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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简答
法律的特征
1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 .法律源于国家,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4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1 .囊括法律规则
2 .实现个案正义
3 .更强烈的理由
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
1 .在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功能、评价功能、审判功能三大功能。
2 .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点。
3 .法律原则作为直接规范标准用于案件审判过程中,包括案件事实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征。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1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更广。
3 .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法律原则在适用时,根据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
4 .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小于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
现代中国法律部门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1 .共性
2 .冲突性
3 .补充性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法律关系是理想的社会关系。
2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形成的社会关系。
3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1 .在结构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密切相关,不可分割。
2 .从价值层面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3 .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一个浑然一体、割裂对立、相互契合的过程。
4 .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总量相等。
法律责任的本质
1 .道义责任论
人有自由意志,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道德谴责。
2 .社会责任论
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决定法律责任的轻重与有无。
3 .规范责任论
法律体现了人的价值观,它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评价,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上。
4 .本文件的观点
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是自由意志下的行为所引起的逻辑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强制责任人有一定行为或者不作为,受到侵害或者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损害
法律关系的构成
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责任主体、主观过错。
归责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
作为负面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设,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方或者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因果关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首先要考虑因果关系,即与引起的关系。
3 .责任和处罚的相当原则
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均”、“罚其罪”。
4 .责任自负原则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代替他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竞争特征
法律责任竞争是指出现某种法律事实,产生两种以上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 其特点如下。
1 .若干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主体。
2 .责任主体只实施了一种行为而不是多种行为。
3 .该行为符合两个以上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 .若干法律责任相互冲突,没有吸收关系,也没有并存关系。
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可能对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可以分为导向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 .导向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可以、可以、不能,影响行为人本人的行为。
包括确定性方针和选择性方针。
2 .评价作用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包括专业评价和一般评价。
3 .预测作用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测当事人双方如何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
包括如何行动的预测和行动结果的预测。
4 .强制作用
法律为了保障自己能够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和惩罚违法行为。
5 .教育作用
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将对人们今后的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引导影响。
包括反面教育和正面教育。
法律具有保守性、滞后性,总体上落后于社会实际。
法律具有概括性,不可能在所有问题上实现天衣无缝,也不可能处处实现个别正义。
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但社会事务部的生活具体多样。
法律重视程序,缺乏及时性,具有被动性,权利保障受到限制。
当纠纷利益不能兼顾时,法律重视多数利益而忽视少数利益。
3 .人的因素影响。
人的知识水平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4 .法律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合作。
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文化制度等社会因素影响法律的作用。
民事审判中的法律价值
1 .法律和人偶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进行价值判断。
2 .法律有规定但实践中有正义的,可以依照立法目的进行价值判断。
3 .发生多重价值冲突时,价值层面按价值层面判断; 没有价值序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
巴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将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1 .消极自由是主体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从.到自由,自由的目的在于排除干涉的消极目的。
自由就是不受别人的干涉。
限制自由是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更高的价值。
必须保留任何权威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的最低限度的自由,例如宗教信仰自由。
2 .积极自由。 它是以自己为主人的自由,是做.的自由”,意味着人们取得某种积极效果的能力、权利、机会,是人格的自我实现。
法律和自由
1 .依法实现自由
提供指导,赋予权利,划定边界。
2 .依法限制自由
伤害原则、亲缘主义原则、冒犯原则。
法律和正义
1 .依法保障正义和促进分配。
2 .法律保障和促进诉讼正义。
法律价值的选择
1 .价值排序原则
不同阶级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首先选择阶级的高价值。 人的生命和尊严被认为具有最高的阶级,自由是最高的法律价值,正义、平等的价值也高于秩序、效率的价值。
2 .比例原则
如果为了保护某种优秀的法律价值而必须侵犯法益,则不得超过此目的所需的程度。 也就是说,为了达成某种利益,使用最轻微的伤害手段或者尽可能轻微的限制,进行最佳选择。
3 .个案平衡原则
发生价值冲突时,要综合考虑社会特定情况、法律主体具体需要和利益,考虑各种要求,慎重选择,处理各种关系,达成个案平衡。 也就是说,进行全面的选择。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
1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式法律渊源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律的渊源。
2 .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 .法典编纂不同。 大陆法系倾向于制定法典,英美法系多为单行法律、法规。
4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是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角色。
5 .法律术语和概念也有区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英美法系是经验主义。
法治和法制
法治包括法制,但不限于法制。
法制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关注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目标。 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法制就谈不上法治。
另一方面,只强调法律的形式化,并不能阐明法治的真正含义。 如果过于强调法治而没有明确提出法治,“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医生”、“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很可能被遮蔽。
法治与人治
1 .根据上,法治在处理问题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治处理问题时,按照个人特别是当权者、领导人个人的魅力、德性和智慧治理国家。
2 .在方式上,法治以一般、普遍平等的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稳定一致。 人治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非合理性。
3 .在价值层面,法治是多数人的治疗,而人治则反映个人意愿。
4 .从标准上讲,法治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人治则以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最高权威。
立法原则
1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符合宪法精神、宪法规范;
立法活动都应当有法律依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立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同时,法律部分与整体之间、部分与部分之间应当协调一致,不得相互矛盾和抵触。 一切法律、法规应以宪法为基础,不得与其抵触,否则无效。
避免不同类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避免同一类别内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避免同一法律文件内规范之间的矛盾等。
应注意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避免它们之间的矛盾和重叠。
2 .民主原则
制定法律必须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
立法中应当考虑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利益选择和利益平衡;
要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以各种方式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
立法程序和立法程序必须具有开放性和透明度,在立法程序中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要求:
健全人大代表在法律法规起草和修改等立法活动中作用的制度和机制。
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吸纳公众意见的情况反馈机制。
3 .科学原则
制定法律应当尊重社会客观实际,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以理性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情用事。
要求: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建立健全征求下级人大意见机制基层立法联系方式,推进立法细化,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建立社会各方有效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
执法的特点
1 .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2 .法律执行内容具有普遍性。
3 .执法活动是单方面的。
4 .执法活动是能动的。
5 .执法进程具有效率。
执法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不仅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由法律规定。 主体必须合法,内容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合法。
2 .合理原则
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执行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适当、合理、公开。 即执法要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客观、充实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与社会生活常识相一致。 法律的执行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
要求:
行政行为应当出于正当行政目的,不得考虑法律上无关的因素;
讲诚信,维护信任利益。
平等对待,在相同情况下也同样应对。
行为适度,采取的行政措施、处理决定应当与应当达到的行政目的相适应。
3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利润,获得尽可能大的执法利润。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尊重科学,考虑客观规律,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一定成本——效益分析,使执法机关具有最大的合理性,造福国家、社会、公民,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公民利益的损害
法律适用的特征
被动性、协商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合法性、终局性、法律文书的形成。
法律适用的原则
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全体公民,无论民族、人种、性别、职业、社会地位、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在适用法律上平等。
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追究。
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2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司法权属于司法机关,只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权不能分割行使,不能排除其他机关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也不能与司法机关分开设立特别法庭。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审理案件,应当以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为依据,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而不以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判断为根据。
在认定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划清是非曲直、合法与违法以及各种不同犯罪的界限。
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案件审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清轻重缓急,作出妥善判断。
必须正确处理政策执行和法律与形势的关系。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语法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等。
语法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句子理解解释,是按照语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准确理解条文的基本含义。 这说明防止脱离法律精神实质断章取义或陷入形式主义。
系统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从一个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整个法律体系或在一个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结合其他规范解释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包括法律的外在体系解释和法律的内在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除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历史条件的研究,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与传统同类法律进行比较,以明确法律的意义。
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解释法律。 根据立法意图解释法律条文。
当然,解释是指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当某一行为当然应当纳入其规定适用范围时,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三.论述问题
法律对社会的调节
1 .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价值。
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是价值标准,是社会存在、人的行为合理、正确而令人满意的社会成员的共同认识和看法,是肯定和固定社会关系以反映各种社会关系的手段。
2 .法律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是一定社会阶段的社会规制手段,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产生于适应社会调整的需要,其重点在于社会,从它制定到实施,离不开社会。 法律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规范,涉及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3 .法律满足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需要。
法律产生了人的本质需要,法律的社会控制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实现社会结构有序化、社会运行良性化、社会秩序稳定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法律对社会系统的功能具有均衡、凝聚作用,以适应社会系统的某种所谓“需要”。
4 .法律推动社会变迁。
通过法律贯彻社会进步理念,让进步意识通过少数人的判断成为社会共识,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要求。
依法形成各种制度,通过它们直接影响社会变迁的性质和速度。
构建政府机关内部各种组织机构扩大对社会变迁的影响。
通过确立塑造社会环境的法律义务,培养社会变迁的要素。
5 .法律解决社会冲突。
法律通过强制力进行制裁或者补偿,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
法律和道德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1 .起源时间不同
2 .调整范围不同
3 .具体内容不一
4 .表现形式不同
5 .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
6 .作用不同
7 .体现的意志不同
8 .历史命运不同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 .法律是道德传播的有效手段
首先,在立法上确认几个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在国家强制立会上保障其实现。
其次,在法律实施中,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可以培养人们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2 .道德是法律的评判标准和推动力
第一,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第二,道德状况制约立法发展,道德为立法指明方向。
第三,道德对法律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体现在执法、守法等方面。
第四,在一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或者应该受法律规制,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规定,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具有相同的属性相互关联;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重叠,相互包容。
法律和道德的矛盾
1 .法律上允许,但道德上不允许。 就像时效制度一样。
2 .道德上不反对,但法律不允许。 如果要为父母复仇,就断绝父子关系。
3 .道德极端但正确,法律却置之不理。 通奸般的行为。
从规范作用的范围看,法律和道德对人们的行为有不同程度的要求。 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低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司法活动基本适用行政管理模式,披上浓厚的行政色彩。
实体重、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司法程序被忽视。
司法独立的客观性还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重视。
司法人员非专业化,司法公信力低。
首先,作为改革主体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决定了改革不可能真正推进。 司法改革涉及政治权力配置和司法职能定位,涉及整个国家结构和体制,需要国家动员国家和社会的大量资源和财政投入。 因此,这种改革不应由司法机关自行进行。
第二,完全由司法机关推进的改革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对改革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由于司法机关无权立法,如果其推进的程序改革与现行法律不一致,就会出现改革的正当性、正当性、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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