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要求。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招生”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中医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院路87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制三年。
第四条学校概况:湖北中医学院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最早的中医类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它提供医学教育已经超过60年了。学校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委员会、荆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建立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现有21个专业,包括中药药学、药品管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药、中医骨伤科、针灸推拿学、护理学、助产学、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技术、健康管理、中医保健、老年护理与管理、智能医疗设备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智能保健与管理、公共卫生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招生就业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学校聘请社会监督员,由第三方监督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编制和报送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工作。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八条普通考生文化课各科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必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和单独招生考试。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九条学校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关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情况,确定阅读考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顺序志愿投档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档案,105%以内。
第十一条录取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医学、药学等专业不招收色盲和体质弱的考生。
第十三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份优先考虑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录取时,总分相同的考生以所在省级招生办的分数为准,并按照各省区市2021年高考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有
第十六条我校通过校园网及时发布录取信息。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也可在本省市招生部门公布的网站查询。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将按照考生提供的地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新生及其他入学
第十七条学生入园收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新生户口迁移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试不合格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为新生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也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学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设有奖学金、校企合作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占学生的40%。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后,根据国家就业政策,由学校推荐学生,学生自主择业。就业报到证由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报考我校的考生不限外语,但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开设非英语语种的条件。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认真填写表格。
第二十四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省级招生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招生事宜。招生问题请直接联系我校招生部门。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湖北中医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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