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2018年6月1日,甲、乙、丙方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公司章程。 关于这家公司章程的要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400万元,乙以机械设备价格出资300万元,丙以一项专利权价格出资200万元,另以货币出资100万元。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2018年7月1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这个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并主持。
2018年7月27日,公司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了。
2018年8月12日,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方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份,但2018年10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方未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 随后丙方于2018年10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股东大会第一次由股东甲召集和主办符合法律规定吗? 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吗? 说明理由。
四.简答题
1.
【答案】
股东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计价、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股东大会首次由股东甲召集、主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在正题上,甲方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由甲方召集并主持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总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时,对股东大会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股份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题规定,截至2018年10月15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超过60日,但公司与股东丙方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2018年10月16日也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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