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第七版丨体系完整、结构清晰、概念精准、特色鲜明

《证据法学》第七版丨体系完整、结构清晰、概念精准、特色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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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是专门的法学教材,初版是2004年。 在过去的17年里,我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对本书进行了六次修订。 这次再版是“大修”,删除了8万字以上,修改了15万字以上,全面更新了法律、判例、注释。 这应该看作是与时俱进的教材。

司法部第二批全国法学教材和科研成果一等奖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证据法学》第七版何家弘刘品新联合出品

何家弘,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大华讲席教授,法学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委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渎职侵权检察副厅长,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担任嘉宾主持人。 先后在英国苏塞克斯大学、日本名古屋大学、中国香港城市大学任客座教授,先后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挪威、丹麦、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古巴等30多所大学任教其法学专著《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出版了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日文、希伯来文版;其《洪律师推理小说》出版了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译本。

刘品新,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证据法研究所副所长、刑事错案研究中心副主任、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智能检测创新研究院副院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经常执业律师、司法鉴定人或赴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的荷兰、瑞典、美国、澳大利亚、德国进行学术访问,探索设立“电子证据法”、“大数据智能司法”、“网络犯罪防控”等未来法治新课程作为著作的代表,有《电子证据法》《网络法:原理、案例与规则》《刑事证据疑难问题探索》0《反侦查行为——犯罪侦查的新视角》《经由法律的正义》0055-7900000等。

由何家弘和刘品新教授合著的《证据法学》是一套体系完整、结构清晰、概念准确、特色鲜明的专业教材。

新版顺应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在全面更新内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证据法学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强调本书作为法学初级教材的适用性,具体如下

在内容上,以证据和证明为主线,介绍证据制度、证据法、证据、司法证明及证明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阐明学理和方法;

在形式上,每章设置引文、思维导图、开篇案例、思维讨论、补充阅读等多针对性板块,加强教学应用,增加可读要素

在充分表达作者学术视角和实践理念的同时,本书还大量关注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不仅适合高校法学院教学,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和学习证据法学知识的绝佳选择。

研究证据法学,首先要明确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 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诉讼中的两个基本问题。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司法审判的两项基本任务。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司法人员审理案件的工作应该是认定事实后再适用法律。 但是,两者的关系并不总是这样前后有序且简单。 中国著名游泳运动员孙杨药检仲裁案就是分析这一问题的好案例。 仲裁虽然与诉讼不同,但两者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上也有相通之处。

2018年9月4日晚,国际泳联委托的药检人员按约定到孙杨住所抽取血液、尿样。 但在采样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主要是因为对采样药检人员的资质存在疑问,最后药检人员没能完成采样。 事发后,国际泳联反兴奋剂部门首先进行了调查,并于2019年1月3日发布了调查报告。 该报告称,药检人员资质存疑,双方争执,最终因孙杨未能完成此次采样。 但国际泳联认为孙杨的行为不构成抗检,没有对孙杨进行任何处罚。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国际泳联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对国际泳联的不处罚决定有异议,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孙杨禁战8年的裁定。 这项裁定在中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笔者也写了一篇在3月4日的《检察日报》发表的文章。

2020年4月27日,孙杨对此裁定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2月24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八年禁赛”裁定。 其理由是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不当的种族主义言论。 2021年6月22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再次对孙杨药检案作出裁定,将孙杨的禁赛时间缩短到4年3个月,孙杨也失去了参加东京奥运会的机会。

在本案的仲裁过程中,事实认定不是主要问题。 因为仲裁双方都没有提出事实争议。 原告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承认国际泳联在调查报告中认定事实,共同被告方国际泳联和孙杨也对该调查报告没有异议。 国际泳联的做法有道理,但孙杨的做法涉嫌失策。 虽然国际泳联和孙杨站在同一个“战壕”里,但两者并不是真正的战友。 因为仲裁结果最终影响的只有孙杨。 既然双方都没有提出事实争议,仲裁庭的任务就是适用法律规则。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逃避采集标本、在接到反兴奋剂规则认可的检测通知后拒绝采集标本、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采集标本以及其他逃避采集标本的行为,均属兴奋剂行为。 在适用该规则方面,孙杨最重要的一点是本案中有无“正当理由”。 具体而言,就是药检采样人员的资质问题能否构成不配合标本采集的正当理由。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判例中非常明确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2005年巴西游泳运动员阿扎维德的案例中,国际体育仲裁庭裁定,药物监督员的资质问题不能成为当事人拒绝抽样的正当理由。 根据这一规则,孙杨案的仲裁结果也无可厚非。

孙杨药检案件仲裁过程中可能存在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但孙杨律师团队的仲裁策略确实存在失当之处。 在仲裁庭中,孙杨方面也谈到了具体的事实经过、药检人员的资质问题、标本采集者的不合理要求问题以及后续的争执,但由于孙杨方面没有与国际泳联有不同的事实主张,仲裁庭并不关注事实认定问题。 实际上,原告方在仲裁庭没有就事实问题提出证据,抽样的药检官也没有出庭作证。

简而言之,国际泳联认定的事实是孙杨不合作,采样没有完成。国际泳联的处罚决定对孙杨有利,但认定这个事实对孙杨不利。 孙杨作为独立的仲裁当事人可以主张与国际泳联不同的事实。 如果孙杨方面当时因采样人员资质存在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最后药检察官主动中止了采样,那么在此案中是孙杨不配合导致采样没有完成,还是药检察官主动中止了采样仲裁庭必须首先认定事实,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必须举证,其药物检察官必须出庭作证。 如果对方证据不足,仲裁庭应该进行对孙杨有利的事实认定,也会影响仲裁的结果。 由此可见,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很重要。

事实认定是指司法人员依据证据判定案件事实或者争议事实。 案件事实和争议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双方往往有不同的事实主张,司法人员在审判前必须对这些事实有清楚的认识。 从这个意义上说,事实认定是查明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 司法人员无法穿越时空,无法直接感知过去发生的这些事实,只能通过各种证据来认识这些事实。 因此,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证据规则为事实认定服务。

法律适用是指司法人员将有关法律规则适用于认定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规则应当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可预测性等基本特征,但受概念模糊性和词语多义性、社会语言发展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即主要含义相对明确和边缘含义相对模糊,或者在抽象层面相对明确具体因此,法律的适用不是一种简单机械的分类认识活动,司法人员必须对法律规则进行恰当的解释,才能对认定的事实进行法律审判。

在许多诉讼中,事实问题是争论的焦点,因此事实认定也成为司法审判的主要任务。 20世纪90年代初,笔者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留学时曾听说,英语中“诉讼”一词容易引起误解,人们以为诉讼争议都是法律问题。 其实,大多数诉讼的主要争议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问题。 比如,被告杀过人吗? 被告偷过东西吗? 被告有违约吗? 被告没有侵犯权利吗? 因此,英语的“诉讼”应该改为factsuit,即“事实争议”。 确实英语中没有这个词,但这个说法反映了事实认定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地位。

在一些诉讼中,双方并未讨论案件事实,但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法律的适用成为司法审判的主要问题。 例如,在涉及正当防卫问题的诉讼中,双方对被告人受到非法侵害的事实和造成侵害者伤亡的事实并无争议,但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意见不一,因此司法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些案件的主要争论点是法律适用问题。

在抽象概念层面,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界限是明确的,但在具体实务层面,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 就像海岸线一样,当我们从上空俯视时,海岸线非常清晰,但当我们站在海边时,海岸线变得模糊。 抽象地说,在案例中是否正当防卫致人伤亡的行为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司法人员在进行具体审判时必须考虑事实问题。 例如,受害者抓住水果刀之前的具体行为以及与受害者的位置关系等。 于是,事实认定也渗透到了法律的适用中。

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或者争议事实时可能需要适用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事实认定活动包括法律适用内容。 例如,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对此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法适用的结果将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另外,法律中推定规则的适用可以直接作为事实认定的结论,例如,根据死亡推定规则,如果失踪者在失踪4年或7年的情况下失踪,法官可以推定该失踪者死亡。 于是,法律的适用也会渗透到事实认定中。

基于上述从业经验,一些司法人员认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无法区分或者难以区分。 他们的理由主要有几个

第一,事实认定是事实判断,法律适用是价值判断,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并不能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 第二,在诉讼中,认定事实必须遵循程序和实体的法律规范,因此两者不能完全分离。 第三,审判必须综合考虑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能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也是完全分不开的。 这些观点虽然没有道理,但值得商榷。

在法官独审制和传统参审制的审判中,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由于这些认识活动由同一个人进行,没有多少实用价值。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中,习惯上将司法审判工作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因为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所以陪审团也称为“事实认定者”( fact-finder )。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现实意义。 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的许多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都是基于这种诉讼模式设计的。 需要在这里说明。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但美国的陪审团在事实认定方面职权比英国的陪审团更大。 在英国,陪审团有责任认定被告人是否杀害被害人等纯粹事实,但美国陪审团必须认定被告人是否犯了一级恶意杀人罪或者二级非恶意杀人罪等法律事实。 后者实际上包含了一定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无论理论上是否同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划分,法律规定实际上都体现了这一划分,证明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该法律将陪审团参加审判的合议庭分为三人合议庭和七人合议庭。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的审判案件,认定事实,独立发表意见,与法官共同表决。 关于法律的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这项规定明确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区别。

综上所述,司法审判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辩证关系。

另一方面,两者可以相互区分。 一般来说,司法审判应当首先认定案件事实或者争议事实,然后适用法律。 另一方面,两者可以相互转化和包容。 认定事实可能包括法律适用的内容,适用法律也可能包括事实认定的内容。 厘清两者的辩证关系,对证据法学具有理论价值,对司法审判具有现实意义。

《证据法学》是专门的法学教材,初版是2004年。 在过去的17年里,我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对本书进行了六次修订。 此次再版为“大修”,删除文字约8万,修改文字约15万,全面更新了法律、判例、注释。 总之,这应该说是与时俱进的教材。

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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