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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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历不实导致合同无效吗?还需要发工资吗?
(记者张妮)员工入职时学历造假。单位该不该发工资?日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虽然认定员工虚假学历为无效合同,但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11月1日,李某应聘青岛某食品公司销售岗位,谎称自己是本科学历,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21年8月,李辞职,食品公司未能支付其2021年7月和8月的工资。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这两个月的工资共计8274元。
庭审中,食品公司承认拖欠李某2021年7月、8月工资8274元,但李某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本科学历。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李的虚假学历导致公司提供了与其学历不匹配的职位。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李应当返还其因虚假学历所获得的工资和待遇。
李认为,自己虽然不是本科学历,但工作能力可以满足工作要求。他在2021年7、8月份提供了正常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仲裁委认为,食品公司在招聘时设定的岗位要求是本科学历,李在食品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前谎称符合要求,李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李在2021年7月、8月提供了正常劳动,食品公司仍有义务支付其工资。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食品公司支付阿利两个月的赔偿金共计82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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