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属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内容变化的是(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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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历史被称为“春秋”; 从公元前476年到公元前221年,这个历史阶段被称为战国时代。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春秋战国时期,是历史上非常重要的变革时期。 本章重要的是把握法律变革,重点把握春秋时期成文法的颁布和战国时期变法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颁布

一、立法工作颁布成文法的原因春秋时代社会变革的出现,特别是大量私人田地的开发,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逐渐壮大,他们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秘密法的状态显然不能保障对新开垦的土地的权益。 因为国家随时都可以回收土地。 这时,新兴地主阶级渴望公开法律,以公开的成文法形式确立他们对新开垦的土地的权益是当时不可逆转的趋势,从此各国开始了新的立法活动,逐渐走上了法律公开的道路。 滇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 .楚文王制定《仆区法》。 大约从公元前689年到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制定了《仆区法》,《仆区法》是关于逃亡者隐匿和赃物的法律。 2 .楚庄王制定《茆门法》。 大约公元前613年到公元前591年,楚庄王时期制定了《峁门法》。 《峁门法》是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晋国的立法活动: 4次1. 《被庐之法》。 晋文公于四年,公元前633年左右,晋文公掌权时,制定了“庐法”。 2 .赵盾制“常法”。 公元前621年左右,赵盾为晋执政时,制定了《常法》。 这部法典当时没有公布。 3 .范武子之法。 公元前593年左右,范武子执政时,制定了《范武子之法》。 4 .赵鞅、荀寅铸赵盾之法在鼎。 公元前513年左右,晋国赵鞅大臣、荀寅大臣将赵盾的法典铸造于鼎并公之于世。 这是晋取得政权后新势力的一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郑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 .子产铸造刑诉书在鼎。 大约公元前536年,铸造子刑法书在鼎。 子产“铸刑书”,意味着曾经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曾经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逞能功夫”的做法行不通,“刑不知道、则威不可”的时代结束了。 和其他改革一样,刑法书遭到了激烈的反对。 2 .骏步杀邓析用《竹刑》。 邓小平擅自制定了能够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并在竹简中写道。 历史上被称为“竹刑”,开创了私家法学的先例。 邓析的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当时影响较大,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成文法的颁布引起的争议,从上述立法活动可以看出,春秋后期,郑国子铸刑书和鼎,将成文法公诸于世,是中国历史上首次颁布成文法,此后,晋国等其他国家也将法律公之于世。 1 )叔本华反对子产铸刑书)孔子反对赵鞅、荀寅铸赵盾法鼎。 大叔反对公开法律,认为法律公开后,人们会争得更多的心,法律会增加,带来国家的灭亡。 孔子也反对公开法,认为法公开,民事依法行事,无须依附贵族,最终导致贵贱无序,导致国家灭亡。 两者反对的理由不同,但他们的目的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我们不希望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的宗法等级制遭到破坏,被更多体现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律所取代。 三、成文法颁布的意义1 .结束秘密法时代2 .打开刑依法定局3 .礼治转向法治4 .法学萌芽

第二节战国时代的变法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剧烈变革,不仅为人们探讨治国良策提供了土壤,社会动荡也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各种新思想应运而生和发展。 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不同利益主体,从各自的立场和利益出发,对政治、经济等问题进行了长期的讨论,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影响最大的有儒、墨、道、法四种。 儒家反映了封建贵族的利益,创始人是孔子,代表人物是孟子和荀子。 墨家反映了小生产者的利益和要求,创始人是战国初期的墨翟,主张“兼爱、互惠”。 道家是隐居山林的没落贵族,即反映“隐居”阶层思想要求的学派,创始人以老子为代表,先秦时期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 法家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先秦时期聚集的法家大成者是韩非子。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成为战国时代最重要的法律思想。 各国在变法时多采取法家的做法。 一、法制指导思想/法家思想厉行法治法家认为,只要法律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就能起到固定争夺的作用。 法还可以禁止恶民乱臣的犯罪,基于人性本善的观点,法家认为道德教化改变不了人的恶性。 法还可以制人民,通过法律使人民致力于农业和战争,寻求富国强兵。 法律公开要做到以法为教、以官为师的法律公开,也就是说,法令要公开、家喻户晓。 而“以法为教”是指官吏、民众都懂法律,“为官为师”是指由精通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向其他官吏、民众教授法律,教育内容也以法令为主要内容。 轻罪重罚法家主张在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 商鞅说:“所以执行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生,重者才能发展到现在。 这就是“治其治之”。 ”二、《法经》制定魏文侯任用李昕制定《法经》。 内容1 .具体实例: 《法经》分为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和0755 六篇编成的逻辑关系是:“如果想王者之政,就不要着急盗贼。 因此,其律法从《盗》、《贼》开始”。 也就是说,对国家来说盗窃、小偷是两个最重要的犯罪,所以放在编辑的开头。 如果有盗窃、小偷犯罪,就需要对犯人进行检举,所以《盗法》、《贼法》之后有《囚法》、《捕法》两个。 其他犯罪由《杂法》规范。 最后,对以上犯罪进行量刑,根据情节需要加、减量刑,按《具法》规范。 《法经》的体魄已经体现了比较严谨完善的特色。 2 .内容:正律: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所谓盗窃,即侵犯官吏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 盗贼是指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危害政权等的犯罪行为。 《囚法》、《捕法》规定与逮捕有关的犯罪。 杂律( 《杂法》减律) 《具法》 《具法》即根据情节量刑时减刑的规定,主要是关于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的《名例律》部分和当今刑法的“总则”部分历史地位与影响《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它以先秦法家的思想为指导,借鉴、总结、汲取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和颁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了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它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和法典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镇压盗窃为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封建法典奉行的指导原则。 贯彻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 体例的编纂和思想的编纂为后世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三.商鞅变法背景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下令招贤。 商鞅手机《法经》进入秦国,受到秦孝公的赏识和重用,主持秦国变法。

商鞅根据李昕的《法经》,结合秦国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变法方案,先后进行了两次变法。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主要内容1 .将法律改为法律,明确法律处以重刑; 2 .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耕战3 .设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4 .焚烧诗书,禁止游弋宦。 意思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最彻底的。 摒弃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制度等,迅速发展秦国政治经济,完善法制,国家统一,逐渐具备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今后秦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东汉王充在《论衡书解》中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请记住。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最彻底的,为今后秦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