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主观题 商法,2021法考民法主观题背诵

2020法考主观题 商法,2021法考民法主观题背诵

背诵商法的主题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应当否定法人人格的情形:

1 )人格混淆、财产混淆

2 )过度支配和控制

3 )经营资本严重不足

3、公司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的关联方

4、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地位:

债权确认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方

债权确认的索赔与法人人格否认的索赔一起提出:股东和公司是共同被告

债权未被确认,只起诉股东:应当告知债权人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不同意追加的,裁定驳回起诉

6、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可评估、依法可转让

7、股东出资缺陷:

1 )股东无权处分非货币财产的)善意取得适用,股东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2 )违法所得货币出资的)不得追回违法所得。 货币的占有即所有,可以处分对应的股权

3 )出资人将货币汇入其他股东账户的,没有其他股东代为出资,两者也没有签订股权代理合同,出资人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应当向受托人主张违约责任

4 )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当然不是无效的法院应当责令股东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转让标的变更为转让标的。 否则认定出资无效

5 )以设定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当然不是无效的,法院应当责令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权利负担,否则认定出资无效

6 )非货币财产人为高估(出资不确定性、补充、发起人连带。 评价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7 )房屋、土地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时间)不看登记看交付

8、股东出资期限利润:

期满:1)公司破产2 )具备破产条件,不申请破产3 )公司解散4 )发生债务后,公司股东会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出资部分表决权的:先看章程规定,再认股权,按认股权看股东大会决议

9、股东出资责任:

1 )不履行出资)弥补出资、违约责任和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

2 )出资不足)补助出资、与其他发起人连带市场变化导致非货币财产价值下降,不属于出资不确定性

3 )脱逃出资)脱逃人返还本息,协助脱逃的股东、董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要求提取出资的股东,在提取出资范围内对不能偿还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人寻求逃避出资的股东、董事、董事和实际控制人协助并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0、出资瑕疵时股东权利限制:合理限制财产性权利:新、残、利

11、解除股东资格:出资不足、违约、抽逃出资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尚未补缴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股东资格,被解除的股东不参加表决; 减资或者第三方出资缴纳前,债权人请求被除名的股东对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2、瑕疵股权转让:

出资期限届满前的转让:不属于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概括承担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出资期限届满后的转让: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资格认定:

14、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1 )内部关系:事实主义; 有效,股东的权利属于实际股东,实际股东只能通过名义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利

2 )对外关系:商事外观主义; 参照善意取得; 有权处分; 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实际股东浮出水面)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注册为公司股东

15、冒名登记:

1 )相对人不重视冒名顶替者身份的,冒名顶替者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2 )相对人重视打假人身份的,无权类推适用代理制度,打假人未经追认的,打假人不承担责任,相对人只能要求打假人承担责任

16、股东收益分配权: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7、利润分配时间: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一年

18、利润分配请求的索赔: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

1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

一)合并分立、主要财产转让;

2 )连续五年无分红且连续五年利润符合分红条件的

3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 )内部转让:完全自由

2 )对外转让)其他半数股东同意—-优先购买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3 )股东退出三条途径)向其他股东转让、向外转让、异议股东回购

21、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章程—通知—30天; 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股权变更登记后1年内行使。

22、股权转让与担保:股东通过将其股权转移到债权人名下担保债务的履行,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以股东没有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新股优先权:按实缴出资比例

24、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对赌协议:不能定无效事由,有效

25、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

1 )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票的)应当符合减资条件

2 )要求目标公司支付金钱补偿义务的)符合分红条件

26、减资流程: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3 )债权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45日内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

四)修改公司章程

5 )工商变更办理

27、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事项

28、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对方有善意的,担保有效; 善意标准:1)法定代表人违反对章程、决议代表权限的决策限制,相对善意,推定越权担保有效。 2 )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对其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的,相对人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善意的

29、未经机关决定,保证外部有效情况。

1 )由金融机构出具担保书或担保公司担保

2 )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共同以签字、盖章、盖章方式同意的

30、公司人事任免:

一)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2 )董事会选举、罢免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31、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提案主体:

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 )1/3以上董事3 )监事会

32、召集主体:一次补充:董事会、监事会、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33、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选出的董事-监事会-10%以上表决权股东

34、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会人数少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2/3

2 )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1/3以上

3 )单独或合计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票主要请求

4 )董事会的建议

五)监事会建议

35、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1 )不成立)未出席会议、未经表决、出席或者表决未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

2 )可以撤销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程序或者违法

3 )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4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不予撤销

36、股东代表诉讼:

1 )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连续持股180天以上

2 )书面交叉请求)被请求人如果没有起诉可能性,需要交叉请求的前置

3 )直接起诉三种紧急情况:拒绝、30天以上未起诉和紧急情况

4 )反诉:以起诉股东为被告的公司为被告提起反诉,不予受理,驳回受理的起诉

5 )调解)调解协议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后确认,具体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 章程没有规定的,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37、公司解散:

1 )原告: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股东

2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连续两年不开会,连续两年不能作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

3 )诉讼地位: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4 )解散诉求与清算不并行)清算不予受理

5 )财产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股东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1)股东提供担保2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许可

破产法

1、破产原因:

1 )到期不能偿还,且资金不能抵债

2 )逾期不能清偿,清偿能力严重不足

2、破产执行:

1 )条件)任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

2 )破产申请法院移送受理后)应当中止执行,解除保全

3 )宣告破产:中止执行; 驳回破产:恢复执行

3、双方均无已履行合同的,在首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尚未了结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5、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停止计息、中止执行、解除保全措施

6、诉讼集中管辖:

1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涉及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2 )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启动的案件,不予移送

3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通过仲裁解决

7、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置制度:

重大财产处置: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

3 )所有库存或营业的转让; 3 )借款4 )设置财产担保

4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破产费用、共益债:随时清偿,无需提前支付

9、别除权)债务人被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就担保物优先清偿的权利。

10、撤销权:

1 )对于撤销诈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有下列行为: 赠与、高价收购、低价出售、追加担保、提前偿还、债权放弃

2 )取消单项报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无论是合法的,还是到期的。

例外:不可撤销

1 )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且担保物的市场价值高于债权。

2 )债务人经过诉讼、仲裁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

3 )其他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单项清偿,不予撤销

11、回收权:

1 )股东未缴出资:不限出资期限

2 )董监高非正常收入)职工平均工资内的工资性收入按职工债权申报,超过平均部分的工资收入及绩效奖金按普通债权申报

12、取得返还权:

1 )重整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事先的约定

2 )行使时间)财产变更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3 )取得返还权,原则上收回原物

原物毁损灭失的,替代物特定的,追回替代物;

无替代物或者替代物不特定: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按照普通债权申报; 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按共益债务处理。

4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返还权被阻碍的)买受人已经支付75%以上的价款或者第三方善意取得标的物

13、破产撤销权:

14、禁止恶意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禁止抵销

15、债权人突击债务的,债务人突击债权的,禁止抵销; 但破产申请受理1年前的原因导致的突击债务或者突击债权除外

16、债权申报:有担保的,未到期的,保留债权

17、债务人、连带保证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规则:

1 )债务人破产的)连带保证人已经代为清偿的,要求赔偿权申报债权; 连带保证人未代为清偿的,除债权人已经申报全部债权外,连带保证人以未来追偿权申报债权。

2 )连带保证人破产:主债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债权人可以向连带保证人申报担保债权。 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当在一般保证人破产中分配的份额提存,一般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按照清偿比例分配。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 )债务人、人均破产担保)分别全额申报,不调整债权申报额,不超过总债权额,互不追偿

18、重整期特殊规定:

一)债务人可以在管理者的监督下,自行开展生产经营

2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暂停行使担保物权

3 )为继续经营可以借款,可以设定借款担保

4 )返还权人行使返还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 )债务人出资人不得要求分配投资收益

19、实质性合并破产:

条件:关联企业之间人格高度混淆,区分关联企业财产成本过高

功效: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企业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各成员企业的债权人可按同一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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