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摄影新闻大律师网
导读:“你知道游泳健身吗? ”这样的吆喝声,已经从街头巷尾点燃了网络空间。 随着夏天的到来,很多人开始了健身的步伐。 最近,在成都的龙先生前后花了12480元,在健身游泳馆上了48节私人教育课。 但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龙先生想缺课却被拒绝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那么,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最近,在成都的龙先生受到健身的困扰。 前不久,她路过成都太古里附近,正好遇到一个健身房的销售员在发传单。 结果,她前后花了12480元,在这家健身游泳馆报了48节私人教育课。 “到现在为止,我没有拿到过健康卡,也没有签订过正式的合同。 ”小亮告诉记者,上了3个小时的课后,自己对私教和健身房不满意,为了离开成都,提前联系了健身房,取消了剩下的45个小时的课,试图拿回剩下的费用,但没有结果。
4月13日,在朋友的陪同下,龙先生再次进入太古旁边的这个健身房,但得到了拒绝退款的答复。 一位总监反过来提出把课时挂在网上转让,让人很郁闷。
消费者遭遇:
48小时的健身课只有3小时希望退款而被拒绝了
“三月初路过太古里,遇到了一位健身房推销员。 ”正要进行培训的龙先生听了销售员的推荐。 3月14日,她在这家健身房付了1000元定金,并在定金协议上签了字。 “上48节私人教育课,一共12480元,每节课260元。 ”龙先生说。
支付定金4天后,龙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教练毛老师剩下的11480元。 “我说过要在合同上签字,但是现在没有在正式的合同上签字过。 ”她说,不仅合同没见面,至今也没看到健康卡。 此外,龙先生还愤慨地表示:“我上了三节健身课,每次去都没有健身卡,所以不用储物柜和淋浴,教练因为各种理由在卖其他健身项目。”
除了对健身房和教练不满意外,小龙最近也打算离开成都,想找健身房退剩下的45节课的费用,但每次联系都被拒绝了。 “我不想知道。 既没有正式的合同,也没有说过不能退款,为什么不能退款呢? ”
健身房的应对:
退款不建议在网上销售剩余的课余时间
13日上午,记者陪同龙先生一行来到位于太古里旁的这家健身房。 据龙女史私教毛老师介绍,龙女史曾收受过微信支付的尾款11480元。 这笔费用都交给了公司。 关于健康卡的问题,他表示已经处理好了,还注册了系统。
关于退款的问题,他说自己只是个教练,如果退款的话,龙先生建议联系健身房的郝姓总监。
下午3点多,记者通过毛教练和健身房前台提供的信息联系上了负责此事的郝姓总监。 他说,龙某因为自己的原因选择了离开成都退款,但健身房没有过错,所以拒绝了退款的要求。 但经过多次协商,他建议龙先生可以在线转售剩余的课余时间,健身房也会积极配合。 另外,也可以申请冻结课程,在她需要的时候使用。
律师观点:
未签订正式合同的预付款不予退还,但余款必须退还
对于龙先生的遭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亮认为,龙先生与该健身房签订了定金合同,但并未签订正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行为只适用定金法则,龙先生交付的1000元健身房可以不退。 但由于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她随后交付的11480元预付款,可以要求健身房退款。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达所记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纠纷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表示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示已接受申请人承诺的,申请人受其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指他人希望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益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将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如果没有指定特定系统,则该数据电文进入任何接收者系统的第一时间将被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明确表示不能以其他形式撤销要约。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四)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以行为表示可以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以对话方式要约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以非对话方式要约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自承诺期限自信书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送达之日起计算。 信上未注明日期的,从投寄该信的邮戳日起计算。 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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