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类考试作弊,最高可判7年

这4类考试作弊,最高可判7年

在高考、公考、法律考试等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影响为实施作弊,向他人非法销售不完全问题,认定为犯罪; 导致考试延期、取消等,被认定情节严重……

昨天,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作弊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定罪的标准是原则性的,难以掌握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频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

为严惩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第二百八十四条,其中规定了考试作弊罪、非法销售、提供试题、答题罪、替考罪。

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在办案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销售、提供问题、答题罪、替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原则,难以掌握。 此外,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的处理。 为此,“两高”昨日发布司法解释,予以澄清。

相关人员普遍学历较高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介绍,目前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呈现利益链化特征。 组织考试作弊分为偷题、制作答案、买卖答案、发送答案等犯罪,表现为团伙犯罪。 而且技术对抗性强,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相关人员普遍学历较高,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犯罪行为隐蔽度高。 工具的专业化发展,目前出现了通过大功率无线数字发射机向考场远程发送试卷、答案的情况。

对此,陈飞燕表示,公安部将重点打击,依法严厉打击有组织不正当行为的犯罪组织。 并以链式打击为关键,坚决深入打击为组织考试违法犯罪提供广告支付、教育培训、后勤送达等帮助的犯罪分子。 还将利用信息网络公开发放和传播国家考试试题,坚决跟踪查处有组织提供答案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依法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进一步说明

替换试验

《刑法》 (代他人或者代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替考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 )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和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较少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数罪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问题、答案,然后组织考试作弊、非法销售给他人、提供问题、答案的情况,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不同的认识。

《解释》 (窃取、刺探、收购等非法途径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和答案,然后组织考试作弊、非法销售试题答案,若干行为触犯了若干罪名,分别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看点一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 因此,《解释》将在这三种考试中组织不正当行为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姜启波解释说。

组织作弊延期、取消考试或者启用预备题的; 考试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均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姜启波表示,很多作弊犯罪往往能看到内鬼的影子。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承担的职责,实施考试作弊犯罪,主观恶性大,危害性大,必须严惩。

此外,《解释》考生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不正之风超过30人次,组织不正之风明显“情节严重”。

法律实务中组织考试作弊未遂,行为人在考试开始前被查处,不能达到作弊目的,该如何认定?

此次《解释》在考试前被查获,但有考题、答案或者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况的,应当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看点二

非法销售不完全问题不影响认定为犯罪

关于非法出售、提供问题、解答罪的认定,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刑罚配置相同,存在上述三种情况:非法出售或者提供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问题、解答的; 造成延期、取消考试或者启用备题的,考试工作人员非法销售或者提供试题或者答案的,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多次非法销售或提供问题、答案的; 违法销售或者提供问题、解答30人次以上的;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也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问题、答案非法销售或者提供给他人,问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销售、提供问题、答案罪的认定。”

对替考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第四项规定,让他人代为或者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替考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解释除重申该规定外,还明确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和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较少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看点三

眼镜式密拍装置等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根据《解释》,具有避免或突破考场防止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保存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为作弊而专门设计的程序、工具

据此,为了避免试验场检查而伪装,能够收发考试问题、答案的按键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可以被认定为“作弊器材”。

《解释》还明确,难以认定“作弊器材”的,根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盗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问题、答案,然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向他人销售、提供问题、答案的情况,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不同的认识。

《解释》第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网杰,窃取、刺探、收购等非法途径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和答案,然后组织考试作弊、非法销售试题答案的

看点四

作弊犯罪可以宣布职业禁止

姜启波表示,实践中作弊犯罪存在再犯现象,许多犯罪分子“重操旧业”。

此次公布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依法宣布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即“对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处以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职业。 被宣告管制、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此外,作弊犯罪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行为人实施此类犯罪主要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姜启波表示,必须提高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使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到补偿,再次剥夺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据此,《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处以罚款。”

北京新闻记者王俊

樊一婧校对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