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知识和相关法律总结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2、《公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取得股份后,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列入股东名册,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当事人向公司申请上述义务
3、《公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纠纷,以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股东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的支付; 可兑换国债、金融债券和非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的支付出资请求权和其他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不能依法适用。
《公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要求该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
5、《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取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员应当追回。
6、《破产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取得的下列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绩效奖金: 一般拖欠职工工资时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和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主张返还上述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7、正在进行的和解:
和解协议达成后,程序将中止执行
如果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进程将结束
执行期满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
申请恢复执行调解书就和解协议的执行提起诉讼,结束执行程序
8、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权力机关作出撤销的决定,方可否定其法律效力。
9、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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