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出现了一些干扰考试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现象。
比如,有的考生提供虚假的报考信息,有的考生不注重工作学习中的日常积累,不认真备考,轻信不法分子提供的“考试中的答案”;有的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将违禁、违禁物品带入考场;一些考生试图蒙混过关,雇佣“枪手”代替考试;更有甚者,他们通过作弊集团,通过所谓的“高科技手段”作弊,试图进入公务员队伍。
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招考秩序,败坏了公务员招考的声誉,侵害了诚实守法考生的合法权益。这些人虽然极少数,但影响极坏。
多年来,相关部门联合打击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规替考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作弊的人受到了严厉的处理。
刑法规定: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最重要;考试作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84-1条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考试作弊,将第一款规定的试题、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考罪】代替他人参加第一款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仅仅是欺骗:
比如高考、自考、成人高考、考研等被列为绝密,而英语四六级、教师资格证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等资格考试被列为机密。如果考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官员泄露的,可以按照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理。
如果培训机构或学生提前拿到这些试题,就可能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网警提醒:
参加考试的考生。
冷静应对考试,
用自己的双手和汗水通过每一次考验,
实现自己的理想!
不要试图自己去考,试图通过作弊,购买各种所谓的答案等方式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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