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高中,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高中,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一、风险含义、基本构成要素、分类风险概念: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或者,作为未来结果不确定性风险构成要素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风险因素是包括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在内的三者中,三者风险因素风险可以区分的分类。 1、根据风险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2、按风险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3、风险发生的原因类别: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注:保险公司以纯风险2、风险管理概念、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为什么在保险学中使用大量篇幅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风险变化是保险风险变化导致的影响保险利益保险是管理风险的工具第二章保险概述一、保险含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要素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基金的设立、保险合同的签订三、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基本功能、衍生功能宏观与微观作用四、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与制度的比较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保险与救济五、保险的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基本内容和违反这一原则的后果

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说明、弃权、禁止反言。 告知、担保主要是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拘留; 说明、弃权、禁止反言是对保险人的约束。

1、通告的定义

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订立后,投保双方就相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诉称

了解对方。

实质上重要的事实是指对保险人来说,会影响保险人的保险费率和影子决定

对于反映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的投保人来说,指的是保险条款、费率、其他条件等可能影响其投保决策的事实

我国一般采取咨询告知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a、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主动告知保险标的相关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

危险的人;

b、合同签订后,保险标的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c、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及时通知

d、如有重复保险,通知保险人

e、保险标的股权转让的,投保人应当通知。 2、保证的含义

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某一事项的行为或不行为,保证某一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保证的形式

以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方式直接明确保证的行为。 明示保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写在保险合同或者批准书上

默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未作文字规定,但社会公认或法律确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保证的事项。 也就是说,这些保证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记载,但双方在合同时都明确了相关内容。 3、说明的含义

4、这里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 弃权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法,明示弃权是保险人书面同意或者口头同意放弃撤销权。默示弃权是指默认放弃撤销权。

禁止反语是指向对方主张合同方当事人弃权时,将来不得反悔的权力。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含义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的利益

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关系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产生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目标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参保标的在参保时享有的利益。 包括占有利益、抵押利益、担保利益、债权利益。

期望利润,又称期望利润,是指根据现有利润合理预期的未来利润,包括利润收入、租金、运费收入和利息。

责任利益:主要关于责任保险,民事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等。

合同利润:基于有效合同的利润。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本人

本人就是投保人自己,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寿命都有无限的利益。 投保人以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了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任意订立保险合同,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配偶、子女、父母

根据一般原则,家庭成员彼此有保险利益。 家庭成员之间有亲属血缘和经济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的其他成员、近亲属。 但是经济必须存在

关系。

债权人和债务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合作经营者等。 4、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和归属主体

财产保险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一定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第三节人身保险在合同时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近因原则

案例:装有皮革和茶叶的船舶遭遇海难,海水侵入船舱,皮革腐烂。 海水虽然没有直接接触茶叶,但由于腐败皮革的恶臭,茶叶串变质了。

保险公司赔偿茶叶的损失吗?

分析表明,海难造成的皮革和茶叶损失都是近因,海水入侵与皮革腐烂和茶叶变质的因果关系直接,没有中途中断,也没有介入其他任何危险因素。 海难作为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补偿保险人皮革和茶叶的损失。

近岸是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时间或空间上不是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有效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

简而言之,确立近因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责任的归属。 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近因属于保险风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风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补偿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理赔时遵循的基本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应当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另外,补偿额以正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要点:

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方可获得补偿

2、保险人为正好弥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补偿的金额

第一、被保险人以其财产充分投保的,其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获得充分补偿;

第二,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额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通过补偿可以使被保险人保全相应的经济利益,或者使损害标的迅速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给被保险人带来了额外的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2 .以保险金额为限。

3 .以保险利益为限。

财产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金额、

有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三种量的限制,如果三种金额不一致,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三种中最小的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补偿中获得额外的利益。

第四节注:人身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和分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也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必要要求和结果。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或者代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部分。

1、权利代位概念

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事故由第三人责任人引起,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受损受到保险人赔偿后,赋予第三人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依法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2、权力代位的内容

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所追款项超过赔偿金额的,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所有的转让权利为限

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不得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不能对自己的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3、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所有权的代位。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全额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一是发生推定全损

保险人接受该要求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成立。

二是实际全损发生后有残留物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概念

1、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2、保险合同种类

补偿合同:如财产保险合同。

给付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保险合同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相关人员: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补助者: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1、投保人

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 .保险标的合法

2 .保险标的可以评估

3 .只保证现实利益,不保证预期利益

保险只保证现实利益,不保证预期利益。

4 .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人身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谁能为谁投保?

1 .本人

本人当然与自己有利益关系,所以可以投保。

2 .直系血亲如父母、配偶或子女

3 .有扶养、扶养和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4 .结合被保险人同意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负有死亡责任的保险业务,担保额只是他所有借款和利息的总额,不能超过这个数额。 2、被保险人

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法》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规定,除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投保人投保3、受益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收件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者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者的。 二.保险合同的对象

保险合同对象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合同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保险人姓名:保险公司的名称

保险人地址:保险公司营业地点。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3、保险标的。

4、节俭免责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起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支付方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十、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

11、签订合同的年、月、日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中止、恢复效力、终止一保险合同的签订

保险合同签订的手续

订立保险合同和订立其他合同一样,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定程序。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

投保单的保单、保单、临时保单、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中止和效力恢复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付后,合同除外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保险效力中止后,经投保人与投保人协商签订协议,投保人补充保险费后,可以

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一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持保险标的的义务。

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付首付后,未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2年内双方对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不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付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的受益人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索赔或者索取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但有例外,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经支付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给其他权利的受益人。 》第四节保险合同纠纷处理

一.保险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主要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的方式。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解释原则解释原则解释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应当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第五章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的种类主要如下。

财产损失保险:包括企业财产、家庭财产

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应能以货币衡量其价值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可以按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的市场价格确定,也可以按账面价格或者重置价格确定;

3、保险金赔偿方式:损失补偿原则:

4财产保险一般为短期保险,保单无现金价值。

二财产保险标的损失状态

1、所有损失和部分损失

2、财产损失和费用损失

3、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5、过小保险(过小保险)超额保险

全额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标的保险时的保险价值;

过小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小于出险标的保险时的保险价值;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超额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其超过部分无效;

6、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n固定值保险

保险是投保时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方式;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除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外,还约定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无论当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是多少,保险人局都会找到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一切损失的,按保险金额赔偿; 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定值保险方式承包主要是难以确定价值或没有客观市价的特殊标的,如艺术品、书画等,一般由双方约定保险价值,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n不定值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合同中未载明保险价值,只是以保险金额为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以其保险价值作为赔偿金计算依据的保险金额在保险价值以上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其不足部分视为被保险人的自保,保险人按照损害对象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率计算赔偿金。

车险采用不定值保险了解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有以下三种类型

1、能保证财产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者与他人共有并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财产的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者为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其他法律许可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2、特约可以保证财产

3、不担保财产

二.汽车保险概述

1、汽车保险的基本特征

成为保险目标的概率很高

业务量大,普及率高。

“从车”原则

)四)车险为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主要为修复,采用绝对免赔额

的方式,采用无赔偿金的优惠方式。

2、车险险种

)1)车辆损失风险

第三方责任保险

第三人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坏的,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并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发生仲裁或者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被害人车险中第三人的定义,应当排除家庭成员

附加保险

汽车附加险主要包括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用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无过错责任保险、自燃保险、车体损伤损失保险等。

三.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特别规定的

合同责任是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分为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和附

投保责任保险、投保责任保险包括车险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建筑或者安装工程

程保险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第三方责任、油污责任等

我国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产品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

第六章保险等。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死亡、残疾、疾病、年老等事故或者生存到一定时间点时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一.人身保险特点

)1)保险标的不可评估性

风险的确定性

合同的长期性

保险费的储蓄性

不存在超额保险、短缺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

人寿保险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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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特点和常用条款、常用条款的基本含义

1、宽限期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2个月。

2、恢复效力条款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也支付保险金。 申请恢复效果的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2年。 超过该期限的,不能恢复效力,保险单终止; 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3、贷款条款

4、自动支付保险费的贷款条款

5、不丧失价值条款

6、共同灾害条款

共同灾害: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意外事故,保险金如何处理的规定。 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可能死于共同事故:

共同灾难条款: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一起死于一次事故,无论是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都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亡的,保险金不属于第二受益人,向被保险人

7、不可抗辩的条款

基本内容:被保险人有生之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8、错报年龄条款

基本内容:投保时瞒报被保险人年龄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当更正。 被保险人实际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无效,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9 .自杀条款

寿险合同以自杀为责任免除条款自杀容易引发道德犯罪

有些保险公司把自杀作为责任条款,但保险合同生效后,通常必须是两年。

从保险合同生效重新计算

情况一)张三参加人寿保险,40岁参加保险,40-42岁发生自杀,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43岁失业合同到期,44岁找到工作,寿险合同恢复,46岁前自杀仍在免赔期内;

二.人寿保险

概念、特征和分类

三.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人身事故损害承担保险责任的三个条件: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伤残

3 .意外伤害必须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近因或直接原因

n责任期间)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定期间,也称为观察期。

n被保险人先受伤害,后死亡的。 直接造成这种伤害的被保险人的死亡应当自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此时,即使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超过保险期限,保险人也应当承担死亡保险的给付。

n责任期尚未结束,治疗过程结束;

第七章责任期限届满,治疗过程尚未结束。 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二.再保险方式

三.再保险合同

四.再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一.保险展览业

二.保险担保

三.保险担保损失

四.保险索赔

在本章中,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阐述了没有一项工作对保险的运行不辛苦,人事也不复杂。 不要随便生气,没人欠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