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劳动关系主体
“劳动关系主体”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劳动关系现象和劳动关系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和终止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不断相互作用的结果。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的参与者。 狭义上,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两方面。 一方是以工人和工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团体。 另一方面,是管理方和“雇主”协会。 从广义上讲,劳动关系的主体,即劳动者及其联合体和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为代表的第三方等,政府通过立法干预和影响劳动关系。 政府是广义劳动关系的主体。
一.管理方
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功能。 管理被定义为“在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目标,以人为本而进行的协调活动”。 在劳动关系中,作为管理方的劳动力的雇佣方也是用人单位或雇主。
管理方面的概念
1 .定义
从狭义上看,管理者就是在生产组织中脸红脖子粗地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带领其所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者。 从广义角度看,管理者除了企业内各级管理者外,还包括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雇主协会。
2 .特点
管理方有职权。
管理者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
职权是自上而下逐步赋予的,权责对等非常重要。
3 .管理人员相关概念
资本家。 也称为资产阶级或资本家阶级,是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占有生产资料,通过雇佣工资劳动者获得剩余价值的人。 由于这一概念具有强烈的阶级对立色彩,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普遍采用。
企业所有者。 指企业所有者或资产所有者。 这个概念没有从劳资关系的角度提出,而是更加强调企业的所有权。 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应关系是企业主为资本所有者,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两者在劳动关系中有着本质的联系。
企业家。 企业家和企业主在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大致相同的含义,但企业家侧重于企业的经营。 在我国,社会上对企业经营的专家统称为企业家,可见两者并不是相对应的关系。
雇主。 在组织中,使用员工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也有人认为,“管理方”的概念范围太广,在劳动关系实践中,许多中低层管理者应该属于员工队伍,而从自然人的角度来看,管理方应该是有决策权、位于整个组织权利结构最高层、代表组织决策的人。 使用雇主这一概念的人认为雇主不包括各级管理人员,聘用“管理方”是不合适的。
使用者。 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一直沿用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这表明“用人单位”不仅是用人单位,而且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也可能是“被雇佣方”。
4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管理者
在劳动关系中,管理方是用人单位,是“用工”方,员工是“用工”方,但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管理者和员工的作用实际上并不是绝对对立的。
在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领导制度经历了从“企业主经营管理制”向“经理经营管理制”的发展过程。
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外部特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必然趋势,实行企业民主化管理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必然选择,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实现政府、雇主、工会之间更广泛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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