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保险的特点包括互助性、补偿性、射幸性、自主性和储蓄性。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类型
内容
投保人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
遵守保险义务
履行保险合同应当严格遵守约定,完成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保险人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通知投保人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及时全面支付
及时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即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失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旨在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以保险作为赌博工具或故意诱发保险事故牟利的企图。 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仅没有损失,还可以领取赔偿金或保险金。 这就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诱发故意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在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救济措施的情况下消极地放任保险事故的发生。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情况
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除前款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返还保险人扣除相应手续费的保险费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的,其所承保的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属于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 只有近因是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四)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 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种类、保险范围、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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