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开-形考-10072劳动关系理论与实务
1、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时,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2、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甲某因工资问题与所属实体发生矛盾,通过第三方机构签订调解协议,此后甲某仍觉得协议不公平,提出反感。 第三方机构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协议仍然生效。
4、经营者享有的保险福利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5、事业单位新录用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8、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分级培训。
9、在要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争议金额不超过本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实行终局判决。
10、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
11、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人事争议处理。
12、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只有员工个人。
13、人事争议的受理机关为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14、劳动争议诉讼分级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划分,而区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划分。
15、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争议金额小、案情简单,所有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16、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应当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7、调解原则贯穿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全过程,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调解能够终止的,应当坚持“先行调解”原则。
18、“小额诉讼”只存在于劳动争议案件中。
19、在劳务派遣纠纷中,无论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参与该纠纷,双方均为共同当事人。
20、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一个案件的部分内容可以受理,部分内容暂时不可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全案不予受理。
21、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的,劳动)工作)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具有管辖权。
22、劳动者因偿还加班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行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3、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该劳动争议案件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只能由二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4、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调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25、个体户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决定的,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仲裁委员会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7、劳动者对劳动者事先支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8、我国公民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2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在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已查明部分事实,对部分事实不再先行裁决,而是等到全部案件查明后,一起作出最终裁决。
3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可以由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无需双方当事人同意。
3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3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都不是诉讼前置程序,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
33、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回避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作为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4、仲裁裁决应当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仲裁裁决应当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5、与诉讼相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更灵活、快捷、经济。
3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行参加仲裁活动。
37、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3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自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并根据调解情况及时作出仲裁裁决。
40、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是否作为案件的仲裁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1、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仲裁员不记入笔录。
42、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4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其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4、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4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只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不涉及其他民事争议。
46、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一般不要求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程序,而是给予调解员较大的自由,允许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采用最优方案进行调解。
47、劳动人事争议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或者强制其履行。
48、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是否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9、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为解决劳动争议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调解组织。
50、因审批、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人事管理部门投诉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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