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谁先提出”这一点上至关重要,如果不明确这一点,很容易引起纠纷。 请看以下情况。
2007年7月18日,王某进入甲方公司,此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2月,甲方公司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商定具体方案后,王先生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甲方公司递交辞呈。
内容根据公司和本人情况,协商一致,本人保证2020年9月30日主动处理离职的公司在9月30日前按月发放,不改变本人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待遇,自2020年1月起不再享受每月3000元的报销补贴。 该退休申请的生效条件是公司和本人双方充分履行了上述承诺。 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为工作交接期,其间在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3天。 在这里申请,希望得到批准。
甲方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回复。 收到了邮件。 确认内容。 甲方公司和王某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照上述辞呈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020年9月8日,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王某。
“从明天开始休假,不用来公司工作了。 工资和其他现有福利将支付到2020年9月30日\”。
王某表示不同意辞职。 随后,甲公司关闭了王某的工作系统,将工资支付到9月30日。 双方于2020年9月16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王某写了辞呈,但认为并非自愿行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因甲方公司提出而解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于2020年2月20日向甲方公司提交辞呈,并于2020年9月30日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公司同意其辞职申请,确认了辞呈中所述双方的权利义务。
王某的辞呈,结合王某于2020年9月16日与甲方公司进行退休交接的事实,以及甲方公司顺利支付王某工资至2020年9月30日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均按照辞呈所述内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即王先生与甲方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前者的自愿离职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 所以,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不服,向第二中院提出上诉。 中院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说法
要解除劳动合同,重要的是谁先提出来。 因为会涉及到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上述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解除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是哪个先提出是非常重要的。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就是谁先提出解除协议发生了争议。 王某认为解除协议是甲方公司首先提出的,但甲方公司认为双方最终的协议结果是以“由劳动者提出”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根据短信内容和双方按照短信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的事实,认定劳动合同因王某一方提出而解除,不支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初双方在解除协议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是谁先提出的”这一重要信息,也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官提示
一是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明确解除类型为“双方协议解除”,防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以企业单方面解除为理由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风险。
二是澄清解除合同的提交人。 因为这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三是在合同解除过程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在协议书中载明业务交接流程、补偿费明细和支付时间、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避免诉讼风险。
综合:北京二中院、山东高法
资料来源:山东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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