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案例,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案例,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1 .在采购环节巧妙策划

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有计划的技术吗? 答案是肯定的。 总之,在采购环节,可以使用以下纳税筹划技巧。

一、发票管理力量方面。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价款的,应当向收款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作财务清算凭证。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时,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写。 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一次复印、打印,内容完整一致,有关联的,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采购物资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税法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

免税农产品收购应按规定填写《农产品收购凭证》。

二、防止税收陷阱。

避免采购合同中出现“支付全部款项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等条款。 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质量、标准等原因,购房人往往不完全付款,有的合同拿不到发票,不能抵扣。 如果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就没有这样的问题。

回见。 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价格中确定各项具体价款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处理税款。 例如,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就不能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通过谈判可以稍微降低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的货物的价格

三、增值税进项税确认的规划。

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载明的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期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机关认证。 否则,不扣除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通过认证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否则,不扣除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扣除额税额的。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购买对象的选择。

税收是采购的重要成本,不同纳税人购买货物,纳税人承担的税收也不同。 例如,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不能抵扣。 因此,在购买时,要从进口税能否抵扣、价格、质量、何时如何支付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五.采购运费计划。

购买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扣除增值税,但购买材料的运费可以扣除。 购买时必须考虑。

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时需考虑。

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发生运费的,销售者名称要求与运费发票的开具者名称一致。 否则,购买者不能扣除运费进口税。 六、选择合适的委托代购方式。

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大量采购各种原材料和辅料。 由于购销渠道的限制,工业企业往往需要委托商业企业代购各种材料。 委托代购业务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买价格和购销双方结算两种形式。 这两种形式都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但财务核算和纳税利润不同。

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售方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受托方将该发票交给委托人; 受托方根据销售实际收到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另行收取手续费。

在此情况下,受托方不得以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的委托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和购销双方结算,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代为购买货物,不论以什么价格购买,都必须与委托方按照约定的价格结算,在购销过程中受托方自行垫付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赚取购销差价,按照正常的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 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的代购费用与正常购买业务一样,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准予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来说,如果第二种代购方式允许通过支付金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第一种代购方式不能通过支付的手续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纳税利润的角度来看,第二种代购方式一般优于第一种代购方式。

2 .专利、非专利技术指导和相关培训的纳税筹划

韩国LPDK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显示屏回扫线圈的电子企业。 2000年,该公司与北京某国有电子集团合资成立中韩合资北京LPDJ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 韩国LPDK公司技术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技术成分较高,因此北京公司投产之初,双方约定,韩国LPDK公司每季度向中国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对北京公司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 关于韩国技术人员来华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北京LPDJ公司每次向LPDK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1.35万元。 截至2003年底,北京公司累计向韩国LPDK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661.6万元。

个案研究

对于这项技术指导费的支出,北京LPDJ公司每次向韩国公司支付时,都根据营业税税目的“服务业”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 即代扣代缴韩国LPDK公司在华技术指导服务营业税=41.355%=2.0675,累计代扣代缴税款33.08万元。 在税务专家对该公司进行税务风险诊断时,对于该公司的这一税务业务操作,专家们认为合理规划可以减少税收支出。

研究方案

通过对该业务涉税流程的分析,专家们提出,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中国,不仅要对中方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而且要对全体技术人员进行最新的技术操作培训,因此技术指导和培训在适用的销售税率上存在差异。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问题解答》的规定,技术指导按照“服务业”的税目适用5%的税率,《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所说的文化体育业的训练包括各种训练活动”第15条),因此韩国技术人员向中方提供显然,由于这两项活动之间存在税率差异,将北京公司支付给韩国公司的技术指导费重新定义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在两者之间合理划分支出总额,可以达到合理减轻该涉税业务整体税负的目的。

在具体操作上,有专家建议,企业财务可以通过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具体操作上约定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中国都要进行一次现场技术指导和发布培训。 有专家建议,企业财务可以通过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中国举行一次现场技术指导和发布培训会议,中方就这两项服务分别支付劳务费0.5万美元和4.5万美元,人民币4.135万元和中方每次代扣韩方技术劳务营业税=4.1355% 37.2153%=1.3232,比计划前少纳税0.7443万元。 按此方法操作,以北京公司以前支付给韩国LPDK公司的661.6万元技术指导费为例,税费21.1712万元,合计节税=33.08-21.1712=11.9088万元。

另外,由于该公司从2000年到2003年已经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了韩国企业33.08万元的营业税,因此已经履行的纳税义务无法变更。 要通过变更合同等文件来达到划分劳务的性质,降税措施已经超出纳税筹划的既定范围,成为逃税的违法行为,毕竟先进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属性,对此,北京公司按照专家提出的筹划思路, 应尽快与韩国公司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避免在今后的应税服务提供中尽可能合法地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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