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手”是否应该同情“刷高收益”的骗局?

“刷手”是否应该同情“刷高收益”的骗局?

据《法制日报》近日报道,在八部委联合开展“网络利剑行动”、打击“刷单”等网络市场顽疾的背景下,仍有部分“刷单手”通过刷单谋取不当利益。陷入骗子精心设计的“刷单高回报”骗局后,以“付了单却收不到货”的受害者身份通过社交媒体、电视台进行虚假爆料,以博取网友同情,向平台施压。

这无疑是一个阴暗而又幽默的场景:“刷手”从事黑产,却被等级更高的黑产从业者骗了(骗子通过给他们打赏的方式邀请他们冒充消费者,用虚假购物记录给他们发工资,等他们大额购买时消失);他们寄生在黑色利益链上,却没想到自己已经成为食物链中被吞噬的一环.骗子被困后,隐瞒自己的“手刷”身份,以“投诉没收商品”的方式向平台寻求赔偿,挽回损失。

骗子确实应该打,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刷手”固然是“支付高额回报”骗局的受害者,但他们本身并不无辜。

要知道,“刷单”也是法律的对象。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捏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可以说,过去十年,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刷单”已经很难完全杜绝。商家省钱买信誉,刷手耗时又疯狂的刷。这个完整的产业链从地下制灰到半公开运营。这说明,遏制“刷单”泛滥,除了“有法可依”,更应该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上下功夫,实现立法本意,维护法律尊严。

有意思的是,网络“刷单”广告中既有第一代“刷单”经营者,也有“黑吃黑”的骗子。那些“刷手”往往是白白“月入数万”,连本都拿不回来。也可以看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当然,这种骗局中的骗子并不是“替天行道”。出轨就是出轨,应该受到法律的打击。不能说他们骗的是刷单的,应该美化。从法律角度来说,“刷单”属于欺诈。“刷手”和一些无良商家作为参与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们“维权”,很难粉饰自己的行为。

无论是“刷单”的广告,还是专门刷坑的“刷单高回报”的骗局,都需要被治理。需要的是多元治理。鉴于网上大量搜索刷黑产业链等违法信息,职能部门、搜索引擎、内容提供商有必要对其进行清理。要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不要让刷单行业做大。

“刷单”的被骗坑本质上是“黑吃黑”,不值得同情。当他们因“刷单”被依法处理时,那些诉讼费也会表明他们“贪婪”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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