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七月
作者|李佳升怀城
都说友谊的小船一翻就翻,我的天啊!肿胀怎么办?为了保护朋友之间的情分,一个小伙伴毅然登上了犯罪的大船…
一个
帮朋友参加自考。
近日获悉,在河南省某市某区,一名叫袁的同学因朋友张某不能参加自考,拿着张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为张某参加高等院校自考。被监考老师发现,报了警。
事实证明,袁和张是同班同学。张报名参加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科护理学科考试,但因个人原因未能于2016年4月16日参加考试。袁为了“兄弟二人好”,自告奋勇代替张。
考试当天,袁在河南省某区某小学考点代替张某拿了张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被监考老师发现。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到辖区某派出所投案自首。说明张和袁代替考试的基本事实。庭审中,袁、张均表示认罪,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2
法庭陈述:替考构成犯罪
该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被告人张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张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袁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据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一审,以审查不成立罪,判处袁罚金三千元,判处张罚金二千元。
三
律师评论
近年来,学习和考试领域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代替考试,买卖考试答案、办理假证、代写论文层出不穷。对于考生来说,在考场上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是每个考生的义务。103010实施后,代替考试已经触犯刑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袁和张都认为参加考试是帮朋友的忙。虽然他们之间没有金钱交易,但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张案发后投案自首。庭审中,两人认罪,还有一个较轻的案件。因此,法院对两人分别处以罚金。
国考是获得各种学历、资格、进入职场必须跨越的一个环节。
考试公平对社会公正的影响不可低估。通过国家立法,严格规范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校学生或校外人士,不要冒险,心存侥幸,成为“天才枪手”。为侠义而考,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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