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鹏鹏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也是司法实务的争论点和难点。 在众多疑难案件中,司法审判人员面临的不是纯粹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而是现有证据能否为证明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提供充分的依据。 遗憾的是,在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中,证据法并未体现出其显著的位置。 许多高校法学院没有设置证据法课程,关于证据法的理论和制度介绍只是作为诉讼法的相关章节展开,学院教育与实践需求呈现出明显的结构性矛盾。
目前,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与现实司法实践之间也出现了明显的分裂状态。 另一方面,许多学者之所以对英美证据法感兴趣,可能是因为基于教育背景、语言学习以及知识积累等因素,主流学者主要接触英美法律文献,但在证据法领域,英美法系的相对成型、体系、逻辑证据规则也是学习、研究、判断的因此,证据法的学术话语体系呈现出明显的“英美法中心主义”,脱离职权主义的诉讼传统,与现实司法实践存在明显的冲突。 例如,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话语体系主要来源于英美法,这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的“程序行为无效”和“取证行为证据禁止”在功能上类似,但在理论逻辑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典型的区别在于,英美法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审判阶段的证据规则,而大陆法的“程序行为无效”或“证据禁止”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德国禁止证据区分禁止获取和禁止使用,前者适用于审判前阶段,后者适用于审判阶段。 另一方面,立足于教义学的传统证据法的研究正在萎缩,源于北美的“新证据法研究”正在深刻地影响和凸现国内的证据理论。 新的证据法研究关注证明过程,大量吸收数学、心理学、哲学、语言学等法律外学科的知识和研究范式,为传统的证明理论开辟了全新的论坛。 然而,“新证据法研究”几乎完全无视证据法的规则,试图建构一个非常宏大、几乎没有学科界限、适合人类认知各领域的“大证据法”或“证据法科学”,从而使证据法的理论与实践更加割裂。 对于司法从业人员来说,收集证据、分析证据、评估证据,使之符合证据法规的设定,是最核心的实践逻辑。 关于证明与概率、心证与心理之间复杂微妙的关系,可能会成为一系列宏大的学术命题,但对司法实践起不到太大作用,反而容易陷入学科体系的“虚无主义”。
因此,我对证据法的研究立足于三个立场:
一是证据法的教义学立场。 “新证据法研究”的诸多命题极具学术研究价值,也值得学者关注,而立足于法哲学的证据制度、规范和判例才是证据法需要关注的核心领域。 因此,为了避免论题泛化,我们并不关注与法律事项无关的一般证明问题。 德国19世纪著名刑法学家米特马尔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和其他领域的“事实”,诉讼中的事实存在于可感知的现实世界中,与哲学先验事实根本不同,因此没有必要“以冗长的篇幅说明不同哲学流派对事实的看法” 诉讼中的事实也与数学事实不同,“虽然裁判者在思维过程中可能适用于数理逻辑”,但现实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不像数字计算那样准确。 诉讼事实和历史事实也不一样。 历史事实就是“穿越时空,立足于一些独立的证据,通过证据的组合,最终判断一个历史事件的真伪和性质”。 “事实在于裁判主体对裁判对象的认识中。 ’这个论断对于证据法的其他命题也成立。
二是职权主义立场。 在比较法上,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没有优劣之分,只依赖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 我国各诉讼法都有职权主义的传统,证据法不能走向当事人主义。 以“刑事证明应追求实质性真实”的基本原则为例。 在职权主义国家或地区,实质真相是刑事证明的最重要目标。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对公民个人的定罪量刑,从而可能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澄清事实、还原事实是所有职权主义国家或地区刑事诉讼确立的核心价值目标。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蔡墩铭教授指出的,“刑事诉讼在于决定国家刑罚权是否存在。 应该以真实的事实作为审判的依据。 稗对犯罪分子科给予相应的处罚,避免无辜处罚,以其认为实质真实的发现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因为,实质真相主义成为刑事诉讼的原理,与职权主义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和地区不能接受当事人主义的形式真实和相应的证明制度。 德国刑法学家汉高教授指出,当事人以严肃刑事诉讼为竞技场,太具偶发性和戏剧性,喧嚣有余,准确度不足。 德国的刑事程序“为不受当事人影响的真相查明提供了更好的保证”。 陈光老师也多次表示:“过程正义的马车不应该停在实质正义的马面前。” 因此,我国的证据法研究离不开职权主义的诉讼背景。
第三,理性主义立场。 坚持理性主义立场,坚决反对证据研究中的“怀疑主义”。 在“怀疑主义”论者看来,证据并不能发现诉讼中的真相,也不能期待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 有一个事实之所以得到证明,是因为法官作出了具有强制力的判决,或者当事人双方都接受了该结果。 “怀疑主义”对欧美和我国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重要原因之一是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不可能确保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没有真正的浪费。 但我认为司法证明是一个合理的过程,可以有效地发现争议的事实。 证据规则和司法证明是发现案件真相的合理手段,司法官可以立足事实和证据,通过演绎推理达到心证。 在极少数情况下,也许目前还没有真相,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总有一天真相会大白于天下。
当然,这里所说的“研究立场”,也可以认为是明显具有个人偏好的“理论预设”,难免引起论者“学术应该超越立场”的质疑。 许多脱离这些立场的学术命题也可能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但并不否认不是本末倒置。 “为道在迩而求诸远”,是因为没有智慧,学术研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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