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论
保险学独特的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
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以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损失补偿功能。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
风险概念:导致损失的时间发生的可能性。
1 .广义风险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
2 .狭义风险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
狭义风险的特征
1 .客观性
2 .损失保险是对损失的经济补偿,并不保证风险的发生。
3 .单一风险不确定性风险的偶然性形成经济单位和个人对保险的需求,风险的不确定性成为可保风险。
4 .总体风险的可衡量性
5 .发展性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1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风险事故或发生风险事故时增加损失的条件。 分类: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2 .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是损失的介质。
3 .损失:非故意、无计划、意外的经济价值减少。
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
间接损失:指直接损失进一步造成或造成的无形损失。 这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的关系: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会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损失。
风险分类
按性质分类,是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按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按环境划分: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度量和分析,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
1 .识别风险
2 .风险评估
3 .风险评估
4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4.1控制性风险管理技术:规避、预防、控制
目的:降低损失频率,减少损失程度。 重点是改变引起意外事故、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4.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转嫁
目的:通过提供基金和签订保险合同等方式,消化发生损失的成本。 也就是说,对无法控制的风险进行财务安排。
5 .风险管理效果评估
可担保风险:指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者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的风险。
能够保证风险的条件
1 .必须是纯粹的风险
2 .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 .风险必须是意外
4 .风险在于大量目标可能遭受损失
5 .风险可能发生重大损失
6。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节保险性质
保险性质说:损失说、二元说、非损失说。
保险性质
A保险定义:保险是指将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聚集在一起,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向遭遇危险事故的成员支付赔偿金的行为。
B保险的本质即多数机构或个人在参与平均分担偶然特定危险事故造成的少数成员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以保障经济生活的稳定。
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二节保险功能
保险功能
保险的基本功能
1 .风险分散功能:为确保经济生活平稳、风险分散,保险将集中在某单位或个人的偶发灾害事故或人身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征收保险费平均分配给所有被保险人的功能。
2 .损害补偿功能:保险对汇总的保险费具有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因保险事故或人身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能力。
保险的派生功能
1 .积累基金的职能
2 .监测危险的功能
第三节商业保险
商务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
a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相同点:都有分散风险、稳定社会的作用。
不同点:
1 .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是任意保险,只有少数险种是强制险种。
社会保险险种都是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2 .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保险由专业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商业原则。
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进行,是以社会稳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
3 .保费来源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支付
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职工负担,基金不足时由政府弥补。
4 .保险金额不同
商业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具有保险利益的价值,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决定。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
5 .实施原则不同
商业:为了保障个人公平,社会:为了促进社会公平。
B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比较——经济政策性保险
) )
相同点:都有促进经济发展、分散风险的作用。
不同点:
1 .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可以由普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政策性:一般由专业保险公司承保
2 .经营目标不同
商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政策性:在求经济核算的同时,必须兼顾和重视社会宏观经济效益
3 .承保机制不同
商业:险种繁多,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
政策性:要求投保人投保所有政策性保险项目,以防止出现特殊险种、单一费率的逆向选择
C商业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同一点:全部用现有剩余资金为将来做准备。
不同点:
1 .需求动机不同
储蓄的需求动机一般基于购买准备、支付准备、预防准备,在时间和数量上均可确定。
保险需求基于是否发生了特定事故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2 .权利主张不同
储蓄: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 保险:以自愿参加保险、自由退款为原则
3 .运转机制不同
储蓄行为主要受利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流动性偏好等因素的影响,不需要特别的技术计算。
保险行为主要受到危险损失不确定性的影响,且需要特殊技术来计算保险费率以达到损失补偿均衡的目的。
4 .行为后果不一
保险行为结果无法确定,储蓄行为结果可以确定。
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总体规律:财产保险首先与人身保险一起,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发生。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比较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各种组织。 2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 投保人可以针对同一目标重复投保,从各保险中获得约定的保险金。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投保人就同一目标重复投保的,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可以是固定值保险也可以是不固定值保险。 4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5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1 .全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2 .小额保险合同:一种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又称小额保险合同。
2.1发生过小保险的原因: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保险。
因投保人未能正确估计保险标的价值而发生的过小保险。
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上升,出现了过小保险。
3 )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
3.1超额保险发生原因:
出于投保人的善意。
出于投保人的恶意。 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额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
经保险人许可或根据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为实际市场价格。
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市场价值下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
1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给付责任的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保险标的必须有保险利益,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相关人员: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者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保单所有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保单所有人权利:领取变更受益人的退款; 享受保单红利; 指定在以保单作为抵押品借款的保单现金价值限度内放弃申请贷款的保单销售一项或多项权利的新所有人。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是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单所有人指定的人受益人与继承人不同。
在某一事故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认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1 .合同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人身保险可以变更投保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告知保险人。 新投保人必须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三个条件。 被保险人绝对不能变更。 受益人的变更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公司。
2 .合同内容变更
是指在不改变保险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约定事项,主要是权利义务的变更。
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但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有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合同有效。
认可文件是变更保险合同时最常用的文件。
3 .合同变更有效性的顺序
批准书或背书优先于附件条款,附件条款优先于基本条款。
手写变更优先于打印变更,旁注变更优先于正文变更。
对于同一事项的变更,之后的变更优先于现在的变更。
第六节保险合同纠纷处理
1 .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的一般方式确定或者说明保险合同内容或者文字的含义。
2 .解释原则通常如下:
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说明原则
有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注释优于正文,后注释按先注释原则
补充说明原则/惯例
3 .解决方法: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
第四章保险基本指引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2 .保险利润必须是确定利润
3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
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把保险和赌博区别开来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认定标准:
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会因为这个目标的破损而受到经济损失。
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1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不仅是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
2 )特殊)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保险利益。 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受到损害时,才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确定保险利润价值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认定
1 .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
2 .法律规定投保人对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3 .投保人对负有扶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4 .投保人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对保险利益的实效要求
强调人身保险应当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建立保险金额的依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严格遵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1 .通知
告知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陈述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使保险人能够判断是否接受保险,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提供保险。
重要事实是指有助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或在什么条件下接受保险的事实。
通告的立法形式包括无限通告、咨询通告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 因过失、过失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退还保险费。 2。 对故意隐瞒、欺骗的行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2 .担保
保证是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或者承担保险责任之前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对某一事态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要求的承诺或者确认。
保证分类: 1。 根据担保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以分为确认担保和承诺担保。 2。 根据保证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对保险人的要求
1 .在展览业和担保时,应如实告知。 特别是责任除外。
2 .准确及时地进行保险赔偿。
3 .保密
4 .弃权和禁止反语
近因原则的含义
几内亚(指促进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具有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近,由于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近因原则的适用
单一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了保险标的
1 .多种原因同时作用
如果很多原因都是保险责任,就全部赔偿。
在诸多原因中,保险责任原因与非保险责任原因并存。 1。 能够区分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 不能区分的,均分或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最先发生,引起一系列事故的原因为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予以赔偿; 否则,不赔偿。
3 .多种原因断断续续发生
各原因的发生有先后之分,其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但对损失结果的形成有影响。 此后,由于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其处理方法与同时与多种原因作用的处理基本相同。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弥补损失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责任划分内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失而损失的经济利益,因为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获得额外利益。
注:
1 .以损害补偿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
2 .损失补偿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获得或获得额外利益。
3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保险合同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维护保险双方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
2 .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获得额外利益或利用保险获利,防止道德风险发生,保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被保险人要求损失补偿的条件
1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应当以货币计量
保险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度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2 .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赔偿金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必须在保险金额以下。
3 .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保险赔偿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保险利益。
4 .三个限度同时发挥作用,取其中最小的一个。
损害赔偿方式
1 .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全额保险、赔偿=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过小保险、赔偿=损失*比率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保险、赔偿=损失
2 .第一种危险赔偿方式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比那个小,由哪个来赔偿?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损失
损失额=保险金额,赔偿=损失=保险金额
损害金额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金额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约定有免赔额的保险
1 .免赔额: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的份额。
2 .绝对不赔相对免赔
保险值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全额赔偿。
保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重置价值保险:根据被保险人重置或重构保险标的所需的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被保险人支付的救济费用、调查费用及相关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
1 .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求偿原则: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因第三人责任造成保险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所有权或者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追偿权。
作用:防止被保险人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方负责人那里获得赔偿而产生额外利益。
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2 .权利代理
含义:即追偿权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因第三人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代位求偿权发生的条件/成立要件
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有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损失也负有赔偿义务
投保人支付了保险金
代位求偿的对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 他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因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保险标的遭受保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因不当得利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注意事项
保险人追偿额以实际支出的赔偿额为限,对未赔偿部分不得主张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其知道的有关情况。
3 .代位
含义:保险对象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偿,依法取得该对象的所有权。
发生基础:物的代位通常发生在对保险标的推定全损的处理中。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的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坏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是不可避免的。 或者修复和救助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到一定时间的,由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推定损失。
保险人物代位权的取得由保险委托。
委托(指发生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向保险人要求全额赔偿的行为。
委托的成立条件:
1 .委任须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出
2 .委任须就所有保险标的提出索偿
3 .委任不得附有条件
4 .委任须经保险人同意
委托的效力: 1。 委托由保险人接受后,不得撤回2。 委托成立后,保险人同时接受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4 .代位求偿与保险委托的区别
代位求偿以第三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为前提,不要求保险委托。
代位求偿适用于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保险委托仅适用于保险标的物的推定全损。
代位求偿依法成立,保险委托通过协商成立。
代位求偿中保险人不需要承担其他义务,保险委托中保险人同时接受权利和义务。
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以内的追偿权,保险委托中保险人处分保险标的取得的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享有。
重复保险分配原则
1 .概念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的情况下,同时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保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
重复保险分配原则:重复保险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人应当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在得到充分补偿的同时,获得额外利益,不超过实际损失。
2 .重复保险条件
相同保险标的和相同的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样的保险危险
与多名保险人签订多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合计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3 .重复保险发生的原因:通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为了寻求更大的安全感,当然也可能为了获得超额赔偿而故意进行重复保险。
4 .重复保险分配方式
比例责任分配方式
限额责任分配方法
顺序责任的分散方法
第五章人身保险
1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已将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案件的保险。
2 )寿险,又称寿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之后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的特点
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保险标的不可评估性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保险金的定额支付性
保险期间的长期性
3 .健康保险
定义: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补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伤害时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的保险。
健康保险中疾病的定义
1 .显然必须是外来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2 .必须由非先天性原因造成
3 .必须是存续的原因
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保费要素不同
3 .保险期限不同
4 .风险不同
第六章再保险
第一节再保险概要
基本概念
1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担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
2 .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灾害事故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范围
3 .自留额:划分公司根据偿付能力确定的责任限额
4 .分期担保额度:经过分期担保由接收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
元保险与再保险的比较
联系人:
1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2 .再保险进一步分散了原保险的风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保障。
差异:
1 .缔约方不同
2 .保险标的不同
3 .合同性质不同
4 .合同方面的差异
第二节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率分给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再保险(由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协商,确定每个风险单元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度。 保险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出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分担。
(成数)溢出再保险)将成数再保险和溢出再保险合并为一个合同,以成数再保险框架为溢出再保险起点,确定溢出再保险框架。
自考资料网:建议开通永久VIP超级会员更划算,除特殊资源外,全站所有资源永久免费下载
1. 本站所有网课课程资料来源于用户上传和网络收集,如有侵权请邮件联系站长!
2. 分享目的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助力考生上岸!
3. 如果你想分享自己的经验或案例,可在后台编辑,经审核后发布在“自考资料网”,有下载币奖励哦!
4. 本站提供的课程资源,可能含有水印,介意者请勿下载!
5. 如有链接无法下载、失效或广告,请联系管理员处理(在线客服)!
6. 本站资源售价只是赞助,收取费用仅维持本站的日常运营所需!
7. 星光不问赶路人,岁月不负有心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