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上的背书是一种基本的票据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背书行为有效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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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主题11 :票据行为背书

1、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便笺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名的行为。

2、背书种类: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3、背书记载事项:背书人签名、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姓名

必须记载的事项:

记者签名

背书人姓名(背书人姓名)背书人姓名未记载将汇票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名称和背书人的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和“质押”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注意:对于记载事项,不写的话票据不会无效。 如果不写,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如果在此背书未记载日期,则视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背书。

粘票的第一位载人必须在票据和粘票处加盖骑马章。

背书连续

注意:背书的签名应该依次前后相连。

不要背书:

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注意:票据金额的部分背书不能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人也不得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背书人

背书限制)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或者可以转让,但开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记载汇票不得转让,其后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只对直接背书人负责。

期后背书:被拒绝承兑、拒付或者超过建议的支付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的责任。

效力:背书人在背书转让票据后,承担保证其后手持有的票据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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