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关于行政事务〔2022〕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依法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市、县两级要对照《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认真清理接收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并公布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督促指导。 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衔接。
二、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除清单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 各级审批改革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过程监督,配合事项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变相许可行为。
三、加强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坚持“谁批准、谁监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高监管准确性和有效性。 实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的地区,要根据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加强合作。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审批管理联动”,对省网上办事大厅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数据互联互通、协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批管理
四.及时进行清单动态调整。 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的,由省级审批改革牵头机构牵头沟通,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新设、撤销行政许可事项、子,变更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依据等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说明。 司法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向同级审查征求牵头机构的意见。 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申请,省级审批改革牵头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公布,实施机关应当做好实施前准备。
附件: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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