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在全国全面推进
这可以优化商业环境,
提高政府效能、
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
有些企业“小聪明”
认为注销企业就可以逃避债务
结果是“搬起石头撞到自己的脚”
接下来是
请按照小编看两种情况
01案例1
甲方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王某为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80000元、20000元,实缴出资额50000元、0元。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100000元拒不支付,乙公司拟起诉时,发现甲公司已注销,以股东张某、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审判员注销资料显示,在办理企业简易注销时,张某、王某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不存在债权债务或已全部清理完毕,清算工作全面完成,全体投资者对约定的真实性负责,发生违法注销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
甲公司和乙公司
构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但甲公司不清算即注销登记
公司不能清算了
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所以,判决由张某、王某
共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
02情况2
在李某与丙方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丙方向李某支付租金100000元。
案件执行中,丙公司股东赵某向市场监管机构申请丙公司简易注销,填《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李先生向法院申请追加赵先生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被执行人未被清算
我办理了注销登记的手续
赵某作为公司股东
应对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
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故裁定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在的公司接管,依法进行清算是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必要前置程序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时注重形式审查,对企业投资者的诚信意识提出了要求。 实践中债务人公司不依法清算或虚假清算就申请简易注销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这种操作不仅无法逃避债务,而且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现行简易撤销公示期限为20天,在公示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异议。
企业已经注销,在注销登记时间生效的法律文书制定之前,债权人可以起诉下列责任人主张权利。
. 0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02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导致公司不能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03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约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有效法律文书制定后
在强制执行完成之前公司注销了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以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
第三方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
承担偿还责任的
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
这个第三者是被执行人
在约定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此外,由于企业法人已经注销,构成“法人人格否认”,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赔偿额不受公司“有限责任”限制,无论实际是否已支付出资,以及是否识别出资金额
除相关义务人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市场监管机构还可以对简易注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信用缺失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根据具体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关人员有阻碍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可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注意
经营企业必须以诚信为本
“耍小聪明”,滥用
企业简易注销流程逃避债务
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一定是自作自受
法律
酒吧
链条
连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设立新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理由解散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设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公司未依法清算进行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致使公司不能进行清算的,申请执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不清算进行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承担被执行人债务的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将该第三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应当对申请其公告的注销简易登记和全体投资者的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管的依据。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恢复企业主体资格,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相
转自:滨海新区法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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