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轮胎采购合同。 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轮胎交付乙公司。 一审中乙公司胜诉。 此后,甲公司履行生效判决将轮胎交付乙公司。 乙公司发现交付的轮胎质量越来越差,不符合合同要求,重新起诉甲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问:有重复起诉吗?
【解释】该问题考虑在审判生效后重新起诉继发性纠纷,不适用重复起诉不受理。
【进德答】不构成重复起诉。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审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即出现了新的事实,这是一个次要纠纷,重新起诉不是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受让人转让财产,造成债权人到期债权损害的,债权人拟提起撤销权诉讼。 问:如何查明当事人?
【解释】应该调查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进德答】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让人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仅以债务人为被告,不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追加为第三人。 ”
3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解释】应该调查破产法院的集中管辖。 2018年也合格了。
【进德答】其他债权人起诉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应当由破产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4 .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重组过程中,母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应如何处理?
【解释】应该调查诉讼中止和诉讼负担。
【进德答】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重组过程中,母公司参与诉讼程序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合并完成后,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担诉讼,以新当事人身份继续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接受人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3条,企业法人合并时,合并前民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5.B公司持有甲公司37%的股权,其中17%由b公司代理e公司股权。 B公司持有自己20%股权和D公司,并代理e公司10%股权和不知情的丙公司。 哈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所有权,法院裁定允许拍卖,出售10%的所有权。 随后,丙方就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在执行过程中,e公司有哪些补救手段?
【解释】该问题从表面上调查了案件的外人异议制度以及异议再审制度、第三人撤销的追诉制度,实际上调查了对可疑民诉考点——执行中特别程序生效的审判救济途径。 当然,不太熟悉这个考点的考生也可以应用熟悉的事件外人异议制度推回去。 需要知道的是,在纠错特别程序生效裁判时,应当适用异议制度,而不适用再审制度和三撤诉制度。
【进德答】e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权利。 e公司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对自己的所有权提出案外人的异议。 如果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e公司可以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4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裁定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提出异议。 e公司也可以不经案外人异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4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裁定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提出异议。
【题外话】应该听听上述回想版的事件,很可能缺少了其他事件,所以上述回答也未必符合原题的真相。 另外,该回答只是从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角度展开的,e公司只是有异议的程序法。从公司法的实体法角度来看,这样的异议权并不一定能成功。 丙方与b公司签订质押合同时,对e公司的隐藏股东并不知情,丙方有相应的信赖利益,应受实体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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