年。 所以伤害别人的,扭曲的,杀戮的,砍。 被缩写的人没有坐下,亲了一下。 如果是以养家为名,买来良家子女倒卖的,罪也是如此。 如果邀请同相,以相卖良人为奴婢的话,权杖就是百徒三年。 为妻妾子孙,权杖90至2年半。 被诱惑的人减少一等。 未销售者分别减少一等奖。 10岁以下,和也与招引法略有不同。 对出卖、引诱他人奴婢的,分别减少出卖、引诱良人一点的罪名。 把子孙当奴婢卖一点,拐杖就八十了。 弟弟和侄子、侄子和孙子、外孙、若己的妾、子孙之女、杖八十、徒二年。 减少子孙的妾、二等。 堂弟、表姐、外甥和外甥的孙子,拐杖90,只有两年半。 和卖家,等一下。 未售出者,还将减少一等奖。 被卖了卑鄙的奴隶保持沉默,和亲戚聚在一起结束了。 把妻子卖给奴婢的,以及把大功以下的父母卖给奴婢的,都分别服从凡人和大法。 犯人和买方知道,犯了与犯人同样的罪的。 牙、保分别减少一等。 然后追着去当官。 不知道的,都不肯坐,追价还主。
卷二十五刑律贼盗走了掠夺者第二条例文
拐骗妇女、妇孺、典卖、做妻妾的,无论是良人、奴婢、已售、未售的,但诱惑者、被诱惑者若不知,首恶者打算收监等候,被诱惑者不坐。 若用药饼和一切邪术拐骗幼童,首恶者立绞; 所以,宁古塔应该给披着穷斗篷的人当奴隶,照惯例改信了,以招揽知情人为首的也照常送走。 为了和被诱惑的人一起减少杀人等,等待学生。 即使知道绑架的经过,也不与绑架一起,而是分赃,暂时停留数日者,无论旗、民,所有连枷号码都掉了两个月。 即使有服亲属的罪犯,也要根据各自的法律进行判断。 凡妇人有罪,嫁祸于丈夫,丈夫不知,无夫者,仍坐这妇人。
卷二十五刑律贼盗掠人第三条例文
以拐骗、拐骗为代表,如果要避免死亡,就要把宁古塔奴役给穷人披斗篷的人,循例改过自新,临阵磨枪。
卷二十五刑律贼盗掠贼第八条例文
收容迷路儿童不向绑匪报告或绑架儿童者,各机关不能检举。 在他那里检举的结果是,番捕超过了限制,要负责盗窃。 而不取者,则照顾抓人知罪人之所在,不取律,减少罪人之罪而一发而落。 这位官员按窝留下绑架人数分别开会。 其直隶各省的地方保甲人等,看到外来人员带着幼女行走在住宿形迹可疑者身上,一旦堵塞,立即进行逮捕治疗。 有疏失的,经由其他地方提供收容所,对收容所的房屋,按照知情人绑架的例子进行处罚。 地方保甲依照窝藏逃亡者的例子处罚,其地方官也照常协商处理。 凡借审计之名弄虚作假的,都按弄虚作假的例子处罚。
卷二十五刑律贼偷略人贩子第十三条例句
倒卖妇女、子女、倒卖妇女、奴役别人的,照卖大户、良人来说,就是奴婢之律,百流三千里。 将他人转卖给妻妾子孙的情况下,也按照将良人卖给妻妾子孙的律法度过百人三年。 地方官员不要申报,不要注意到,请向部议员提出。
巢隐川的贩卖者,如果有领导提出绑架、隐匿、贩卖的确凿依据,经过审查,以开窑为首例的该川的贩卖者的第一个罪犯将全部斩首决定,并在案发地点纠正法律。 无其指导绑架、出卖情事,而躲窝分赃押运者,不论赃数,自始至终,一切肇端近在咫尺,充军。 其知情人留下未分赃者,不论人数多寡,领路人杖百流三千里,离杖百徒三年。 其邻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卷二十五刑律贼偷了略人贩子第十条例文
贵州、云南、四川的地方人们,绑架当地儿童在本省贩卖,不调查外省流行的情况,就像绑架妇女的本例一样分别计划。 如果绑着当地孩子在当地贩卖,准备先暂时监视待命,从附近补充军队。
卷二十五刑律贼偷略人贩子第十一条例句
贵州地方有外来棒子通当地棒子徒,杀害荒村居民、苗人以人命抓其妇幼为生的,已有卖、不卖、没出过国,一律强盗所得财物的律法对于有胁迫和同行,且因未处理的情况仍保留原样的,在疏内声明,减少为临时监禁的征兆。 请定下意图夺回来。 从重新计划开始,直到杀死一家三口以上。 以其威力强行捆绑,并制定诱导向四川销售的策略,不管是已经售出还是不售出,无论是否出境,首创者都将初步决定,等待侍从监制。 有人残害被拐骗致死,主谋斩首,还拟为从犯下狱。 设计审查无威力的捆绑和强力卖家时,无论是实系与被江拐骗者一起,已有售、未售、在途,首开者待监修,为侍从杖冲百流三千里,无受诱惑者其窝藏河卖家在家,如有杀人、捆绑、引导、引诱、引诱、引诱、引诱、引诱孩子藏匿卖家,审查分别与初犯相同。 虽无指导引路之情,但对于隐匿窝点、护送、分赃、反知赃物而留在窝点、不分赃者,将像以往的例子那样分别决定。 在云南、四川省所属地方,如果有绑匪、拐骗犯等罪犯,按照贵州省的程序。 一年内获得兴商棒徒也无法获得的文武员的口才,按人数分别协商叙利亚、议员处。
卷二十五刑律贼偷略人贩子第十二条例句
流棍贩卖贵州苗人,除本犯照常处罚外,知情者违法购买拐杖百次仍将苗人交由父母收养。
卷二十五刑律贼盗掠人第三条例文
所有团伙开窑,引诱妇女儿童窝藏案犯贩卖。 不分良人、奴婢、卖的、不卖的,评审团都是开窑摸底,先按光棍的套路斩首决定,打算从黑龙江等地给甲壳虫当奴隶
卷三十三刑犯奸淫良为娼律文
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娶娼优、娶妻妾或为子女行乞者,杖百计。 知情销售者,同罪。 媒人,等一下。 财礼当官,子女归宗
卷三十三刑法犯奸淫良为卖淫第一条例文
纵容以娶良家女儿为妻为名,以遏制与人通奸为由的人,其丈夫、公公被控罪名,在本家门首连枷号上剪掉了一个月的头发。 若有人以私囊买良家妇女当妓女,枷号三个月,极一百,只三年。 知情人,同罪。 媒人,等一下。 女性同时归宗。
卷三十三刑法犯奸淫良为卖淫第二条例文
个个都是雅,将军逼着卖妇卖奸图利,连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云高气爽,出了两广烟瘴气少轻地方。 无局奸图欺骗情事,非裔当官交领、私具领状,将妇女长期养在家,超限不卖。 谋高利者,权杖一百。 地方官员不具备实力检举,照常处理。
卷三十三刑法犯奸淫良为卖淫第三条例文
对无籍人员和学生监狱、机关、兵丁兴旺、卖淫嫖娼、招摇撞骗、必须挺身保护卖淫嫖娼家财的,按赌博例处罚。 如果是偶然留下的话,不到一天,“弗莱尔”号就要三个月,拐杖就一百根。 其巢顿月日久者,杖一百,徒三年。 再犯,杖百,流三千里。 得到妓女家财产的,还是不能白白浪费逃避重要的论法。 邻人知情者隐瞒,权杖八十,持家有道者枉法逻辑,谋赃从重科断。 失去该检察院的该地方官员将向正常会议地点提供咨询。
责任编辑:时钟源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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