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法考主观题真题总结 2015年(民诉、商法)

历年法考主观题真题总结 2015年(民诉、商法)

重点知识和相关法律总结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局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明确排除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执行异议裁定并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经案件处理与他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4、《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中,案外人对标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该标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件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后,未中止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法院应当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执行,申请复审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外人对驳回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撤销第三人的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际支付的出资比例分得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的,股东有权按照实际支付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得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股权的除外。

7、《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 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样也只有在注册完成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

9、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各股东确认的逾期出资义务应当按照提前期限的办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0、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公司变更登记:

观点、行政确认:变更注册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和资格。 只是民事权利的确认

观点、行政许可:变更登记未经批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未依法变更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