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要
姜先生通过淘宝为从事国际汉语教师资格面试的教师分期销售网络辅导课程。 管某曾在淘宝上购买该试听套餐,并在“闲鱼”闲置交易社区销售套餐讲解和视频。 姜某认为管某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起诉管某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8000元。
管某主张,涉案教学课程是根据教材和真题归纳形成的考试类型指导内容,传授技巧和方法独创性低。 虽然向姜某当面道歉,但由于销量少利润少,希望得到姜某的理解。
审判的理由
法院认为姜某销售的教育课程包括指导考试课件和视频文件,可以通过直播进行师生交流。 其内容基础是国家统一教材和历年考试的真题,而将姜先生所从事的工作和教育经验直接联系起来,形成完整的训练课程,为考生提供课程和经验,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康先生对这样的内容拥有著作权,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可以通过网络课程等进行销售,获得利润。 管某通过网络销售利用这样的课程内容制作的视频和课件文件获利,侵犯了姜某的著作权。 目前,管某已停止销售,并当庭向姜某道歉,还应赔偿侵权行为对姜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坎先生的课程价格很高,而管子先生的售价很低。 法院综合参考康先生课程的售价,考虑到康先生的课程可以参加现场授课和答疑等,与购买管先生课程的效果不同,酌情认定赔偿额。 部分支持了姜氏的维权支出。 法院最终判决,管某赔偿姜某经济损失1.5万元和维权支出8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专项考试领域面试教师通过其工作总结的教学课程是否具有著作权认定和赔偿标准的确定。 课程包括指导考试教材和视频文件,可以通过直播进行师生交流。 其内容基础虽然是国家统一教材和历年考试的真题,但与姜先生从事的国际汉语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和教学经验直接相关,形成完整的培训课程,有助于学生考研,是一定的开创性智力成果,这些内容有著作权,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实习
管某将上述课程内容制作的视频和课件文件通过网络销售获利,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根据姜某举证和管某提供的销售情况,参考侵权非法利益和权利人可以获利确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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