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合同的履行试题与参考答案

法考客观题:合同的履行试题与参考答案

合同的履行——真题与解析

|「12-03-11”

甲方与乙方教育培训机构协商课外辅导事宜,约定甲方支付费用5万元。 乙方保证甲方在乙方指导后,高考分数达到两条线。 如果达不到这个目标,我们会全额退款。 结果,甲高考成绩达到了去年的两条线,与今年的高考两条线还有20分之差。 关于乙的约定,以下哪个表达是正确的?

a .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 .因明显不公平而可撤销

c .可根据情况变更进行变更

d .违反教育规则但有效

|「15-03-10”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收到首付后,向甲方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收到二期房款后,把房子交给甲方。 ”。 甲方交纳首付后,乙公司交纳了房屋,但未及时交纳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方以此为由先行履行答辩权,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以下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甲方的做法是正确的。 因为乙公司没有完全履行义务

b .甲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是先履行抗辩权。 因为乙公司有可能无法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c .甲方因乙方公司未履行义务,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d .甲方不能先履行抗辩权,甲方支付义务与乙方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要支付义务的对应关系

|「19-02-未知”

红日公司将一套设备出售给蓝月公司,蓝月公司转售给绿星公司。 红日公司、蓝月公司特别约定“绿星公司向蓝月公司支付货款后,蓝月公司立即向红日公司支付货款”。 绿星公司收到设备后,由于质量缺陷,一直没有向蓝月公司支付货款。 红日公司多次催促无果,随后呼吁蓝月公司支付货款。 对此,以下表达正确吗?

a .买卖合同所附生效条件达成的,蓝月公司应当支付

b .买卖合同所附生效条件尚未达成,蓝月公司不支付应付账款

c .履行期限到了,蓝月公司必须付款

d .履行期限未到,蓝月公司不支付应付账款

|「12-03-11”

【答案】d

【考点】格式条款、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情形变更

【分析】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正题上,乙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外辅导协议为格式合同,但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况。 所以a项是错误的,不当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的病危状态、判断能力不足等情形,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造成明显不公平的,被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在本题中,乙教育训练机构没有利用甲方处于困境,甲方也缺乏判断能力这一点。 因此,并不构成明显的不公平。 甲方不得取消课外辅导协议。 因此b项是错误的,不当选。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正题,经过甲乙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课外辅导协议,甲方高考成绩在今年的高考两条线上仍相差20分,乙方公司约全额退款,这种行为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属于形势变更。 所以c项是错误的,不会当选。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表示真实。

在正题上,甲乙双方教育培训机构达成的课外指导协议虽然违反了教育规则,但却是有效的。 所以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正题的正确答案是d。

|「15-03-10”

【答案】d

【考点】答辩权的履行、不安的答辩权的履行、法定解除的顺序

【分析】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有优先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依照《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逃避债务的商业信誉;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命题的特点是双务合同的“多级履行”,即:甲方交付首付; 将房屋及房屋说明书交付乙方甲方办理二期款项过户手续。

在“多级履行”主题中,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运用,采用、、的“两两者相结合”方式,在各自的组合中确定履行的先后顺序。

在本题中,甲方是因为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拒绝履行,所以是“”的组合问题。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受“等效抗辩”原则限制,乙方已交付房屋的,甲方不得以乙方未交付说明书为由主张依次履行抗辩权,a是错误的,不予选择。 D是正确的,当选。

“”组合下,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只有“先履行应付给付义务”的一方具有不安抗辩权,与乙方单位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相比,甲方支付二期房款的义务为“后应履行的应付给付义务” b选项错误。

依照《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示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继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由此,乙方不交付说明书,当事人一方不会延误主要债务的履行,因此甲方不得主张解除合同,c是错误的,不选择。

综上所述,正题定为d。

|「19-02-未知”

【答案】c

【考点】有条件的法律行为,填补合同的漏洞

【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附加条件。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附加条件的情况除外。 附带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立时生效。 附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立时失效。

正题上,红日公司和蓝月公司并没有将“绿星公司向蓝月公司支付货款”这一事实作为双方设备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约定,只是作为确定蓝月公司支付货款义务履行期限的事实要素进行约定。 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628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接受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文件的同时支付。

依照《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没有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没有按照行业标准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常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签订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的,交付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房地产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正题上,关于红日公司与蓝月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最初双方约定了蓝月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 由于蓝月公司与绿星公司存在质量缺陷争议,绿星公司甚至将是否向蓝月公司支付货款改为“不确定”。 结果蓝月公司向红日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不确定变更,对于如何处理,双方没有约定。 此前,蓝月公司向红日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如有合同未尽事宜,须按照填补合同未尽事宜的规则确定。

这个合同不足的填补,分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第一步,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

步骤2 (适用2(《民法典》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是第《民法典》 628条的规定。

步骤3 (适用3(《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通过填补合同漏洞确定蓝月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上述第一步和第二步的操作并不能解决问题。 应适用第三步《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确定蓝月公司向红日公司支付款项的履行期限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正题定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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