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笔记百度文库,法考刑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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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维导图

二.重点摘录

1 .思想无罪

2 .降低危险不视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3 .如果实害行为的支配者有认识和控制能力,无论是否受害者,都应对实害结果负责。

4 .常见真的不是罪犯:

丢失枪支不会被问罪

不报告安全事故罪

遗弃罪

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没有拯救被贩运妇女和儿童罪

5 .真正不是罪犯的成立条件:能做和不能做。

6 .作为与不做的事情的竞争:应该做a而不做。 你不应该做b。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优先认定为行为。

7 .作为义务来源: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和对法益的保护义务。

8 .事实认识错误可以排除行为人犯罪故意,法律认识错误不能存在。

三.典型易错点分析

1 .甲方对乙方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使乙方受重伤。 乙方无侵权能力,要求甲方送医院,但被甲方拒绝。 乙死于出血过多。 问:甲方构成犯罪了吗?

解析:一般来说,正当防止不作为先行行为发生是义务,防卫过多是义务。

问题是甲方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度。 从危险流的角度看,甲方对乙方创设危险流,然后置之不理使危险流持续发展,最终导致乙方死亡后果。 因此,甲方的行为过于防卫,有求助的义务。

乙方死亡是防卫行为和拒绝救助行为共同造成的,是诸多原因之一。

防卫反击时,不预测乙方死亡结果,构成过失死亡罪;

拒绝救助不是犯罪。 乙方认为不死而离开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乙方认为死而置之不理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

处罚:不能先数罪并罚。 否则,就会反复评估同样的死亡结果。 因此,应根据吸收原理以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注意:容易弄错的是,在题干中说明在防卫限度内,会干扰问题的方向性。 甲方的防卫行为造成乙方重伤,是防卫行为造成的阶段性结果,而不是最终结果。 不能以阶段性的结果作为最终的定论。

2 .船工甲见乙方落水,救援上船发现乙方是仇,再次将其推入水中溺死。 甲方不构成犯罪,构成行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救了乙,乙已经脱离了危险状态。

3 .妻子是银行行长,在家受贿,作为公安局长的丈夫没有阻止。 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不作为的辅助犯。 因为贪污受贿罪由监察委员会负责,所以丈夫是警察,但对此罪没有侦察的权限和阻止的义务。

4 .“真正不得犯的义务必须来自法律的明确规定”这句话是错误的。 这类犯罪有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但法律不能囊括所有的可能性,所以需要解释的方法。 作为义务来源的一些根据不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就像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一样。

5 .丈夫见妻子伤害儿子不制止,不构成犯罪的妻子伤害岳母不制止,同样不构成犯罪。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丈夫对岳母有赡养和求助的义务。

6 .甲方以杀害故意殴打乙方,乙方企图推翻炭钧阻止甲方。 甲昏厥乙后,发现炭钧已经开始点燃室内的物品。 为了烧死乙并销毁罪证,他没有灭火就离开了现场。 乙方吸入有害气体过多死亡,甲方以为乙方被烧死。 这个案件如何分析甲方的犯罪行为?

分析:

乙方推翻炭铎是反击甲方的正当防卫行为,引起大火的后果应归甲方。 相当于甲方的“直接放火”。 因此,甲方有灭火的义务。

甲方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的纵火罪。

甲的杀害行为和不作为的放火都导致乙的死亡,是众多的原因之一。 甲方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放火致人死亡罪既遂。

处罚:不能重复评估乙方的死亡结果。 因此,甲方已犯纵火罪、故意杀人罪,只能数罪并罚。

说明:甲方的行为与乙方的死亡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方对乙方死亡原因的认识错误并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