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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学习笔记

仲裁协议

《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寻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规则》第八条第一款“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同意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将自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据此,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将自己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同意将纠纷提供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 仲裁协议应具有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有当然管辖,不宜裁决,仲裁协议一经确认无效,仲裁机构即失去对案件的管辖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使对方达成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可以是独立合同的文本,也可以是合同的仲裁条款。 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仲裁协议从合同开始,确认主合同无效的,根据《仲裁规则》第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取消或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的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条款无其他无效情形,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由于口头协议容易产生纠纷,仲裁协议通常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信件、数据电文、音频、视频等能够有形表达所记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口头仲裁协议,有人认为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口头仲裁协议当然不能被认为无效,双方当事人承认存在口头仲裁协议,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不存在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其他情形的口头仲裁协议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仲裁协议的签订应该是具体的。 常见的错误是约定“发生争议,一方或双方可以提交昆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发生争议,一方或双方可以提交昆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正确的仲裁协议约定是“发生纠纷时,没有昆明、市,也没有必要加上‘的’字”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虽然有“发生纠纷时,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但这种协议不明确的仲裁协议依法视为没有约定。 约定不正确的,根据《仲裁规则》第10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本会的名称不正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是本会的,视为同意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 还应当注意,当事人约定按照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该会专业规则/特别程序进行仲裁,但不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明显有仲裁协议,但发生纠纷时选择向法院起诉,本应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因疏忽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也参与了诉讼程序。 另一种情况是仲裁协议的订立不明确、具体、不准确,当事人一方发生争议时,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也参加了仲裁程序。 这两种情况的处理是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行使异议权,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波及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