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盖假的公章有法律效力吗,人民法院对合同假章的认定

合同上盖假的公章有法律效力吗,人民法院对合同假章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申3680号

再审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金府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李瑞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韩琦,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骄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申请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民终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目前审查已经结束。

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申请再审。 “一、刘庆伟等人伪造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印章,以其名义签署《借款合同》等,原审法院未查印章真伪。 即以伪造的证据作为审判依据认定了事实错误。 二、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取得魏芳在公安机关的咨询笔录,该院以该证据应当属于自己收集提供的证据为由不予批准,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使用单位的真印章,本案刘庆伟等人的私刻印章不符合该条的适用前提。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四、案件《借款合同》系刘庆伟等人实施贷款诈骗的手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属无效情形。 即使认定《借款合同》有效,中诚信托公司在放贷过程中也应当违反监管规定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诚信信托公司在刘庆伟等人诈骗中的贷款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犯罪行为,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没有参与,没有盈利。 原审法院判决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负责,缺乏依据。 六、案件涉及高证经字第63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号记载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判决不执行。 七、刘庆伟等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与本案民事纠纷关系密切,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审理。 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应当再审。

中诚信托公司表示,一、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主张“印章系伪造”、“法院未调查取证”等不成立。 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 《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印章是否伪造、与样品一致、是否伪造,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原审法院不同意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程序合法。 二、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关于《借款合同》无效,即使合同有效,也应由中诚信托公司负责的主张不成立。 案件涉案《借款合同》有效,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称中诚信信托公司并非善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关于刘庆伟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刘庆伟与中诚信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属职务行为,应由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件相关公证债权文书记载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相符。 五、本案不得移送或中止审理。 刘庆伟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由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自行追究。 六、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要求驳回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的复审申请。

经我院审查,首先,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以《借款合同》上的该公司公章系刘庆伟私刻为由,主张《借款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不应承担《借款合同》项义务。 医院认为,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的真谛,应综合判断合同人在合同时是否有代表权,合同人是否仔细审查合同人的代表权等。 合同印章的真伪不是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唯一依据。 原审判决,《借款合同》签订时,刘庆伟系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中诚信托公司对该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和《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原审判决认定,中诚信托公司是非善意的另一方,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庆伟的行为是履职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承担,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对原审法院未查明《借款合同》印章真伪、基于伪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未经许可提取证据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等主张,不能成立。 二是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刘庆伟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且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等证据不存在的,《借款合同》 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没有不当。 再次,如上所述,案涉《借款合同》根据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的真谛,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必须履行《借款合同》项义务。 原审判决认定,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关于案件相关公证债权文书记载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一致的主张不成立,也不是不正当的。 最后,本案证据显示,刘庆伟被认定与中诚信托公司以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刘庆伟涉嫌犯罪行为应当向中诚信托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与刘庆伟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本案不得中止或者移送公安机关,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经审查,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的复审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总的来说,中铁九局成都工程公司的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的复审申请。

审判长张爱珍

裁判员孙建国

审判员孙晓光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辅佐仇彦军

书记长邓小平志

综合:民事审判、法务之家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