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卢某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利用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经营的虚拟货币跑分平台为海外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案件的4名被告人已受到法律制裁。
此案在公安部打击“双卡”犯罪专项行动中发现,由外交部某市公安局处置的特大跨国网络诈骗案曝光。 主要涉及模式异常的虚拟货币交易,4人中提供交易注册账户的、负责具体虚拟货币交易的、提供多个银行卡账户的,分别以隐瞒、隐瞒犯罪、资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4年6个月
“搬砖”的生意是转移赃款
2020年8月,顾某因涉嫌资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逮捕。 公安机关经比对,分散在湖北、山东、福建等地的多名网络诈骗受害者陆续将40多万元转账至区某多个银行卡账户。 然后这些钱很快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兑换成USDT,提交了平台账户,之后就失踪了。
审讯时,顾某始终坚持没有违法行为,只是和朋友一起“游手好闲”,赚了点外快。
据了解,顾某所说的“均摊”实际上是一种虚拟货币交易模式,利用人民币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购买价格相对稳定的某种虚拟货币,如USDT,然后将这些虚拟货币投入其他平台进行销售,赚取差价差价空间小,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必须在平台之间大量且频繁地转售,故俗称“虚拟货币移动砖”。
2020年11月11日,案件移送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顾某和同事高某一起参加了“分手”。 区某只提供银行卡账户,具体虚拟货币买卖均由高某实施。
顾某表示,他们听从从事电子商务的朋友卢某和卢某公司技术经理刘某的指挥,将虚拟货币带到刘某搭建的交易平台对外销售。 交易成功后,他们再次用转账到自己银行卡账户的钱继续购买虚拟货币,并提交给刘先生的平台销售。
由于刘先生平台上销售的虚拟货币价格比公开平台价格高出1%,顾先生和高某在短短两个月内就赚了20多万元。
嫌疑犯供认不讳
对于顾某不知“搬砖”行为是帮助转移赃款的辩解,顾某、高某在刘某搭建的平台上销售的虚拟货币价格始终高于市场价,从而一直稳赚不赔“而顾某等人在知道用于‘联开’的银行卡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况下,仍继续‘联开’,直到所有银行卡都被冻结。”检察官表示,综合这两点,顾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
检方向顾某透露上述事实后,顾某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惩处。 2020年12月28日,东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区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将逮捕嫌疑人的建议书送达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即对涉案的高某、刘某、卢某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高某、刘某、卢某先后到案。 东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6月10日,高某因隐瞒、掩饰犯罪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查网络诈骗洗钱渠道
检察官在检察技术人员的支持下对虚拟货币钱包进行了远程调查。
刘先生、卢先生两人在事发后始终坚持不了解相关情况,称没有指使他人倒卖虚拟货币。 两人之所以不认罪,是因为区某被捕后,他们把案件相关电子数据删除干净,认为除非司法机关能查到虚拟货币的下落,否则无法定他们的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东城区检察院利用检察专业技术同步审查,对刘某等3人的手机进行了重点审查。 终于,检察技术人员在数万份文件中发现了两张特别的照片。
其中一张是小刘发给她的网站登录界面。 高某表示,该网站的登录界面为刘先生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但网站目前无法登录,域名注册信息也被删除。 为了查明交易平台的实际注册者,检方取出某网络安全公司数据库中存储的删除域名注册信息,显示注册者为刘先生。
另一张照片是由12个英语单词组成的截图,检察官根据案件经验推断,应该是虚拟货币钱包的助记符。 随后,检方远程验证虚拟货币钱包,通过查询区块链浏览器,发现刘某将高某等人购买的3000多万元虚拟货币集中到自己名下,并转移到6个匿名地址,“据说刘某等人与他人正常交易虚拟货币
最后,办案组结合多条聊天记录截图、备忘文档、网络截图等电子数据,查明刘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境外诈骗团伙转移赃款140余万元的事实,刘某的该平台
此外,根据对共犯柯某、顾某及其他证人的指认,结合诺某的手机笔记、海外聊天软件记录等电子数据,确立了诺某联合海外网络诈骗团伙,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组织的指导地位
最终,东城区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隐瞒、掩饰犯罪罪对刘某、卢某提起公诉。 今年3月16日,法院认定卢某、刘某隐瞒、隐瞒犯罪罪行,判处卢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当前,虚拟货币交易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应当避免虚拟货币交易,不得为谋取利益而帮助他人实施犯罪,不得隐瞒、隐瞒他人犯罪所得。 》检察官表示,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0个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违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
作者:简蔡东彬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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