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不得开除学生,违反防疫被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法不得开除学生,违反防疫被开除学生

据媒体报道,4月19日,网上流传一则“绥化市教育局”的通知。通报称,4月11日,黑龙江省绥化市直属学校一名高一学生,因其父母从外地归来,未按规定到学校报到,作出开除该生的决定。该通知随即在网上引起热议。

对此,绥化市长表示,该事件属于疫情防控指挥部,不属于教育局,疫情防控指挥部不同意处置方案。他还说该文件“无效”。随后,绥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报,责令学校整改,学生正常上课,撤销绥化市教育局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至此,事情似乎已经圆满解决。教育局的通报半天内就被上级撤销了,但还是要质疑。为什么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会下达如此不合理的处分决定?高中生严重违反校规,学校可依法开除。但即便如此,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或者教育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所以要开除这个学生,学校和教育部门必须回答两个问题;根据哪条规定?是否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

显然,开除学籍的处理方式根本经不起推敲。从外地返回绥远的家长未按要求到学校报到,违反了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可以按规定处罚学生家长,而不是“坐”学生,让学生承担家长的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把学生的“受教育权”作为约束条件来“强制”学生和家长执行《疫情防治条例》,是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加码”做法,等等,包括直系亲属不接种疫苗、学生不准上学等。这看似“有效”,但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无论是否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都是不允许的。003010明确,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或者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在非义务高中教育和大学教育阶段,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只有五种,包括“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破坏公共财产”;“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和“违反学校纪律,情节特别严重”。对比这些情况,这个被教育部门和学校开除的高一学生到底违反了哪一条?

当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我们确实不能放松警惕,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但防控措施要恒温,不能层层加码,更不能上线。对于大、中、小学的疫情防控,要重点教育学生养成卫生习惯,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同时,对学生的教育和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动用行政权力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只有坚持法治,才能切实维护师生权利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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