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经济法基础第二单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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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筹措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额1亿元的股份。 哪个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 .必要时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 .董事会决定后,自行发行

c .可采用溢价发行方式

d .不需要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正确答案】c

【解答分析】选项a错误。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200人以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所以可以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但是,请注意,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无论是特定对象还是非特定对象。 因此,在选项a中说“根据需要”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选项b错误。 发行股票是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议。

选项c是正确的。 根据《证券法》第34条,股票发行采用溢价发行,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据此,鄂神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溢价发行方式发行股票。

选项d错误。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销售期限届满的,发行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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