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十二: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具体情形

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十二: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具体情形

上次我们一起了解了检察机关在行政审判程序中对审判员违法行为监督的程序范围和人员范围、监督方式。 这次我们来调查一下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员的哪些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但是,如果复审程序的修正不适用

一般来说,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属于对检察生效裁判的监督范畴,但不适用再审程序修正的,如事前执行等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检察机关不能通过抗诉、再审建议进行监督的,可以通过作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诉讼不在法定期限内

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确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书,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立案的裁定。 裁决书中必须写明不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及时立案,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寻求诉讼解决纠纷的基础。 因此,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依法立案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诉讼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四.审理案件审判程序错误的

行政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较少的三类案件,即行政行为依法当场作出、涉案金额在两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三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及时此外,其他案件经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除上述案件外,其他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由人民法院仔细审查认定事实后作出判决。 因此,人民法院错误适用审判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机关应当监督。

五.保全、先执行、停执行

或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制度保全可以为当事人损失提供临时救济,保障审判的顺利执行,先执行可以为弱势群体当事人提供“未判决先执行”的司法救济。 保全和先发制人执行只是审判程序中的临时措施或行为,但发生错误时,会严重影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保全及先执行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执行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违反有关规定,错误应用保全措施的,先执行的,可以对超范围保全和先执行的进行监督。

六.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原告死亡的,应当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接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提请有权机关说明或者确认的

案件审判应当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重新开始诉讼。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诉讼:

原告死亡,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没有放弃诉讼权利的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接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原因中止诉讼,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 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诉讼中止是审判程序的暂停,诉讼终结是审判程序的终结,都将对当事人和诉讼过程产生重要影响。 如果适用不当,不仅会降低诉讼效率,延长审理时间,还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中止或者终结对人民法院的错误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监督。

七、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人民法院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有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45天,二审程序审理期限为3个月,再审程序审理期限为6个月。 没有延长审理期限、扣除审理期限或者中止诉讼等的,人民法院违反上述审理期限的,检察机关可以监督。

八.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等送达当事人。 投递方式包括直接投递、邮政投递、电子投递、留置投递、公告投递等。 人民法院不按要求送达,当事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的,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审审判结果不能及时送达当事人的,影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在不涵盖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公告送达,当事人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败诉。 因此,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检察机关可以监督。

此外,审判程序中的审判员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无法审判、隐瞒、伪造、变造、故意破坏证据、案件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行为

通过两期内容,相信您对检察机关如何监督“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如果你或身边的朋友在相关问题上有困难,请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我们一起合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行政诉讼更能为人民服务。

法条快递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改正的;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是否立案的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审理案件审判程序错误的;

保全、先行执行的、停止执行的,或者裁定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发现审判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