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证据法学》| 大家谈论的「品格证据」规则,你厘清了吗?

易延友《证据法学》| 大家谈论的「品格证据」规则,你厘清了吗?

易延友法律出版社

写在前面

前些年的话题事件引起了我们对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规则的思考和梳理。 在司法实践中,大家都在自觉、不自觉地使用品格证据规则,但要完全掌握品格证据规则并不容易。 由易延友教授撰写的以可采性为中心的证据法教材—— 《证据法学》详细论述了品格证据规则。 本书借鉴他国制度,补充相关案例,辅以简明直观的插图、表格、放大阅读等多种教学要素,分析和阐释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具体制度和适用步骤。 我们选取书中有关易延友教授品格证据的部分进行论述,以飨读者。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以被告人的品格作为定罪的依据。 该规则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没有品格证据规则,但有关被告人品格的证据往往被关联性规则排除。 因此,大陆法系虽然不排除表面品格的证据,但实际上与英美法系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我国表面上也不存在品格证据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也会以品格与案件无关为由申请排除品格证据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基于相关性的缺失要求法庭排除品格证据。 因此,了解和熟练品格证据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品格证据规则是反直觉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判断一个人,是基于他的品格; 人们是否继续和他交往,是否和他做生意,是否和他成为伙伴,都是基于他的品格。 古语“偷针于时,大而盗金”,是形容品格对人的影响。 从小就喜欢小偷的人,长大后很有可能成为江洋大小偷。 英国的谚语也有“一日为贼,一生为贼”。 我一个人偷了一天的东西。 他的一生都是小偷。 他逃不出小偷的命运。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性格决定命运”。 一个人是什么性格,决定他是什么命运。 但是法律上原则上禁止品格证据。 所以那和我们的日常经验、理性中的直觉相反。 这使得理解品格证据规则变得困难。

但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立法中最笔墨、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理论上也最具挑战性的规则,同时也是含混不清、引用率最高的规则。 英美证据法学者曾表示,品格证据规则不是为外行而设的。

一.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规定,关于某人品格或性格特征的证据不得用于证明此人在特定场合作出了与其品格或性格特征相符的行为。 这条规定的含义是,诉讼任何一方不得因某人曾经做过某件事或具有某一方面的声誉,而将此人具有某一方面的品格或性格特征归纳起来,推断此人在当前案件中实施了符合其品格特征的行为也就是品格证据排除通则。

情况5.01 |人民对扎克维茨

1929年11月10日凌晨过后,被告人扎克维茨和他年轻的妻子经过布鲁克林大街的一家汽车修理厂,四个年轻人正在工厂修车。 被告人让妻子下车去买报纸,回来看到妻子眼里充满了泪水。 他妻子告诉他汽车修理厂的那几个人羞辱了她。 尽管她没有复述他们羞辱了她的话,扎克维茨还是非常生气。 他穿过街道来到修理厂门口,用非常下流的话斥责了几个年轻人。 他还说,如果他们五分钟内不出去,他会把他们全部撞死。 之后,他和妻子一起回到了离修车厂不远的公寓。 跳了一会儿舞,扎克维茨又喝了很多酒。 借着酒劲,他追问他的妻子到底那些人是怎么说她的。 他的妻子是一个青年回答他不要说实话,给了她两美元。 维茨的怒火再次燃起,他从房间里拿着25口径的自动手枪,回到修理厂,发现四个青年还在修车。 他朝他们骂了一顿。 有证据显示,青年——的受害者科培拉朝被告人走去,手里拿着扳手。 被告人朝他开了一枪。 科佩拉倒在血泊里。 被告人朝他的肚子还踢了一脚。 随后,被告人离开修理厂,在街角拐弯处与妻子汇合后,叫了一辆出租车来到曼哈顿朋友家。 他们在那里过了一夜。 在路上,被告人把他的自动手枪扔进了河里。 他于1930年1月7日被捕。

本案审判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杀害受害者时被告人的主观状态。 他是经过深思熟虑有计划地开枪杀人,还是一时冲动才杀的? 如果他离开公寓的时候已经想过谋杀,为什么他来到现场却不马上开枪? 这些问题必须由陪审团在衡量被告人罪行的基础上回答。 但冲动杀人与预谋杀人之间界限模糊,非常难以明确区分。 血压计可以如图所示记录脉搏的变动。 但是,至今也没有器具能让人脑的思维波动看起来是一样的。 因此,陪审员们只能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探查他人的精神世界,发现那一刻的能力和能力,欲与欲。 这个问题的探索即使在最有利的条件下也是如此细致微妙,因此不适当的影响必须全部排除。 可能模糊问题边界的证据不应被非法允许,以免产生任何偏见和热情。

但是,本案中容易产生这种热情和偏见的证据正是审判所允许的。 一开庭,检方就试图将被告人描述为具有邪恶性格的人。 他被描绘成在陪审团面前有杀人倾向的人。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检方获准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在遇到被害人和被捕时在他的公寓里放了三支手枪和催泪瓦斯枪。 检方没有声称被告人在案发时携带这些枪前往现场,也没有声称子弹是从这些枪中发射的。 他并不是用这些枪杀了受害者。 因为这些是其他口径的枪。 把这些枪出示给陪审团是为了完全不同的目的服务。 目的是告诉陪审团,说服他们这个人非常邪恶,而且有危险的个性,有这种个性的人比有温和个性的人更有可能经过深思熟虑和精心设计后杀人。 实际上,这就是检察官出示这些证据的目的和基础。 地区检察官在他的案件摘要中告诉我们,持有这些武器表明被告人是“绝望的刑事犯罪类型”的性格,他是“有犯罪倾向的人”。 本判决中的反对意见,如果表达得更明确的话,考虑本案这些证据的方法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被告人出现在陪审团面前的形象是对持有危险武器,从中选择并威胁要杀害的人执行处决的人。 ’但是,这些武器没有被带入现场。 他们被留在公寓里,伤害不了受害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拥有这些武器,而且这与案件有任何关联,那只能说明他有使用这些武器的一般倾向,随时准备使用这些武器的一般倾向并不意味着他是绝望的刑事罪犯,而是谋杀倾向

如果杀人倾向可以作为被告人有罪的标志,可以作为保护无辜者不被错误追究的我们长期以来信奉的刑事证据规则宣布废除。 迄今为止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品格在任何刑事起诉中都不是案件的争论点,除非被告人自己选择将其作为争论点。 从非常现实的角度来看,当被告人站在陪审团面前时,他实际上是一个全新的人,他此时被当作囚犯受审。 在一个公开场合,发生了杀人事件。 杀人者承认自己杀了人,只是声称自己的行为是自卫,而且是一时冲动。 幸运的是,我们灵活的法律设置了禁止以被告人的品格或犯罪经验证明他有罪的做法。 遗憾的是,这项努力经常被支付,但几乎都会失败。 有时讨论的焦点是自卫,死亡受害者是否有杀人倾向的证据总是可以接受的,杀人者是否有这样的性格的证据永远不能接受。 这种排除规则背后的原理不是逻辑,而是政策。 这种认为爱争的被告人比稳重的被告人更容易引起争执的看法当然也有一定道理。 法律没有忽视这一点,但法律不应忽视无辜者因品格证据的允许而可能被定罪的危险。 “无论法庭——由法官组成还是陪审团组成,——的一个自然而不可避免的趋势是高度评价法庭展示的被告人有邪恶犯罪记录的证据。 那要么是对被指控的犯罪给予过多的信任,要么是允许以与本案指控无关的犯罪使本案指控的处罚正当化。 ”

假设在一个不允许个人拥有枪支的国家,本案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时使用的是刀而不是枪,被告人家中是否隐藏着多项管制刀具的事实,能否用来证明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另外,不同的武器有可能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吗? 例如,鬼头大刀和龙泉宝剑对类似事件的处理会产生差异吗?

二.品格证据排除的法理基础

品格证据排除法则的首要理由是,该规则保护被告人不被自己的人格定罪。 许多判例在阐述品格证据排除规律时都提到了这一原理。 在1980年的事件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指出:“美国法理上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被告人应当因其行为受到审判,但不应因其行为受到审判。” 如果允许有关被告人品行的证据进入法庭,陪审团就会知道被告人的品行,从而形成被告人是坏人的形象。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申诉方证据是否充分,陪审团都有可能形成被告人应受惩罚的心理确信,由某人惩罚,而不是被告人实际做了什么。 这违背了英美法系一贯奉行的刑法原则。

排除品格证据的第二个理由是陪审团给予品格证据过高的证明力。 魏格默指出,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不可避免的自然倾向都是对其面前出现的被告人过去恶行的高估。 经验研究表明,陪审团确实会对其面前出现的品格证据给予超过其自身证明价值的评价。 换句话说,品格证据排除的理由是陪审团推论被告人过去曾犯罪或实施过其他犯罪,因此他也实施了目前被指控的犯罪。

排除品格证据的第三个理由是允许品格证据会削弱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被告人有罪这一事实必须证明在排除合理嫌疑的程度上。 如果品格证据具有可采性,陪审团可能会因为被告人是坏人而无视目前的指控是否达到合理排除的程度来定罪,由于被告人曾经的恶行或其他犯罪,而武断地推断目前的指控犯罪也是被告人的行为对此,有判例认为,如果被告人过去的恶行相关证据得到允许,对被告人的定罪将成为形式,即检方无需为排除合理嫌疑这一目标而努力,定罪可以轻易获得。

排除品格证据的第四个理由是体现了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 允许品格证据的做法迫使被告人就其一生的行为进行抗辩。 因为品格证据不仅要面对被告人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证据,也要面对与被指控的犯罪不直接相关的间接证据。 这有时被告人必须提供证据来反驳这些证据,加重了被告人的证据负担。 这使被告人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因此,也有人认为品格证据排除法则体现了英美对抗诉讼中一贯公平竞争的精神。

排除品格证据的第五个理由是“禁止骂人”的道德法则。 说别人坏话、背后说坏话,既是对别人的伤害,也是对自己的伤害,在贬低他人的同时,也贬低了自己。 说话人可能会瞬间获得心理上的满足,但这最终会导致不快和痛苦。 因此,法律禁止申诉方出示证明被告人品行不端的证据。 有论者认为,虽然现行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品格证据,但普遍排除品格证据无疑体现了犹太传统中禁止骂人的高贵成分。

三.品格证据排除通则不适用的

综上所述,品格证据排除通则是指诉讼任何一方不得以另一方的品格或性格特征证明对方在当前案件中实施了与其性格相符的行为。 从这个概念出发,品格证据的排除法则只是禁止用品格证明特定事项,而不是笼统地排除所有品格证据。 如果被证明的事项不属于该法则禁止的事项,品格证据仍然是允许的。

品格证据被允许的首要情况是品格本身是争论的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品格一般不属于争议事实的一部分,除非被告人自己选择将品格置于争议情境中。 但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品格往往成为争议的事实。 例如,诽谤罪(甲方在报纸上发表乙方是骗子、渣男、智力低下的情况下,该人是否是骗子、渣男、智力低下是争论的焦点。 在民事案件中,品格成为争议事项更为常见。 以前述案件为例,如果甲方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不严重,可能只是民事上的名誉侵权。 这些说法都涉及当事人被攻击的品格,甲方当庭作为民事诉讼被告,举出证明乙方确实是骗子、碎渣且智力低下的证据,这样的品格证据一定是可以原谅的,其本身是否为争议事实

案例5.02 |品格证据在品格成为争议事实的案件中具有可采性

原告以诽谤为由起诉被告。 被告在报社,一方面攻击原告——某剧场的经理,是为了给妓女买花而从坟墓里偷母亲的骨头获利的无耻男子。 在审判中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出庭作证。 在交叉询问中,律师成功地向法庭表明了以下事实。 原告自己给被告写过同样措辞激烈的信。 原告在担任商业报纸经理期间自己被起诉和诽谤,并被判赔偿4500美元,同时他也无力支付这笔赔偿金,于是他为此蹲了监狱。他曾被一名袭击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定罪,该律师是该州最多的他妹妹控告他借钱胜诉。他妻子曾经帮他做生意,在破产的20年婚姻生活中,他有了情妇; 他经常和他的情妇在自己的剧场里占有一个包厢,那个包厢就在他妻子的包厢旁边。 他给她写了一封非常肉麻的信,允许她使用妻子的马和马车。 这样的交叉验证,就是想证明,像他这样的无耻,无论报纸怎么描绘他,都不会伤害他。 陪审团最后同意了律师的意见。 原告要求赔偿250000美元,1000美元可以治愈他的廉价感情。

分离审判和量刑( sentencing )也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一大特色。 在量刑程序中,品格证据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 有学者写道,品格证据在量刑阶段具有可采性,可以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说明。 从积极意义上讲,量刑阶段允许品格证据可以达到以下效果。 一是可以更准确地衡量被告人的责任性。 二是品格证据增强刑罚的阻吓效果三是品格证据使量刑法庭更清楚地认识被告人的本性,保护公众免受罪责昭彰的人的伤害四是提高解救被告人的可能性。 从消极方面看,量刑阶段允许品格证据不会导致审判阶段的问题。 第一,量刑是在定罪之后,因此不会发生陪审团因被告人是坏人而将被告人定罪的问题。 第二,在量刑阶段,被告人不再被假定为无罪,因此不侵犯被告人在宪法上享有的不经法院正当程序定罪应当推定为无罪的权利。 三是起诉书中未载明的犯罪不得在审判法庭上提起的要求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四是陪审团高估品格证据武断推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恐惧在量刑阶段并不存在;五是品格证据证明力过弱或品格证据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

以上情形均属于品格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的情形范围。 这些不是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品格证据的运用不是用品格证据证明在特定案件中实施了符合其性格特征的行为,而是直接用品格证明品格的情况。 品格证据排除通则并不排除品格证据的这种使用,因此不在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范围之内。

前一节讨论了品格证据排除通则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以及该通则不适用的情况。 这些情况之所以不适用品格证据排除通则,是因为通则的含义不属于所涵盖的范围。 本节讨论品格证据排除通则的例外,即本来在通则意义上涵盖的范围,但作为例外使品格证据具有可采性的情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规定了证人品格的例外和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品格的例外等。 证人品格的例外情况在本书第六章讨论。 本节只讨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品格的例外。

一.被告人品格证据排除的例外

被告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自己打开关于自己品格的证据之门。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人出示证据证明自己品行良好,这是最常见的情况。 法律不允许控方主动出示被告人品行不端的证据,但允许被告方出示有关自己品行良好的证据,无疑是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考虑。 因为,如果起诉书证明被告方是坏人,被告方就应该允许从过去的事例中证明他不是坏人或没那么坏。 从功能上讲,是为了重塑被告人的人格。 但是,有几个限制条件。 第一个限制条件是出示的品格证据具有关联性。 例如,如果某人被控谋杀,他会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孝顺,或者证明自己是劳动模范。 这样的证据也不符合关联性条件。 因此,被告人出示自己品格良好的证据也不随心所欲,要满足相关性条件,证据必须与案件相关。 关于什么样的品格与事件相关,存在争议。 例如,诚实与否这一品格与盗窃罪有关联吗? 被认为没有。 但也有人说,诚实的人不会去偷窃。 例如,如果被告人被控抢劫,他会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一贯诚实,但问题是诚实的人不会抢劫吗? 一位法官认为该证据有关联,因为抢劫犯同时说谎。 很多时候,抢劫犯都说“别动,再动的话就开枪,把钱交出来”之类的,但实际上是不会开枪的。 但是,也有很多法官认为没有关联性。 因此,在抢劫案件中出示证明被告人一贯诚实的证据,根据法官的不同,有时可以,有时不可以。 第二个制约条件是证明的方法,一般只能用名声和意见的方法来证明。 第三个约束条件是《联邦证据规则》第412~415条的规定,也就是被告人出示自己品格良好的证据时,必须受第412~415条的规定的约束。

第二种情况是被告人提出基于品格的辩护主张的情况。 最常见的例子是为陷阱辩护。 例如被告人承认自己贩卖过毒品,但坚持贩卖毒品是受便衣警察的引诱。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被诱惑,他就不会犯罪。 因为这样的辩护主张是基于品行良好,被告人提出这样的辩护主张,申诉方就可以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他的品行不好。 例如,检方可以证实被告人在向便衣警察贩卖毒品前五天向另一个人贩卖毒品。 这个事实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提出的辩护主张。 因此,如果被告人提出这样的辩护主张,意味着申诉方可以用相反的事实反驳,并提出证明被告人品格不好的证据。

第三种情况是被告人提出证据证明受害者品格不好。 这在斗殴事件中尤其常见。 例如,被告人声称自己的行为是自卫,挑衅受害者,被告人因为被他激怒而刺伤了他。 这些辩护主张都称受害者品行不端。 在这种情况下,检方可以提出被告人品行不端的证据反驳被告人的主张。 被告人本身就是斗殴的挑衅者,他激怒受害者,刺死受害者等——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公诉方可以用品格证据反驳被告人,但必须受约束被告人的规则约束。 即,首先要满足关联性的条件,其次证明方法也要受到405条的制约,最后还要受到412~415条的制约。 除此之外,公诉方还必须受到被告方必须提出某一方面的品格证据,公诉方也不能提出的制约。 换言之,检方提出的证明被告人品格差的证据,应当与被告人提出的证明自己品格好的证据相对应。 控方不能就被告人未提及的方面进行举证。

二.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可采性

受害者的品格在符合相应条件时也具有可采性。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 (2)条规定了受害者品格具有可采性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告方可以提出与被害人和本案有关的品格证据。 如果此类证据允许,检方有权提出证据进行反驳。 也就是说,控方也可以提出被告人具有同样品格的证据。 例如,被告人被指控故意伤害,其抗辩是被害人冒犯了他,被害人脾气暴躁,或者被害人威胁过他,被害人品行恶劣,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名较轻。 在这种情况下,检方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被害人性质温和,可以反驳被告人主张的被告人其实也很愤怒,所以其主张不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在谋杀案中,无论被告人是否首先提交了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提交了关于他自己品格的证据,检方都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挑衅者而不是被害人。

情况5.03 |共同体对阿鸠丹特

1999年9月25日早上,斯蒂芬维廷打电话给纽贝里的全球国际护理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