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商法主观题,2015商法主观题

2017年商法主观题,2015商法主观题

模板5

【事件】2010年,丁拟进入美国大型企业,经丙、甲、乙一致同意,丁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开具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丁先生收到2010年和2011年的分红共计10万元,还参加了公司股东会。

【问题】丁和大美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 为什么?

【解答模板】

【结论】丁和大美公司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丁履行对大米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法律依据或原理】《公司法》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权的条件。 股权变更登记发生对抗效力,不是股权的生效条件。

【结合案情】本案中,丁未注册为股东,但他于2010年表示将在自己真正意义上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和股东代表同意,丁实际出资50万元,参与分红和公司经营,因此丁具有实际出资人地位

模板6

【事件】大型美国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 股东为小雅公司和甲、乙。 根据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三个股东持股5︰3︰2。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应一次性清偿全部出资。 甲乙双方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甲方实际支付100万元,乙方实际支付50万元。 从2012年开始,公司的经营逐渐陷入困境。 甲方将大型美国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亲戚戊。

【问题】甲方可以转让大型美国公司的股份吗? 为什么? 这个转让的法律结果是什么?

【解答模板】

【结论】甲方可以将在美国企业的股份转让给戊。 有瑕疵的股票可以转让。 明知所有权有瑕疵而受让的,应当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或者原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转让的股票有瑕疵而购买的,应当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案情】本案中,可以推定甲方股份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戊与甲方为亲戚关系,戊知道股份存在瑕疵。 因此,甲方将有瑕疵的股权转让给戊的行为是合法的,戊应当与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模板7

【事件】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 甲方为董事长,乙方为总经理。 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一直很好。 2013年8月初,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骏黄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形成以下决议: 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 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骏黄公司购买; 第三,剩余140万元由丁认购,丁公司增资后持股比例不变,其他各股东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第四,新股出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 各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问题】《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是? 为什么?

【解答模板】

【结论】《1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程序上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手续。

【法律依据或原理】《公司法》根据相关规定,有限公司增加出资资本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持股2/3以上通过。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有权要求按增资时的实际缴纳比例优先认缴新资本。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结合案情】本案中,鸿捷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同意后生效。 1号决议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从内容上看,骏黄公司认购部分新增资本、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确定出资期限等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1号决议在内容上也是合法的。

模板8

【事件】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 甲方为董事长,乙方为总经理。 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一直很好。 2013年8月初,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骏黄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形成以下决议: 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 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骏黄公司购买; 第三,剩余140万元由丁认购,丁公司增资后持股比例不变,其他各股东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第四,新股出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 各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此后,由于丁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缴出资; 骏黄公司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股权合同,但此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发生分歧,未实际缴纳出资。 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 但这并未对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截至2013年底,公司账面已累计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

【问题】对于骏黄公司实际未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为什么?

【解答模板】

【结论】鸿捷公司不得向骏黄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公司不是出资协议的主体,因此骏黄公司应当向其他全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或者原理】《公司法》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义务,并向其他出资额已经足够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事件】本案中,骏黄公司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股权合同,但此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发生分歧,未实际缴纳出资。 这表明骏黄公司违反了一号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出资义务,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鸿捷公司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