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2年本科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高等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03010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是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BFSU。学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2号,邮政编码是100089。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学校是首批“双一流”高校。
第四条对在规定期限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人员,颁发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咨询和监督学校招生事务。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督导室,负责督导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学条件、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分省份、分专业编制本科招生计划。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及相关报考要求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全国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提前安排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高考总分必须达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合并批次的省份必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浙江、山东必须达到分数线。综合评价招生详情见《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晋级比例。
对于批次顺序志愿,填报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平行志愿批次,填报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政策加分进行录取,录取后考生
性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考分择优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根据实考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了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
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者不宜就读。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外语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入校后第二外语均为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我校课程设置规定学习。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英文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九条 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除特殊类型及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所有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若有退档,排名在招生计划数以外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递补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相关高校开展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实施跨校培养,第三学年集中到对方大学学习。
第二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在该省公布的相关要求,按其高考改革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国家专项计划和港澳台联考计划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按教育部规定,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我校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是: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学年;外交学专业在北外的学费标准是86000元/学年,在基尔大学学费费用按照基尔大学当年相关专业国际学生学费标准执行;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学年。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750—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专业介绍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奖学金及资助政策等信息详见我校学生处网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http://www.bfsu.edu.cn,本科招生网址:http://joinus.bfsu.edu.cn,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bwzsb@bfsu.edu.cn,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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