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二期末考试题及答案解析,民二试题参考答案及分析高中

民法二期末考试题及答案解析,民二试题参考答案及分析高中

几点说明

1 .我没有参加所有问题的评分,所以有些问题的答案是我自己做的,只是参考答案

2 .法大不成文的传统,考试不给官方答案,所以我不代表官方答案

3 .解答和分析的目的有两个。 就是通过与答案的情况进行比较,了解自己的得失情况,正确评价自己最终得到的分数。 骨子里我不喜欢这种传统的考试方式。 另外,我不认为在这种考试中得不到高分的同学不是优秀的学生。 但是,毕竟大家必须在各个层面面对这种考试形式,所以才会帮助大家进行“适者生存”的训练。

4 .答案和简要分析使用黑体字

5 .显示我个人理解的出题难易度指数:1-5

6 .随着成绩的提交,2010-2011秋季学期我的教育完全结束了。 我不需要做这些事。 我希望大家能理解我的良苦用心。 特别希望成绩不好的同学能振作起来,先享受假期,然后全力以赴学习下学期。

一.选题

1 .甲方拥有电脑,其对电脑的所有权在以下情况下不消失:

a .电脑丢失b .电脑没收

C .电脑由甲卖给乙D .电脑受损,经修理部修理后恢复原状

D . 虽然对c选项有些犹豫,但既然是单一选择,就不难了。 因为d选项很明显。  

难度指数: 1

2 .下列同时属于用益物权和从属权的:

a .宅基地使用权b .留置权c .地役权d .采矿权

c .最基本的知识,我不会解释。

难度指数: 1

3 .甲方向乙方借款1万元,约定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质,双方签订了质权合同,但未办理股权设定质量登记。 用以下说法是正确的。

a .由于未进行股权设定登记,质权未有效设定

b .质权设立,但无对抗效力

c .质权设立,具有对抗效力

d .未将设立质权的事实通知公司,质权不成立

a .只不过是法律的规定。 这个问题经常是错误的。 无论是上市公司股权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权都需要在登记后设立。

难度指数: 2

4 .甲方盗窃乙方自行车,将自行车赠送给知情的丙方维修店,丙方对该自行车的占有属于。

a .合法占有b .恶意占有c.d .有权善意占有

B . 如果不是脑残就能做正确的事,不解释。

难度指数: 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禁止抵押财产如下。

a .建造中的船舶b .土地所有权

C .尚未完工的商品大楼D .工厂的半成品

B . 试验法条的规定。 即使不懂法律,只要懂了土地公有制,回答也不会错。

难度指数: 1

6 .下列表述中,属于债务相对性的:

a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承租人仍应按约定交付租金

b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c .房地产买卖已预告登记,但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

d .动产浮动抵押已经登记,但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第三人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标的物的

A .他说。 这个问题不太好办,我个人觉得问题本身也有一点不清楚的地方。 但是,单选题应该可以用排除法进行。 BCD比较容易排除。

难度指数: 4

7 .甲对乙说。 “如果你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想赠送自己的房子和宝马汽车。 乙方同意。 2年后,乙方将获得某国家机构的职位。 关于甲和乙的约定,以下是正确的。

a .属于种类的债务b .属于选择的债务c .属于连带的债务d .属于劳务的债务

B . 这个问题似乎是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真正问题,但我不喜欢它出现在我们的期末考试中。 要举出选择的借款的例子,可以举出1万个比这个更好的。

难度指数: 2

8 .小张外出了,台风快到了。 邻居小李担心老张年久失修的房子会被风刮倒,用几根木料支撑着老张家,老张家抵挡不住台风,倒塌时压死了老李养的几只鸡。 以下是正确的。

A .李先生并不是自己修理房子的,所以不能成为没有理由的管理

b .房屋最终倒塌,未达到治理效果,治理没有理由不成立

c .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

D .张先生不必支付李先生的固定费用,但必须赔偿房屋倒塌给李先生造成的损失

C . 好像是司考问题的改写。 因为没有管理,不求一定能达到管理效果,课堂上强调了。

难度指数: 2

9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下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债权转让在债权转让和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

b .债权人一并转让其合同债权债务的,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生效

c .按交易习惯可自由转让的债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采用自由转让和原则

d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让出

d .这个选项明显是错误的。 民法遵守意思自治原则,没有理由限制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转让。 但是,如果正题a的选项表达有一定问题,应当改为通知债务人已发生效力。 虽然不严格,但是单选题太好了。 D的错误很明显。 这也是分析答案的技巧。 任何考试都不能要求所有的问题都没有缺陷。 你必须学会从疑问中把问题变得正确。 这也反映在这种武断的所谓“客观问题”考试方式无法测试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解。 不行,不能改变。

难度指数: 3

10 .以下期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然不会消失。

a .撤销权人表示抵消,对方没有承诺

b .由于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债务人提存了债务标的

c .债权人甲公司与债务人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

d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婚姻

D . 抵消是单方面的行为,不需要向人承诺,一旦表明,债务就会消失。 b提取和消灭债务,c构成典型的混淆。 结婚并不一定会被混淆,也包括可以实施约定财产制等。

难度指数: 3

2 .多重选择问题

1 .甲把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乙把它托付给丙保管。 丙方向善意之丁以合理价格销售和交货钟表。 以下表达是正确的。

A丁善意地取得这个,甲方的所有权消失

B丁善意地得到此物,乙方的质权也会消失

C甲方所有权消失,但乙方的质权具有对抗性,仍可郑重主张质权

D质权人不得将手表委托他人保管,因乙丙保管合同无效,丁不能善意取得

AB。 报考了物权法第108条。 我在课上重点讲的是举了这个例子。 PS :这个问题不是我出的。

难度指数: 2

2 .对以下几个区分的表述是正确的。

A区分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的一切

b划分只适用于房地产,不适用于动产

C区分所有是指对建筑物有独立用途部分的所有和对公共部分的共同共有的总称

d区分所有共有人出售自己专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广播公司。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当然只适用于房地产,乙对A是错的C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在表达上也不完美,但事实如此; d显然是错的。 上课的时候我也强调了。 而且,如果你明白什么是真正区分所有,就不会选择这个。 这个也可以用常识排除。 从来没有问过谁的房子在卖,是邻居有优先购买权。

难度指数: 3

3 .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拟以下列财产设定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有的可以作为质权对象:

a .可依法担保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B.MP3

c .提单d .建设用地使用权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需要理解法律的规定,理解抵押和质权的分工。 b为动产质,AC为权利质。 d是抵押权的对象

难度指数: 3

4 .甲方对乙方有2009年8月10日到期的6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方不能清偿。 乙方对丙方有5万元债权,偿还期满7个月,但乙方未对丙方采取法律措施。 乙方对丁还享有5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方去世且无其他遗产的,遗嘱中将上述10万元债权赠与戊。 对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下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对乙方的遗赠

b .乙方去世前,甲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丙方偿还自己

c .乙方去世前,甲方可以直接向法院郑重要求自己清算

d .甲方行使代位权胜诉的,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当从乙方财产中支付

AB。 正题也有司考的风格,同样我不喜欢。 那似乎也是所有选择题中错误率最高的问题。 以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关基础知识,选出A和B应该不难,排除C也应该不难。 重要的是d :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解释说由副债务人负担。 法条,不应该勉强说。

难度指数: 4

5 .送牛奶的人不小心把小王点的牛奶放进旁边小张的牛奶盒里,小张知道了,就拿走了喝。 问:以下对张某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

a .不当得利的构成b .无因管理的构成c .事实行为的构成d .法律行为的构成

交流电。 B和D很容易排除,所以选AC。 正题又回到民一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的知识点,喝牛奶是事实行为

难度指数: 3

选择题总结

总体来说,难度比较低。 无线电错误不能超过2个。 多选也是一样。 但是,我看到有几个同学全毁了。

三.简答题

1 .简述债权人在债务保全中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事由。

就是考法条。 《合同法》第74条,有什么难的? 但是,答案一致的同学很少

审查问题时要注意。 问题是询问“理由”,没有必要用“构成要件”的方式严密地回答。 基本上,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为人所知。 在第二种情况下,受让人的“知情同意”是关键。

难度指数: 1.5

2 .简述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我认为是绝对的出题,但是解答的效果不好。

重点:客体为动产的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该动产与被担保债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没有禁止留置的情况

难度指数: 1.5

3 .举例说明债务产生的原因。

很多学生不理解这里的“例子”。 很多学生在正题的回答中使用了20个字以下。 合同;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不正当利益; 约定的过失。 太简单了。 例如,希望你举出甲方如何,乙方如何。 我在课堂上讲发生原因的时候,直接从案例说起。

难度指数: 1.5

4 .简述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意义。

与前三题几乎都是配点的问题相比,这个问题有点难。 教科书上登载了现成的答案,但要求记住教科书上所有的东西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在评分中,正题的评分标准是有弹性的,不要求回答教科书的全部内容。

大家最应该考虑和回答的,被称为“占有人与恢复请求权人的关系”,是在《物权法》第242-244条中表达的区别的意思。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在面对要求返还原物的权利人时,在费用追偿、损害赔偿等方面有重要区别。

其他解答点包括实效的完成; 与善意的关系等。

难度指数: 4

四.实例分析问题

这次的试卷分析问题普遍做得不好,分数不符合预期的,通常在这个大题中就太充分了。 特别是第二个问题,错误非常多。

甲、乙、丙共有房屋,甲有40%的份额,乙有35%,丙有25%的份额。 三方约定,该房由丁某租赁,租赁期限为5年。 请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 .甲方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时,乙方不主张购买,丙、丁均主张购买,且提出的条件相同。 甲方应该转让给谁?

哈。

这个问题五分,沉甸甸的。 但是,很多同学回答错了。 这个问题混淆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特别是对于属于合同法分则内容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很难。

份额终究是被转让的,作为共有人的丙方当然会被赋予优先购买权。 关于丁是否享有,存在一定争议,司考历来被认为有,但在顺序上落后于共有人的权利。 我认为承租人此时对份额没有优先购买权。 尽管这两种意见有分歧,但不影响正题的答案。

难度指数: 3

2 .甲方主张出售共有房屋,乙丙不同意的,甲方的主张是否支持?

答案并不简单。 “不”。 但是,有必要正确回答理由。

首先指出该共有为按部就班共有,并说明共有物的处置必须征得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 甲方只拥有40%的份额。

难度指数: 1.5

3 .丁租赁期间所设甲、乙、丙方因辛借款,辛抵押该房进行了抵押登记。 甲、乙、丙方到期不能还款,租赁期第三年辛欲行使抵押权与丁发生纠纷。 辛可以行使抵押权吗? 如果可以行使的话,行使抵押权的结果对丁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这是我在课上重点谈到的“抵押和租赁”的问题。 如果能理解的话就不是那么难了。 既然租赁在先,就适用“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

答案是:

第一题)辛可以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因抵押物不能通过丁租设立,抵押合同有效签订,抵押登记完毕。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已具备抵押权的行使条件。

第二题: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丁作为承租人可以继续出租租赁住房,直至租赁期满。

难度指数: 4

2010年10月5日,卖方a公司与买方b公司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 根据合同,b公司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20万元。 为了保证b公司按时付款,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 10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交货,后者认为货物质量有一定问题,要求减少货款,并拒绝全额。

11月11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价款20万的债权转让给d公司,但没有通知b公司,关于该项债权转让没有得到担保人c公司的同意。 11月25日,d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债务,支付20万元,并要求担保人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和d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d公司什么时候取得债权?

这是上课时我特别强调的问题。 但是,很多同学回答错了。

回答:债权转让合同自11月11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本合同特别生效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立即生效; d公司也于11月11日取得了债权。 因为关于通知债务人等事项,不影响转让当事人之间处分行为的效力。

难度指数: 3.5

2.B公司能否以债权转让和没有及时通知为由拒绝向d公司追索?

不能。

在最后几周课时困难的情况下,我行《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实际意思是,要花将近一个小时。 事实证明,对这一规则的误解相当普遍。 很多同学回答说“可以”。

难度指数: 2.5

3. D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个要求应该支持吗?

是的,我可以。

题目的表达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债务转移需要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以便在债务被承担时保证继续有效。 债权转让完全不需要保证人的同意。 保证无约定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难度指数: 2

4 .如果a公司交付的货物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b公司可以就此向d公司提出抗辩吗?

是的,我可以。

试验是《合同法》第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这个法律很抽象,死记硬背是没用的。 我在课上,从“债务人的状况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应该先于债权”的角度出发,引导其理解该集团的规范,直接列举了买方收到不合格标的的例子。 学习民法必须试图理解。 否则,别说在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就是让我抽象地说明一个法条是什么意思,连做出正确的问题都感到困难,束手无策。

难度指数: 3.5

五.法条分析问题

分析一下下面的法律吧。

条文: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订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重要的是区分合同产生的债务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 另外,本条中“合同”是指产生“债权债务”效果的“债权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 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所有权由出售方向买方转移的,应当遵循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登记生效原则。 如果表达这个意思的话,评分应该还要在7分以上。

不能基本理解这个规范,就等于整个学期都学到了“民法原理”。 因为这正是贯穿“借款”和“物权”的核心问题。 但是,相当多的同学没有达到积分

都说我上课很啰嗦,在很多问题上,我也确实很啰嗦,但我觉得这个啰嗦非常必要。 应该说是我故意选择了絮叨。 关于本法条的理解、适用以及上述债权转移问题、抵押和租赁问题,我真的很挑剔,大家真的明白了吗? 我有预感,我知道大家其实很难理解这些问题,所以我会多说。 这些问题在考试前不需要突击记忆,所以我认为这些问题不是记忆的问题。 大二上学期考试后,大家要认真考虑如何学习法学。

难度指数: 3

六.论述问题

论不动产登记在我国《物权法》中的效力。

论述问题的答案应该始终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旨在审查大家对一个制度、一个理念的宏观把握。 这个问题要求谈谈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应该谈的重点如下

1 .从静态看,不动产登记与物权归属的基本关系。 应该重点论述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强调可以通过反证推翻。

2 .从动态上看,登记对物权变动有什么意义。 主要可以从《物权法》出发,讨论\”注册生效主义\”和\”注册对抗\”等问题。 例如,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原则上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但也有许多例外列入“登记对抗”等。

难度指数: 3

我发现很多同学都有满满一纸的法律术语,但被误用了,我很伤心。 自己欺骗自己,说自己也不能理解的话,自称“法律家”。 其实,你的法律水平怎么样? 一开口专家就知道了。 我希望大家努力学习,但绝不仅仅是为了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