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应试学习的正题
一.概念问题
1罪刑法定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刑种如何适用,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由刑法规定。 对刑法部分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构成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处罚”。
2犯罪构成
答)犯罪构成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含着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犯罪客体、体现客观方面的,也有犯罪主体、体现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性意义,只有该行为所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主要因素,由我国刑法规定或包含。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其他罪界限的标准,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3犯罪客体
答:犯罪客体是指受我国刑法保护,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 而且,侵害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种客体和直接客体三个层面。 三种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存在着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同类客体是基于直接客体的分类和概括,一般客体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4不作为
a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些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可以履行但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些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这是不能成立的重要条件。 行为人未履行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是行为不能成立的重要条件。
5刑事责任能力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从刑法意义上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上具备辨别自己行为的含义、性质、结果的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因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认识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6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关问题:
直接故意的
间接故意的
答)犯罪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希望其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对其后果置之不理的心理态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在认识因素上,两者对行为危害后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意图可以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受到危害的结果,也可以是知道该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的结果。 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的结果。 在意愿因素上,两者对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著不同。 直接希望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 间接意图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是否发生特定危害后果,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控制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对于直接故意是否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往往不影响定罪的间接故意,只有发生特定危害结果,才可以认定构成特定犯罪。
7犯罪过失
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后果,疏忽而未预见或者因预见而轻易回避的心理态度。 根据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内容,刑法从理论上将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的过失两种类型。 过度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可以轻易避免,并由此产生的心理态度。 疏忽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后果,因疏忽而不预见,从而产生后果的心理态度。
8事实认识误区与法律认识误区
A )事实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没有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事实状况。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不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在于: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相关事实产生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包括打击错误、客体、对象、行为、因果关系、主体身份识别错误6种,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行为部分事实认识错误直接影响行为人法律定罪、量刑的法律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9防卫过度
a )防卫过度,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度是损害防卫行为正当性和后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 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存在非法侵害。 不法行为正在进行的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对非法入侵者本人实施的。 损害后果的不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根据行为人犯下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犯罪中止
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尚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 自动中止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共同犯罪
答: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应当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 事后共谋的隐匿、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12想象竞争犯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中的数罪、观念上的竞争,是指一种行为触犯若干罪的犯罪形态。 竞合犯的要件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行为。 一种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意义上被评价为一种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仅是狭义的行为,也是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行为。 一种行为触犯了几项罪名。 一种行为触犯若干罪是一种行为在形式上或者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几种犯罪构成。
13管制
答:规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处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中的主刑。 规制是我国独有的处罚方法,它产生于我国民主革命时期。 管制刑的存在,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刑罚体系。 因为,它作为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不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 其特点主要有:不羁押罪犯; 限制罪犯一定自由对罪犯自由的限制有一定期限由公安机关执行,群众监督改造。
14剥夺政治权利
a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罪犯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处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是剥夺罪犯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刑法》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落实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个方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既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适用于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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