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关于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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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性有效。 下面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和答案的解析。 希望能帮到大家作为参考。

一、(不定项选择题) )。

中国甲公司从一家国乙公司进口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 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要求丙方银行指定的丁银行付款,银行审批表时发现单据上的内容与信用证不完全一致。 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了该不合格,丙银行与甲公司取得联系,证实了这一说法,并指示丁银行付款。 后甲公司知道乙公司发送的货物没有价值,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 正确的地方如下。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应承担支付责任

b、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也应裁定丙银行中止付款

d、丙银行发现文件有不合格之处,有义务与甲方公司联系询问是否接受不合格之处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UCP600号规定,受益人交付的发票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发票一致),发票与发票之间一致,银行应当根据信用证兑换类型履行相应义务。 指定银行、保险证券银行或者开证行确定票据支付单据不符的,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或者拒绝承兑或议付。 因此,可以发现证据文件不一致,并联系申请人。 d项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并无义务联系是否接受不一致之处。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这种要求,如果文件不一致,可以授权开票银行对外付款。 申请人放弃文件一致要求或者认可支付的,申请人将失去以文件不一致为由拒绝支付开票的权利。 但根据法律独立原则,在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即使申请人放弃对文件一致的要求,出具文件的银行也有权向收款人拒付,a项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 第8条列举了信用证欺诈存在应予认定的情况。 ( (1) ) )收货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没有价值; (三) )进行其他信用证诈骗的。 乙公司的行为明显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b款是正确的。

《规定》第9条是信用证项下支付的相关条件,即开立申请人、开立银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上述第8条的情况,认为其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中止信用证项下的支付第10条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开立银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也已经对外支付,或者根据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通过司法手段

这些例外如下

)1)开证行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指令善意支付。

(2) )3)……)4)…。 题中丁银行善意支付的行为符合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中止支付的例外,因此c项是错误的。

二、(不定项选择题) )。

张一、李二、王三在口角处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 其中一人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如下:

A、一张,李二

b、单亲、李二亲

c、一位父母,王三

d、一位父母,李二老父母,王三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95题

【正确答案】d

【分析】

《刑诉解释》第143条。 刑事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他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在本案件中,一人是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一人及其父母承担。 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后,不能免除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害人在开庭前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他的遗产继承人承担。 结合此案具体情况,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应当有一人、一人父母、李二人父母、王三人。

三、(不定项选择题) )。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书面约定本合同所有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不履行履约行为依法解除合同。 郭先生虽然没有返还定金,但兴源公司提出了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作出裁决,支持其请求。

郭先生因拒不履行判决,向兴源公司申请执行。 郭先生不能返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对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保证。 保修期满后郭先生仍无法偿还,在法院准备执行该书画时,朱先生向法院提出异议,声称自己才是这些书画的所有者,郭先生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达,以下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兴元公司的货款返还请求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得据此申请仲裁C。 仲裁协议不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双方选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备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5题

【正确答案】a

【分析】

a选项和b选项调查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本案中的仲裁协议约定“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根据《仲裁法》第19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因此,尽管在本案中主合同已被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兴源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请求权可能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并不妨碍该纠纷与合同相关,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a是对的,b是错的。

我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因此有必要根据各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纠纷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在本案中仲裁庭有权直接适用简易程序,c是错误的。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协议,因此无论案件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当事人都可以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仲裁,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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