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企业破产法中重要的知识点,也是破产法中难度较大的知识点。 对于法考来说,考核的频率也很高,考核的方式不仅涉及客观问题,还涉及主观问题,学生需要好好把握。
据了解,撤销权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可能已经出现不履行债务,即无法清偿全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此时,债务人企业擅自进行现行的不正当偿还行为或个别偿还申请破产的话,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毕竟蛋糕这么大,如果一个人吃饱了,别人可能就不吃了。 因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撤销破产前一定期限内的清偿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允许撤销的具体动作和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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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演习】
甲方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发现,2012年9月,甲公司无力支付乙公司100万元款项,但甲公司董事长汪某150万元出资未缴,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还款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乙公司100万元。 以下哪一个是正确的?
a .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员不得主张撤销
B .汪某目前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 .管理人员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 .汪某对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考点】破产撤销权; 股东的出资义务
【难易度】
【答案】c .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人民法院。 但通过单项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本题中,甲公司12月申请破产,甲公司9月对乙公司清偿100万,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a项错误,不当选。
汪某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行为,意味着汪某向甲公司履行了100万元的出资义务,因此,汪某仍未履行50万元的出资义务,并非150万元。 b项错误,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要求该出资人缴纳认缴出资。” 由此可见,要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是管理者的义务。 c项是正确的,当选了。
《公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债权人的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让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提取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出资返还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由此可见,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项错误,不当选。
所以正题定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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