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税收制度现代化体现在各个方面,税收征管现代化也取得重要进展,税收政策效应不断显现。
“十三五”规划即将圆满结束。 此时,回顾过去五年中国税收大事,展望未来,具有特殊意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宏观经济管理,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对“十二五”时期税收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在此,笔者整理一下“十三五”时期税收工作的几个关键词。
现代税收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把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 深化税制改革是财税改革的三大内容之一。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按照优化税收制度、稳定宏观税收负担、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法定原则,建立税收科学、结构优化、健全法律、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现代税收制度建设体现在各个层面,既有实行税收法定、建设税收法治国家的内容,也有具体税收制度完善和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内容,还有税收政策和国际税收领域的内容。 现代税制建设体现了治税整体观转变的要求,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集中体现在税收领域。
税收法律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通过,其中涉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种设立、税率确定和税收征管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十三五”期间,8个税种完成立法任务,其中环境保护税属于新税税种。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烟草税法和船舶吨税法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车辆购置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和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2020年9月1日针对三种税种的税法进行了修改。 企业所得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31日修订通过的车船税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
税收法定不仅仅是税收实体法的通过。 更重要的是,税收立法越来越体现税收法治精神的要求。 立法绝不是把条例和暂行条例变成法律就可以了。 税收立法过程同时也是税收制度的完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已经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已经完成立法的税种就是这样,对尚未完成立法的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会就相应的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9年7月16日,土地增值税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至8月15日; 2019年11月27日,增值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26日,2019年12月3日,消费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2日截止。
总体来看,我国18个税目中有11个已经立法完毕,其他尚未立法完毕的税目立法正在扎实推进,税收法定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谋求增加
2016年5月1日,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营改增进入全面试点阶段。 “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这项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了。 营改增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先分行业,再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试点,直至全面试点。 采取这种渐进改革,充分吸收改革经验,扎实推进营改增试点。 金融增值税制改革是全世界的难题。 中国采取税负偏移的做法,初步建立了金融增值税制,为下一步金融增值税制的完善做好了准备。 在增值税改革的同时,增值税制度得到了完善。 与全面营改增试点同时进行的,还有新增房地产收入退税,这标志着我国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已经建立。 在营改增过程中,增值税税率体系不断优化,由营改增之初的四档税率缩小到三档税率,税率水平总体下降将使增值税税负更加合理,增值税中性作用更加充分发挥。 营改增全面试点,为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二档和完成增值税立法任务做了更充分的准备。
增值税改革不是简单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牵一发而动全身。 增值税改革涉及地方税收入体系的构建问题,增值税改革推进了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前者通过优化政府间财政关系,提高增值税收入地方共享比例和增加中央地方税收返还得到有效解决;后者推动了新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形成,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优化了纳税服务,从税收上促进了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综合课税
“十三五”时期,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成效显著。 多年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于2019年1月1日成立。 工资、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行综合征税,综合所得税的公平性大大提高。 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的分类收入纳入综合收入,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整的公平作用。
到201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其中2017年为8.3%,2018年为8.87%。 201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与税收收入之比只有6.57%,这是税改减税的结果。 2019年所得税退税率下降的原因之一是,从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扣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从2019年开始,综合收入扣除费用标准变为每年60000元。 二是专项附加扣除减轻了个人和家庭养老、住房、医疗、教育等负担。 个税改革总体上降低了个人负担,促进了社会公平。 这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个人所得税来源越来越丰富,将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地位还会继续上升。
个人所得税制通常被视为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运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税收征管水平的考验。 2020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首次汇款进展顺利,离不开税务部门的精心准备,离不开制度的合理设计。 税款的汇款也得到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大力支持。 一方面,信息技术使税务部门更容易获得个人纳税信息,另一方面,个人汇款通过手机APP进行。
减税削减费用
“十三五”期间,新增减税降费总规模将达到7.6万亿元。 2018年减税降费1.3万亿元,2019年2.36万亿元。 2020年前三季度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有力支撑了经济增速由负转正。
为了应对国内外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积极的财政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减税降费。 减税降费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撑。 减税面广、减税力度大,主要税种各有不同程度的减税措施。 “十三五”时期的主要减税政策与税制改革方向一致,实现了税收政策与税制建设的有机协调。
国际税收
“十三五”时期,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加强,国际税收已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税收议题。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数字经济的崛起,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更加突出,国际税收领域重点关注深化国际税收合作,保护各国税基安全。 中国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为制定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发挥作用。 “十三五”时期中国税收工作也是重中之重。
“十三五”税收制度现代化体现在各个方面,税收征管现代化也取得重要进展,税收政策效应显现。 展望“十二五”,中国将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进一步优化税收结构,更加合理税收负担,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使税收更加适应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作者: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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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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