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读书人必须要读的书,古代人对读书的看法

古代读书人必须要读的书,古代人对读书的看法

今天北宋著名文学家苏轼的诗《读书万卷不读律,知尧舜无术》,就是苏轼乃至中国古代士大夫蔑视法律的明证,这一理解略有简化。 事实上,苏轼的本意并非如此。 另外,中国古代的大部分士大夫也认为,无论是从政治为官,还是修学,都需要学习法律知识,也有深厚的法学素养。 但是,受大环境的束缚,律学是一门不太被重视的学问,官员们也不太尊重法制,公开法外行刑不谴责。

其实,读书也读律是中国古代的许多有识之士

有这样的共同主张。 从一些间接的记载来看,中国古代士大夫的律学修养很好。 但另一方面,律学一直是一门很少被重视的学问,苏轼诗歌中所反映的不情愿和牢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部分真实。 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是,相对于对律学的冷淡,士大夫对学习儒家经典有较多的自觉,即使是刑名官也往往有深厚的儒学功勋。

另外,一方面由于“无诉讼”的传统,律学没有活动空间,作用不大。 一般读书人出于功利目的,没有学习法律的动力和兴趣。 另一方面,与中国古代的传统价值观有关。 传统士大夫和官僚阶层大多认为,“吏事”与“文章”、律令与儒学地位有贵贱之分,吏事与律令冷酷寡恩,是法家之术。 文章与儒学是仁慈的,是先王之道。

清末法制改革以后,社会逐渐重视法律,法学逐渐成为热门专业。 至于真正把法律当一回事,尊重法制和人权,那更是后话。 但对中国古代文人读律的重要性,以及读律与读书关系的论述,有其独到之处,至今仍有启示。

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张群从苏轼的这句戏言入手,重新梳理了中国各朝代和士大夫对法律的观念和态度,向我们讲述了中国古代士大夫法律观和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演变史。 文章选自《法史学刊2019年卷总第14卷》,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发行。

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读书万卷不读律”?

写文章

整合|吴鑫

北宋著名文学家、诗人苏轼说:“读书万卷不读律,君尧舜知

“无术”诗流传甚广,常被苏轼乃至中国古代读书人视为蔑视法律的明证。

清末修改法律大臣沈家本把这首诗写成“苏氏

安石的新法,我认为一概是非,所以嘲弄它,追究是非说”。 近代法学家杨鸿烈先生也以此话为据,苏轼说:“论此道

全都是外行”。

这些意见字面上没有道理,但稍微简单化一下,苏轼的本意并非如此,中国古代读书人对法律的态度也远比这句话复杂。

《法史学刊2019年卷总第14卷》,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张生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5月版。

苏轼的本意与实际

据《乌台诗话》,这首诗的背景大致如下。 “是时朝廷的新兴律学,

与轼之意相悖。 因为法律不够,我以为尧舜有你,现在用专门的法律忘记了诗书。 所以我读万卷书不读法律,盖闻法律中无尧舜之术。 苏轼因此受到御史舒亶的弹劾。 “陛下明法在课堂上考验群吏,

故读书万卷不读律,令君尧舜知无术。 “可见,这只是苏轼在诗中的文学表达,反映了朝廷对法律过于强调选举人用人政策的不满,并不表明朝廷认为法律无关紧要。

事实上,苏轼本人很重视法律在施政中的作用,个人也学习和熟悉法律。 例如,在讨论旅游出境问题的基础上,苏轼娴熟地引进了《庆历编敕》、《嘉祐编敕》、《熙宁编敕》、《元祐编敕》等有关规定,主张加强旅游出境贸易管制。 在高丽使者买书的问题上,苏轼持相反态度。 他不仅善于引用有关编谕为自己背书,而且对支持者引用《国朝会要》作为依据

指出:“事情诚实无害,没有例子也可以; 如果有其害,虽然不能使用例子”,在法理上指出“必须以《会要》为本,朝廷为防备检阵,像《编敕》那样一一施行”。 在讨论五谷力胜税钱问题上,苏轼更广泛地引用了《天圣附令》、《元丰令》、《元祐敕》等法规文件为自己辩护。

苏轼

有法史学者曾引用苏轼关于五谷力胜税钱问题的这一弹劾子,高度肯定苏轼提出的“依法活人”主张

“熟悉法典诏书,是宋代地方官员从政的基本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苏轼出于忧国忧民的悲愤意识,执行法令的贯彻,以减轻民间的痛苦。 这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他的法律素养和人文情怀,也说明了忧患意识、法律观念与立法政治的密切关系。 ”苏轼在这方面,认为是“典型的代表人物”。 这个评论比较准确。 这也应该是苏轼业绩突出、受到广泛肯定的重要原因。

总之,苏轼对法律的实际态度并不像看起来像诗句那样令人反感,反而是积极学习。 但后人多对其进行形式化解释,无法认真探究其真谛,有的甚至不在意苏轼的真谛。 当然,根源还是对读法和阅读关系的认识上有分歧。

元代:读书亦读律

也许是因为同时代的人熟悉苏轼写诗的背景,了解其意图,不会引起重大的误解,所以宋人并没有特意评论这首诗的意图。 以下主要看元、明、清时期诸人对这首诗的解读和阅读律法的看法,以窥中国古人对法律的态度。

古人大多认为,国家治理和个人治学既要读诗书,也要读律法,两者都很重要。 表现在言论上的是,阅读律法与阅读并列。 元代杨维桢引用这首诗说:“苏子的感知论者,是在欺骗我吗! ”。 而且元朝主张这样做。 “以儒之理入天下,士多科第入官,皆谏而一狱,断一刑,智援历史,与时制相辅相成,无吏不通经,儒者有不知律法者。 ”禂斯说:“夫文以制治治,武定乱,法以辅治治,财以立国,俱君子为学者。” 朱德润说:“读书知天下有道,读律知朝廷有法。 士源穷,夫在古今之事,非道无统帅体,非法无辅治,斯咸依焉。 ”甚至在官方科举考试中,也将此作为问题。 “或者不读书、不读律法的,都受到嘲笑。 且释辄引律文,文之士律法不废? ”

与古人的诗也有很多相似的表现。 例如:“俗吏须固,腐儒善笑。 明经先种书,读律贵知时。 ”“我最近读过律法的有名例子。 早经事知孝慈。 ”“读经读律,为吏本为儒。 ”“读书重读律法,才比百炼钢好。 ”“你家有为时有孩子,读书和律法兼而有之。 ”。 读古律如五经,文书上夜照囊萤。 “高人读律法也要读书,白头在堂上致词我就回去了。 ”“读书之律已称贤,孝友尤闻远迩传。 ”。 “读书万卷多读律法,不肯掉头当萧曹。 ”。

古人的这种看法,虽然也强调读书,但与唐宋更重视读书的观念有着明显的距离。 这可能与元代国家的治理思想和价值观有关。 鉴于元代宋代尚文“迂而固陂”的弊端,更名为“左儒且右吏”政策,强调“以法治天下”,不重视儒学,也废除了一时科举,故起用了不少刀笔吏出身的“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 元朝政府还明确提出,“吾儒事诗书,安用法律”者,“有司不取”。 所以,普通人对读律的看法比较肯定。

明清:居官不可不读律

明清时期,这首诗多为苏轼的讽刺,不可当真。 认为苏轼的本意还是赞成读律

并利用诸多机会,正面提出和论证读律有多么重要,尤其是对居官从政的人。 有人没有引用苏轼这首诗,提出的理由也各不相同,但由于强调读律观点是一致的,故归纳介绍如下,不加区分。

明初名臣兼监察御史的儒学家薛瑄认为,熟读律令不仅有利于政治,也有利于律己。 “为政以法为师,也有名言。 了解自己的同时还能治理人。 ”“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等,如果都能熟读并参加深入的考试,有时会以报酬应对社会的工作,是不适时的。 ”明代名臣陆容曾任南京主事、兵部职方郎中、浙江参政等官,他根据亲身经历,得出了与薛瑄相近的结论。 其着《菽园杂记》卷六引苏轼诗考释:

这是讽刺时事的话,是律令的一代典法,即使学者知道这一点,不能律人,也要能律自己,读出来。 写议事建立制度,但一定要说是典型的常作师。 那个不能偏废地弄清楚。 见文人中有等陈腐轻浮者,往往谴责依法办事者,以为庸俗,处于时不我待的省份。 其临事,若误犯吏议,虽无释放余地,但沉溺于所爱之人者,法司刻骨铭心,亦有好笑。

陆容在《菽园杂记》卷3中记载了一个年轻官员因为没有读《皇明祖训》而差点陷入大灾难的故事。 不熟悉例规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会被人嘲笑”,主张“本朝法制诸书,普遍来看必须是博学多识的”。

后生新进,议论政事,必须最慎重。 经籍中得人的义耳,祖宗的老章,盖朝廷的新例,用了又看,不真实,不知道,万一说错了话,也不仅仅是被人耻笑。 品尝了第一次登顶之后,同年都御史李公侃谈到了禁止妓女赴约的事情。 或者,“为什么让他改业也不犯罪呢? ”同年,李钝云说:“一定要刺脸,没有欲望,就不为此继续。 ”。 人人都说好,又长期偷知识。 与《皇明祖训》观之相近,第一章写道:“子孙作皇帝,遵守律法和《大诰》,不用狡猾刺伤阉割的刑罚。 臣子有人敢奏此刑,文武群臣立即弹劾奏,凌迟犯人,处决全家人。 ”为了毛骨而耸立。 根据这个议事规则制定。 圣人不得不为学古为官者告发,但本朝法制诸书,不可等闲视之,博学多闻。

明代中期,正德辛巳年进士、曾任南京刑部主事的敖英不仅主张读法,还提出“入载读法应以哪一种优先? ”也进行了讨论。 的问题是,“如果不能先读懂治理自己的律法,再来约束自己,那就很难约束别人了吧。 进人罪,故勘平人,惩办不如法,老少不刑,凌辱军演等,都要治自己的律法,在书座右奉。 否则,将紧随吾恐巨室或议之后。 否则,吾恐当路或殿其课矣”。

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陆世仪引用薛瑄的话说

评论认为,孔子“称周家法度”,表明他熟悉和重视制度,而后世学者只从形式主义上追随孔子讲周代制度,而忽视现实法制的学习,可以说是“有不善学孔子者”

也引用有关陆容的言论

、“为官读律令,所谓入国禁止”,学者不可忽视律令之学。

从前,文量公尝置宰相于国,读律令,但“以后官吏等有妄言设立宰相者,由满朝文武大臣一时执奏,将此犯凌迟处决”,令人失色。 为了哀叹官吏,必须读律令。 现在的学者,有什么办法?

明末清初著名的理学家李也表示:“律令最了解当下的要义。 现在的学者中,有人直到最后都不知道自己。 读万卷不读律,君尧舜终无计可施,夫枉云然乎! ”明末清初另一位著名思想家顾炎武,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应读之律,但从他批评科举考试作弊的激烈态度来看,他也应该赞成。

康熙年间刑部尚书姚文然公开了“律学不可说”的观点,撰写了许多法律文章。 魏源编《皇朝经世文编》刑政类选录其文7篇,为较多人之一。 他还写了大量律学笔记,标题是《白云语录》。

干隆年间,状元出身的刑部侍郎钱维城明确反对阅读律无用论,特别是因果之说。 他说:“关于夫刑的治乱,是个大汉。” “己为仁者而惑于果报,动言庭坚不祀,为作士而赞而不言,读书而不读律,用作谲议,岂不荒谬! ”“律为书,不嫌,明是非,其义为春秋,但三百三千,与礼教不同。 ”“儒者平时卑鄙而不道。 一旦临民,便不以人命为草菅,何希矣。 ”

清代后期著名官员、学者梁章铎曾任军机章京、员外郎、知府、按察使、布政使、巡抚兼署总督等职,行政经验相当丰富,著有多种著作传世。 他主张不仅要读法律,还要读法律、例子。 “服官不得不读法律。 读法律不能不读例子。 如果把例子分成八字,准、大家、各、其、以及、即、若之义,首先要重视。 ”

清代后期著名文臣周寿昌曾任翰林编修、起居注官、实录馆编修、侍读学士、户部左侍郎、内阁学士等官,多次违抗随侍皇帝。 他认为苏轼的诗是讽刺性的语言。 “因此,当天,安石运用商鞅之术,制造新法以祸苍生,士大夫受其风旨,专门学习申、韩家的语言,进行干预。 故东坡嘲弄之”、“其实律法为何不读”,并引用上述陆世仪的话,批评当时学者轻视律学,视会典、律法为俗学之旧观念,“昔何休注春秋,率举汉律。 郑君注三礼,又举律曰。 这个穷礼也是古老的原则。 ……今人在会典、通礼、例规等书中视为俗学,不俗者不知如何学习。 ”

晚清着名学者朱一新曾任内阁中书、翰林院编修、陕西道监察御史,“儒者不得不读律。 律法含义深刻,俗吏知道这一点吗?”

在主张阅读上述律法的明清诸人中,既有曾是中央和地方大佬的老官僚,也有只从事文字工作的皇帝身边的侍臣,还有一生讲经、从未出过官的思想家,应该能够代表明清时期大部分士大夫的意见。

在一般的社会观念中,也经常把读书和读法相提并论。 尤其是在官场上,如清代江苏臬署大堂楹联就曾说:“读律即读书,凡事得天理重,不要聪明自以为是; 当官的就像客人一样,一心想揣摩平日的私心,衣食就违背了初衷。 ”某衙门楹联:“吏民莫作官看,法律须与诗书相通。 ”

在文学作品中,苏轼这首诗也已经成为一种符号,用来批评那些不懂世事、不现实、没有行政才能的官吏和士子。 如清末才女汪藕裳笔下的弹词《子虚记》,牛抚台说:“不通的宰相,真读书不读律法。”

中国古代文人的法律观、根源与局限

综上所述,苏轼的诗是“一时的戏言”,读书和读律都是中国古代的不少有识之士

有这样的共同主张。 对官吏来说,熟悉律令是履行职责的需要。 对一般士大夫来说,律令也是其知识修养的一部分。 前文已经整理了元明清时期的史料,在此补充一些唐宋的资料。 如唐人云:“事不读律,博士不察章。 ”对于武则天时封官的滥用,许多司法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北宋欧阳修与士大夫接触,净提吏事,不及文章,认为“文学止于润物,政事及物”。 吏事也应该包括法律。 宋克庄说:“宝庆初元,余有民社的寄托。 一生都喜欢一切禁止,专门做官。 勤奋三年,邑平安无事。 ”

从一些间接的记载来看,中国古代士大夫的律学修养很好。 正如宋代细密的《齐东野语》卷八《义绝合离》所记载的那样,陈振孙对义绝的案例发表了常见的看法,陈振孙是著名目录学著作《直斋书录解题》的作者,是典型的信奉儒学的读书人。 清代史学家钱大昕笔下的《十驾斋养新录》,有几处涉及法律问题

,资料广泛引于唐律、刑法志等,其中《凌迟》较沈家本所述,有些地方更为详细。

但另一方面,律学一直是一门很少被重视的学问,苏轼诗歌中所反映的不情愿和牢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部分真实。 虽然元代有明令鼓励读律的政策,但仍“读士律者罕见”,北京周边也有人主张“县官贪淫,知法者少”,甚至“终身读书不读律”。 明末的“士不读律”,科举考试做出了一次判决,打算公开作弊。 薛瑄、陆世仪最主要的是读律,而两人的主要精力在于儒学,前者是“一本程,学朱”,后者是“笃守程朱”。 直到清末,薛允升感慨地说。 “文人辄高论义理,以法为申韩之学,残忍冷酷,绝不看一眼,不知道法律中也有出于义理者? 如果不知道这个的话,那讲述的情义,也想见现在。 ”

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是,相对于对律学的冷淡,士大夫对儒家经典的学习有较多的自觉,即使是刑名官也往往有深厚的儒学功勋。 例如薛允升写的《唐明律合编》,就频繁引出洪迈、顾炎武、钱大昕等观点,表明他对四部典籍都很熟悉。 刑名官中也有文史著作,流传于后世。 清代著名绍兴师爷汪辉祖笔下的《元史本证》为考史作品,备受赞誉,供中华书局订购《元史》时参考。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著有《诸史琐言》、《日南随笔》等《非刑者又有20余种》,其经史造诣受到著名文史学家张舜徽先生的推崇。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官员年轻时以读律法为主,但在生活安定,或晋升到一定的地位后,才开始研究儒家诗书。 另外,大多数情况下,舆论也从自主性和自觉来评价。 例如,在元代写《刑统赋释义》的梁彦举,曾写道:“幼年起仕吏,至老求诸经史,以文其律家之学”,故“既精通法家之律,又精通儒者之史”

除此之外,他还以“……为由重新解读了律法。 然后,法家少恩……放弃故学,一心读六经,以文为鉴。 ”“……公退读律。 不,两三年,条例和注释,无人不知道。 他昨天又问了学生。 “我读律法,知道情节。 偷了,是刑法但能治罪的有迹者的耳朵。 有情难耐,无痕者,何来治之? 曰、圣人造《春秋》、不诛其人。 孩子如果能读《春秋》,治疗心迹,两者都不困! 公由人授予《春秋》。 ”它们生动地展示了儒学与律学的不同地位,以及士大夫儒学、律学修养的差距。

这种态度、观念、言行,一方面由于“无讼”的传统,律学没有活动空间,作用不大。 一般读书人出于功利目的,没有学习法律的动力和兴趣。

另一方面,与中国古代的传统价值观有关。 传统士大夫和官僚阶层大多认为,“吏事”与“文章”、律令与儒学地位有贵贱之分,吏事与律令冷酷寡恩,是法家之术。 文章与儒学是仁慈的,是先王之道。 例如唐人说:“夫为国之躯有四焉。 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罚。 仁义礼制,政书也; 法令的刑罚,在政治的最后也是。 ”杜甫说。 “舜举十六相,身尊道如何高? 秦朝商鞅,法令如牛毛。 ”宋人说:“圣人为政也,太上以仁,次以智。 仁智不行,上下无信,也是故刑的设定,建国不得不使用。 ”以司马光为相,更坦率地说:“宰相是道佐人主,安例! 没有例句就够了。 “人君不学律令,讲王之道。 ”朱熹也说:“政治家是治标。 受刑罚者,辅助治疗之法。 德礼出于治之本,也出德与礼之本。 这一相是最后一相,不能偏废,但是,政刑只能使百姓成为远罪,德礼的效果,对于将民日向善并不自由。 所以,治理人民的不能只靠最后。 另外,应该从远处探索其本质。 ”

这种价值观在对人才的评价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唐初宰相房玄龄、杜如晦说:“受了官司,月月无暇。”唐太宗对此严厉批评说,他作为宰相应该做的事情并不卖力

请参阅。 欧阳修对人的评论也以文章为贵,以吏事为轻。 “吏事不足为污,应该靠文章住在台湾阁。 ”

即使在最重视律学的元代,“书破万卷,为什么要读律为君; 文如六经,今修史。 ”“仁义礼乐,治之本也; 法令处罚,辅助治疗的人也有。 ”“法律必须是不称职的。 如果作为辅助治疗的工具的话,就必须作为治疗之本。 “刑罚者辅助治疗的工具,也是不依赖刑罚进行治疗的人。 ”“申、商之法,何能加于周、孔之道! 学儒家不好吗? ”“天下谁能弃儒为官? ”“人的人品,只有孔子的读书扎克

不要听不进去。 “莫扎特,华言犹法也。 ”明人认为:“愿治莫先行于德教,辅治莫先行于刑罚。”

明末清初顾炎武说:“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故不为治。 本来只是端正人心,加厚风俗。 ”他批评说:“秦国任执笔官员去世天下,这已经清楚了。” 又曰:“诸葛亮诚心,布公道,上上下下之交,人无话可说。”魏操、吴权任法术,御其臣,而篡位相依然,一点宁岁也没有。 天下之事,固不法者可防之”。 最典型的论断是清代四库馆臣所云。 “刑罚不能因盛世而废,也不能因盛世而存。 ”

顾炎武

在制度上,政府对学习儒家经典有强制性要求,属于“必修课”,比如汉代的小吏也要经过。 唐代九流百家之士,“并附诸外国之学,授经”。 地方办学也是“非圣哲之书不可教”。 阅读律法很少有这种普遍的强制性要求。

当然,更具指标性的是人才选拔制度。 汉代还没有这样的限制,那时人才出了很多徐吏。 但此后开始发生变化,唐代明确规定科举考生“州县小吏”出身的“艺文可取,不举”。 宋代“进士及非士,不为美官”。 金朝规定,律科举的人必须通过儒学考试,“了解教化之原”,才能获得功名。 “律科举之人知法止读,不知教化之原,必通治论语孟子,涵养器量。 遇到府、会试时,委员会可以通过义试官提出其他考试,并与本科通用。 ”。 元代官吏出身,至宰领、谗言都是“故士都乐为吏”,但实际上,选拔人才仍是“方是时,国取士非道,艺、资、功、法,其最高者可立文艺馆阁” “上之取士,先德行,次经学,次文艺,次政事。 ”

明初选举官三途并用,其中之一是官员

有名的循环吏,苏州知府权忠即出身的官吏

请参阅。 但是,有更多的限制。 明太祖朱元璋时,官吏禁止参加科举,“吏胥心术已破,不准报考”,“一切选举,不录吏卒之徒”。 明祖朱棣时,又禁仕御史,“御史,国之司直,必有常识,知体,廉正不阿,可任。 若为笔吏,知利不知义,知刁难不知大体,用其任风纪,藐视朝廷”。 明英宗禁止官吏担任市长

请参阅。 这样的制度安排很难期待律学得到重视。

最后,中国古代许多读书人认为居官修身需要读律,而史书中也有相当丰富的公正执法、公平无私的记载,但在实践中,并不太尊重法制,甚至有人公然法外用刑。 这和当事人是否读律法几乎没有关系。 宋代被称为重法慎罚,据清代史学家赵翼介绍,《宋史》中有7名地方官违法专杀的案例。 其中6人与军法有关,情况紧急,也可以“重典以儆效尤”,第七种情况不过是继子醉酒辱骂母亲。 而做出震惊这位宰相王安石的决定的主角舒亶,只是一个刚刚步入职业生涯的年轻官员

请参阅。 所以,赵翼必须批判宋代朝鲜纲纪的废弛。 “舒亶为官擅杀逆子,虽不违律,事非军政,官非宪府,生杀专之,宋政过于缓和也可见一斑。 ”但这件事并没有影响舒亶的仕途,反而纳入高层视野,官运亨通成为后来弹劾苏轼的主要干将之一。 赵翼的统计仅限于死刑,如果将范围扩大到一般违法处罚,苏轼也在其中。

苏轼曾提到重视法制,精通法律,苏轼也认为必要时可以法外判刑。 他在元丰元年

在《徐州上皇帝书》中,引用汉代王嘉丞相《二千石益轻贱,人事富民迟易之》的话,宋代也认为“郡守权威”太轻。 表现之一是“想监捕盗贼,却向法外讨一分钱而不得人”,“盗贼凶恶、重情而守法轻之者,被流放到守臣辄,法司中的他建议“京东多盗之郡”,“都慎重选择守臣。

对此,苏轼不仅说说而已,而且会切实付诸行动。 在杭州知州任上,他曾经在一年内遭受过三次法外酷刑。

一个是元祐四年

7月,杭州人民颜章、颜益二人带领200余人前往知州衙门闹事。 经调查,这两人的父亲颜巽是一等豪户,父子经常把持和操作纳绢事。 这次骚动,是对苏轼的纳绢新政。 本来,州右司理院已“依法定夺”,苏轼说,两人“以匹夫之微,命仵人,举手大喝,数百人听之。 欲以众矢之的,威逼官吏,必少当前之弊,如今后常纳恶绢,不容臣子。 考虑到合乎情理的巨大独角仙,实在难以忍受,决定了“法外刺配”。 判云:“颜章,颜益家傅凶狡咬,气盖乡闲。 可以振臂高呼,上百人跟随。 想要动摇长吏,恐吓监官。 蟹害之深,不能从常规方法中得到。 ”刺进本州的牢都市,向朝廷报告,“谨录奏闻,伏击敕旨”。

其二,元佑四年十一月,浙江受灾严重,社会不太稳定。 苏轼“浙中奸民结群党,兴私盐,欲速则不达”,因“饥民,散河海,群党愈大矣,或患深重”,故“与盗匪为理者,结私盐聚群党

请参阅。

其三,元佑四年十二月,福建商人徐戬收受高丽财物,在杭州刻成《华严经》,海船载交,事毕又载五名高丽僧人来杭。 苏轼认为,“福建的奸商,专管高丽,获利颇丰,如徐战者”,“此风是否猖獗,若驯其弊,敌国之奸,何来不至?” 将徐戬枷锁送到左司理院审讯,致信皇帝,“乞法外之重行,以退狡商”。 后奉圣旨,徐户“特送千里外州,军编管”。

根据现代法理,发生外敌入侵、社会动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可以允许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法律。 因此,苏轼的上述观点不能轻易否定,必须具体分析。 详细来说,苏轼对于救灾应该肯定法外施仁的观点,对于私盐犯的法外用刑也可以接受,但法外刺配案的颜章、颜益由于当时的形势和行凶者已经控制,似乎没有必要。 虽然法办福建商人徐戬也很严厉,但其危害和影响似乎没有苏轼指出的那么严重。 这只能从苏轼本人的外交观中寻找原因。 事实上,“法外刺配”颜章、颜益的事很快就被苏轼的政敌嘉易等人抓住,成为攻击他的一大罪状。 苏轼不得不继续外任。

元祐八年,苏轼又因“法外支赏,告缉拿强奸犯”,遭台官弹劾

但是,这次皇帝无视了。 这大概反映了社会的态度。 更讽刺的是,批评苏轼违法的嘉易本人根本没有学法律。 贾易负责常州司法入伍

其间,“儒者不闲法令,老议狱,只求合人情,曰:有人情,有法”。 史书也称赞他“至今为止,郡里都叫平”。 这种对法律无用而无关紧要的态度,也许不是个案和偶然,而是限制中国古代法治和律学发展的民族心理基因。

总体来看,中国传统社会很多人还是认为读诗书更重要,更精致,更高尚,读律是辅助工具,格调不高。 清末法制改革以后,社会逐渐重视法律,法学逐渐成为热门专业。 至于真正把法律当一回事,尊重法治和人权,那更是后话。 但对中国古代文人读律的重要性,以及读律与读书关系的论述,有其独到之处,至今仍有启示。

合并丨吴鑫

作者|张群

编辑丨徐悦东

校对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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