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有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有哪些法律法规

时光匆匆又一年。 一年来,随着法治和科技化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都考虑到了保密要求,下面就结合“保密观”来看吧。

最新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离职,第五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后,应当遵守离休期限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五条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保密责任,第八十七条也明确了电子商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如果我方对执行请求有保密要求,第16条规定:“决定通过对外联络机构向外国提出,在外国接受条件,书面保证后,有条件地执行。” 外方对其执行有保密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其要求安排执行”。

新制定的法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在人力资源流动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服务期限、就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对人事服务机构的保密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人事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已知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社会资金支持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汇出。 ”

该办法专设第五章“秘密与安全”,5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科学数据对外开放的知晓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对外提供科学数据的安全秘密审查制度等。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前者由科技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对保密工作责任制、工作保障条件、文件归档工作、相关科技项目保密管理、宣传报道等作了系统规定。

由后者科技部印发,规定了科技保密工作中的保密及保密责任人确定、保密授权、备案和监督等工作原则,以及保密授权等事项。

部委印发的部门规章

4月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7月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8月交通运输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月公安部《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10月交通运输部《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10月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8个部门规章的保密规定各有侧重,一是对涉及管理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规定不得公开,同时兼顾商业秘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规定了公开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二是提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三是进一步明确专业和技术领域如何保护敏感信息。

党内法规中的保密规定

经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吸收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经验,加强保密纪律建设。 例如,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刺探、窃取党组织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察等尚未公开的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碍、压制,擅自扣押、销毁有关材料,故意向他人泄露,在考试、招聘工作中泄露问题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分别视情节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其中涉及保密三项内容,一是将“保密工作”确定为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是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明确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档案利用、传输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三是保密是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之一,“泄露或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