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学科名单。
第三条学校分为南湖和首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邮编430073;首义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罗路114号,430064。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学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五条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华侨和港澳台学生。其中,特殊类型招生主要包括:艺术生、公安生、高水平运动队生、国家专项计划生、高校专项计划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生。高水平运动队2020年暂停招生。
第六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名义颁发的学业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项。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普通本科学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本科招生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考生数量和质量以及历年招生计划,科学合理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当年招生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剂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二条我校各专业在各省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及相关报考要求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省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报考我校的普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有选考科目的省份,选考科目以我校向省招生考试部门报送并公示的选考科目为准,除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省属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对于顺序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的批次,原则上换挡比应控制在105%以内;根据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的高考改革方案,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的调档比例为1:1。
高校专项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和调档名单由学校另行提供给考生所在省级招办。
第十九条教育部和各省确定的政策性加分项目,我校承认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有效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学校不制定额外的加分政策。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的成绩为准。本加分政策不适用于不按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二十条取得我校普通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资格的考生,必须填报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批次,才能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考生确定录取专业后,实行分数优先。投档分数相同时,先给高考总成绩最高的考生分配专业;高考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高分者优先选专业,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科与数学整合,文史与语文整合。当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采用预约计划录取。
投档分数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如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按考生分数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江苏省普通考生专业安排规则采取先等级后等级的方式。投档分数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语文、外语、数学总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相同时,比较所选科目中的最高水平;当最高级别相同时,比较下一个最高级别。分数高的优先分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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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录取依照当年该省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日语、俄语、法语)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各专业按照各省投档规则择优录取。无公安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一律不予录取。学校不组织公安类专业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和面试,但考生的报考条件、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学生身体状况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和“电影学”专业考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按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两个专业均有招生计划的省,考生分开排名,按照综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办法,依据学校2020年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政策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人数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专业。
第二十七条 经济管理试验班要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填报,经济管理试验班不接收调剂考生,不符合录取规则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生源不足的专业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志愿征集结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专业培养要求,公安类专业男女生计划在各省份分别下达,其他专业无男女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经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及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公众号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以2020年湖北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艺术类考生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政编码:43007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如教育部门对本科招生政策有调整,则按教育部门最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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