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到销售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价款凭证之日。 先开发票的,是开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日。 增值税抵扣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之日。 具体为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无论商品是否发行,均为收到销售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价款证明书之日。 采用承兑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送货物,办理完毕当日;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日,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在货物发出当日;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当日,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预收款或者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接受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未收到代销清单及款项的,为发送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日;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取销售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价款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视为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至第一款所列货物的销售行为,发生为货物移送的当日。
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之日。 先开发票的,是开发票的当天。 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或者完成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后收取款项。 取得销售价款证明的当日,是指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是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日或者房地产权利变更的当日。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日。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是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当日。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日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当日。 增值税抵扣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不发生纳税义务,但需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本政策的计划节点,甲方不着急要求发票时,总包方可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延期至开具发票时或抵消后期工程进度款时。
案例一: d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2017年6月26日,接到当地主管国税所的通知,要求接受税务局的日常检查。 税务局的两位税收管理员通过库存结算,发现结算不一致。 账上记载的w商品数量为100万箱,单价为80元,实际库存商品数量为50万箱。 据企业财务负责人说明,上个月卖给B公司的50万箱没有收到货款,因此收入没有得到确认。 税务人员要求d公司补充税金和滞纳金。 理由是货物已发出,合同已签订,合同中约定b公司在收到货物的五天内付款。 “企业一定要补税和滞纳金吗? 解析:1.是否实现纳税义务政策的依据: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的实现时间,无论货物是否发送,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是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日。 本案实际:商品已经发行,没有收钱。 签订了应收账款日期的合同,日期过去了。 2 .应纳税增值税额=11050/1.1313%=632.74应纳税城市建设和增值=632.74=75.929应纳税所得额=10050-8050-75.929=924.07应纳税企业的税额
3 .税收筹划节点分析账大于实,不一定要交税。 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货物是否已发送没有必然联系。 关系到是否收款、开票、合同是否约定付款条件以及条件是否实现。 在此案例中,税务机关是否认可策划节点为直接收款方式? 如果同意,约定的支付条件会实现吗? 收款未请求的情况下,可以不签订合同吗? 可以签订合同,不约定支付条件吗? 这里需要灵活判断理论上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实际上也有资金风险。 例如,还存在未承诺付款条件的客户不付款或大幅拖欠款项等风险
情况2.A公司代替b公司代销货物。 2020年6月1日,a公司承诺B公司w货物数量1000公斤,单价100元,适用税率13%,代理费按每公斤1元支付,每半年结算一次。 由于商品滞销,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只销售500公斤。 B公司实际上与a公司结算了货款和交接手续费。 剩余500公斤货物继续代销,2021年5月25日前全部代销完毕,货款和代销手续费正常结算。 1.A公司税款的实际计算过程(1) a公司实际收到代理商名单之日确认收入,与b公司结算代理商手续费)2) a公司2020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计算销售税额=50010013%=6500元计算销售税额=500 (4) 2020年12月31日计算城建税和附加=6500=780元)5) 2021年5月25日计算城建和附加=6500=780元
2 .税收筹划节点分析(1)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除收到代销清单之日外,还有收到代销款或者代销日期超过180天的。 )2)在此案例中,只是在收到代销清单之日当天确认收入推迟了代销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3)本案例实际确认收入为2020年11月28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 )4) 2020年11月28日应纳税增值税=100010013%=13000元应纳税城市建设及增值=1300012%=1560元)5)应补缴滞纳金=(增值税城建税)0.0005
)6)退回代销货物超过180天尚未售出的货物,避免即使实现纳税义务,货物也未实际售出而承担税款。 (7)退货只能用结账表达,货物不会移动,所以可以削减成本。 )8)为了稳健起见,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只做账务处理不允许实际退货吗? )9)代销合同中是否约定了退货权利义务条款? (十)代销方式影响退货的可行性。 例如,买断方式的代销可以退货吗? 代销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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